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二、工作对象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三、认定管理机构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联系方式:23300980四、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特此通知。附件: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3年2月1日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二、工作对象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三、认定管理机构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联系方式:23300980四、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特此通知。附件: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3年2月1日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 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1〕89号),通知说,2011年10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69部,54986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6部、403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7.3%;童话题材26部、214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7%、39.0%;教育题材12部、112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4%、20.5%;科幻题材6部、56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10.2%;现实题材8部、562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0.2%;神话题材6部、48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8.7%;其他题材5部、214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2%、3.9%;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教育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神话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童话和教育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 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1〕89号),通知说,2011年10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69部,54986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6部、403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7.3%;童话题材26部、214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7%、39.0%;教育题材12部、112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4%、20.5%;科幻题材6部、56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10.2%;现实题材8部、562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0.2%;神话题材6部、48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8.7%;其他题材5部、214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2%、3.9%;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教育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神话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童话和教育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第3号),2011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艺术质量、制作技术、播映效果、市场环境、产业结构、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1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 2011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我国动画制作机构自主生产的动画片数量大幅提高。经统计,2011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435部261224分钟,比2010年增长18%。全国共有21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平潭水木动画有限公司、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品动漫有限公司、福州翰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 2011年,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杭州、深圳、无锡、沈阳、广州、苏州、宁波、北京、福州、大连(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 2011年,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的建设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长三角地区、华南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中部地区都形成了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绝大多数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制定战略规划,完善服务设施,凝聚动画企业,培养动画人才,推进动画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2011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76部,190290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2%,比2010年增长10%。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动画产业园、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区动漫产业园、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 国产动画生产和交易数量大幅增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收视需求,也为动画企业树立动画品牌,完成资金、人才、知识、技术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产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也随着动画产量的增长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1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2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6部,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4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11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9部,安徽动画制作机构5部,上海、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4部,北京、河北、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江西、河南、湖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天津、黑龙江、湖北、中直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1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 特此通告
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第3号),2011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艺术质量、制作技术、播映效果、市场环境、产业结构、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1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 2011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我国动画制作机构自主生产的动画片数量大幅提高。经统计,2011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435部261224分钟,比2010年增长18%。全国共有21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平潭水木动画有限公司、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品动漫有限公司、福州翰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 2011年,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杭州、深圳、无锡、沈阳、广州、苏州、宁波、北京、福州、大连(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 2011年,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的建设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长三角地区、华南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中部地区都形成了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绝大多数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制定战略规划,完善服务设施,凝聚动画企业,培养动画人才,推进动画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2011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76部,190290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2%,比2010年增长10%。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动画产业园、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区动漫产业园、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 国产动画生产和交易数量大幅增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收视需求,也为动画企业树立动画品牌,完成资金、人才、知识、技术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产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也随着动画产量的增长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1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2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6部,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4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11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9部,安徽动画制作机构5部,上海、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4部,北京、河北、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江西、河南、湖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天津、黑龙江、湖北、中直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1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 特此通告
2011年9月30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文产发[2011]47号),启动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初评评审、终评评审,初步确定出了动漫奖拟获奖的各奖项获奖名单和入围名单。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如对拟获奖、入围的动漫作品、创作者(团队)、机构、技术成果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请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部书面反映(传真或邮寄,邮寄以邮戳为准),请真实客观提供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联系电话:010-59882508,59882154,59882153(传真)
2011年9月30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文产发[2011]47号),启动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初评评审、终评评审,初步确定出了动漫奖拟获奖的各奖项获奖名单和入围名单。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如对拟获奖、入围的动漫作品、创作者(团队)、机构、技术成果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请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部书面反映(传真或邮寄,邮寄以邮戳为准),请真实客观提供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联系电话:010-59882508,59882154,59882153(传真)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天津市汉沽日前出台《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今后,汉沽将从企业注册、项目用地、税收奖励、专项奖励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其中,投资注册文化产业公司可“零首付”。按照《办法》,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券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创意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公司可以“零首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将优先予以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有限予以保障和支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汉沽部门享受5年50%的奖励。对国家、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奖励50%,奖励期限三年。此外,《办法》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主办或承办经管委会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文化节等重要文化活动,经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展示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单向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际和国家、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年度纳税本级税收流程部分达100万元,且符合汉沽文化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奖励10万元。
天津市汉沽日前出台《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今后,汉沽将从企业注册、项目用地、税收奖励、专项奖励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其中,投资注册文化产业公司可“零首付”。按照《办法》,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券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创意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公司可以“零首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将优先予以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有限予以保障和支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汉沽部门享受5年50%的奖励。对国家、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奖励50%,奖励期限三年。此外,《办法》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主办或承办经管委会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文化节等重要文化活动,经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展示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单向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际和国家、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年度纳税本级税收流程部分达100万元,且符合汉沽文化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