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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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第3号),2011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艺术质量、制作技术、播映效果、市场环境、产业结构、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1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
  
  2011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我国动画制作机构自主生产的动画片数量大幅提高。经统计,2011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435部261224分钟,比2010年增长18%。全国共有21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平潭水木动画有限公司、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品动漫有限公司、福州翰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
  
  2011年,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杭州、深圳、无锡、沈阳、广州、苏州、宁波、北京、福州、大连(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
  
  2011年,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的建设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长三角地区、华南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中部地区都形成了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绝大多数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制定战略规划,完善服务设施,凝聚动画企业,培养动画人才,推进动画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2011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76部,190290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2%,比2010年增长10%。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动画产业园、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区动漫产业园、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
  
  国产动画生产和交易数量大幅增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收视需求,也为动画企业树立动画品牌,完成资金、人才、知识、技术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产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也随着动画产量的增长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1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2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6部,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4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11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9部,安徽动画制作机构5部,上海、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4部,北京、河北、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江西、河南、湖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天津、黑龙江、湖北、中直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1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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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2009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首批认定工作中,积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初审,严格把关,积极服务,保证了首批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由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新,在宣传力度、材料审核、重视程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培育、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请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之作为2010年动漫产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材料审核,为企业申请认定做好各项服务。二、加快落实首批获认定动漫企业的相关后续工作请尚未发放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证书”的省级认定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为已认定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标注动漫产品的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方便企业尽快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动漫企业2009年未能通过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未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详尽的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关键数据,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未能反映出是否符合比例要求。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请有关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及时转告相关企业。2009年已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和省级认定机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表格、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企业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等有关数据更新为新一年度数据,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补交相关材料。三、抓紧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和重点动漫企业推荐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延迟了首批认定材料上报时间,影响了首批认定工作进度。目前各地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企业较多,办公室拟于2010年集中开展两次认定工作。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第一批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办公室。第二批材料集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初审工作中要掌握好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核,注意甄别动漫产品属性分类和知识产权证明的有效期限,并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漫产品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以及相关比例等重点数据情况的审计报告。上述数据和比例情况是能否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主要依据。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一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并向办公室推荐。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四、做好2010年年审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企业总公司进行年审时,应将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与动漫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相关认定条件比例。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出说明。五、加强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认定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办公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也请及时上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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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化部产业司 485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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