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
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
二、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
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
三、认定管理机构
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
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
联系方式:23300980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
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
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3年2月1日
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本月11日起,全国2000余家影院,将特别增设9点至11点两个小时的国产动画电影专属时段,并推出观影优惠。该活动将持续至8月底,并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活动,在周末和节假期继续推出。电影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名为“动画,你早!”的国产动画电影推广活动,旨在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食粮,陪伴他们度过暑假,同时也为国产动画电影拓展更多的市场空间。据了解,今年暑期档全国45家院线将上映18部国产动画电影。对经典形象的再现和传统文化的复归是这些动画电影的一大特点。其中《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作为全球首部西游题材3D动画电影,在戛纳电影节获得口碑与销量的双丰收;《黑猫警长之翡翠星》让伴随80后长大的黑猫警长形象重现荧幕;带有雪域风情的《藏羚王》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风格,以充满童趣的方式讲述了传统经典故事。此外,还有讲述绍兴师爷文化的《少年师爷》,取材自山海经的《天眼传奇》等。有家长表示,动画电影可以承载核心价值观,用寓教于乐的方式,将真善美的种子埋在孩子心里,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虽然孩子和家长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会有多少“小手拉大手”走进电影院?“专属特惠时段”能否为国产动画电影赢得市场突破?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上映国产动画电影34部,累计票房10.87亿元,占年度总票房的3.67%。虽然在整个电影市场中处于“小众”地位,但相比于2013年24部国产动画电影上映、6.46亿元票房,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国内电影市场总体上还是看好动画片这个片种,而且中国动画的大众市场还远远未得到满足。”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副教授陈廖宇认为,国产动画电影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创作和投资的目光不应只盯着票房,而是要通过提升原创力和品质,加强对家庭观影群的培育。“动画电影在中国电影的产业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艺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孙佳山认为,近年来,国产动画电影面对好莱坞的来势汹汹,应对乏力,陷入口碑与票房疲软的尴尬处境。就在7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消息,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据记者了解,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推荐,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终审并公示,最终确定2014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183个,奖励资金共计1339万元。国家政策的扶持,将给予更多优秀的动画创作者以信息,也将鼓励更多优秀的作品的面世。记者从名单中了解到,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共奖励七大类项目,分别是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动画电影,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优秀动画创作人才。其中,奖金为50万元的优秀国产动画片特等奖显示为空缺。“中国动画电影本有着自身的特色,并一度形成了自己的民族风格。”孙佳山表示,好莱坞动画电影的孕育制作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周期,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精品。“国产动画电影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以在市场上快速赢利为目的,而是要耐心打磨,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本月11日起,全国2000余家影院,将特别增设9点至11点两个小时的国产动画电影专属时段,并推出观影优惠。该活动将持续至8月底,并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活动,在周末和节假期继续推出。电影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名为“动画,你早!”的国产动画电影推广活动,旨在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食粮,陪伴他们度过暑假,同时也为国产动画电影拓展更多的市场空间。据了解,今年暑期档全国45家院线将上映18部国产动画电影。对经典形象的再现和传统文化的复归是这些动画电影的一大特点。其中《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作为全球首部西游题材3D动画电影,在戛纳电影节获得口碑与销量的双丰收;《黑猫警长之翡翠星》让伴随80后长大的黑猫警长形象重现荧幕;带有雪域风情的《藏羚王》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风格,以充满童趣的方式讲述了传统经典故事。此外,还有讲述绍兴师爷文化的《少年师爷》,取材自山海经的《天眼传奇》等。有家长表示,动画电影可以承载核心价值观,用寓教于乐的方式,将真善美的种子埋在孩子心里,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虽然孩子和家长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会有多少“小手拉大手”走进电影院?“专属特惠时段”能否为国产动画电影赢得市场突破?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上映国产动画电影34部,累计票房10.87亿元,占年度总票房的3.67%。虽然在整个电影市场中处于“小众”地位,但相比于2013年24部国产动画电影上映、6.46亿元票房,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国内电影市场总体上还是看好动画片这个片种,而且中国动画的大众市场还远远未得到满足。”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副教授陈廖宇认为,国产动画电影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创作和投资的目光不应只盯着票房,而是要通过提升原创力和品质,加强对家庭观影群的培育。“动画电影在中国电影的产业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艺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孙佳山认为,近年来,国产动画电影面对好莱坞的来势汹汹,应对乏力,陷入口碑与票房疲软的尴尬处境。就在7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消息,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据记者了解,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推荐,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终审并公示,最终确定2014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183个,奖励资金共计1339万元。国家政策的扶持,将给予更多优秀的动画创作者以信息,也将鼓励更多优秀的作品的面世。记者从名单中了解到,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共奖励七大类项目,分别是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动画电影,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优秀动画创作人才。其中,奖金为50万元的优秀国产动画片特等奖显示为空缺。“中国动画电影本有着自身的特色,并一度形成了自己的民族风格。”孙佳山表示,好莱坞动画电影的孕育制作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周期,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精品。“国产动画电影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以在市场上快速赢利为目的,而是要耐心打磨,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文件 中宣发[2011]35号 印发《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办公室、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决定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又风”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闻战线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中自觉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强化群众视角、运用群众语言、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宣传党的主张、坚持正确导向,更好地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不断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水平,树立新闻战线良好形象。 二、具体安排 I.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组织编辑记者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围绕新闻战线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开展交流研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端正新闻工作指导思想。 2.认真开展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各新闻单位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组织编辑记者广泛开展蹲点调研活动,认真调查研究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一步了解基层、融入群众。通过深入调研,切实增强对国情的理解,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解。通过与贫困边远地区结对子、定点帮扶、双向互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克服疏远群众、淡漠群众,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不良风气,进一步增强做好党的新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认真开展改进文风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在密切联系群众中学习群众语言、熟悉群众语言、善用群众语言,拉近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可以通过开展范文学习、群众评议等多种活动,在新闻报道中大力倡导“短、新、实”的清新文风,切实提高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4.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各新闻单位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或专栏,配发“开栏的话”,持续推出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报道,集中反映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成果。专题专栏名称、具体报道内容由各新闻单位自定。要精心策划选题视角,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和生动创造,反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实际变化,反映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美好生活,展示他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中央新闻媒体、各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推出3至5期报道。已开办相关专题专栏的要继续办好,不断扩大影响、形成品牌。 5.坚持在日常报道中体现群众观点。各新闻单位要将深入群众、转变作风、改进文风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宣传报道中,特别是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政策解读和热点引导等宣传报道活动中。鼓励编辑记者深入改革建设前沿,深入群众生产生活一线,挖掘现实素材、采写现场报道,鼓励把笔触、话筒和镜头对准普通群众,把版面和时段多给基层群众,多写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多写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新闻,多写反映实际、反映基层的新闻,不断增强宣传报道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各新闻单位要把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作为新闻战线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活动形成声势和影响,确保开办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制度化常态化。 1.完善学习和调研制度。要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在新闻战线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定期组织编辑记者学习中央精神特别是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涉及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面知识,增强把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新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到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编辑记者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在调研中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 2.完善编辑记者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对媒体领导、业务骨干、青年记者的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岗位培训,组织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编辑记者分期分批赴基层联系点驻点,新入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应有基层联系点驻点经历。 3.完善考评和奖励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要认真考核新闻单位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情况,并纳入新闻单位综合考评体系。各新闻单位要将下基层采访情况作为编辑记者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定、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全国性新闻评奖活动要重点向深入基层、扎实采访的编辑记者和稿件倾斜。通过建立和完善考评、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编辑记者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文风。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动员编辑记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受实践锻炼。各地各新闻单位要将抓好长期工作与突出阶段性重点相结合,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主管部门和全国“三教办”。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2011年7月19日印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文件 中宣发[2011]35号 印发《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办公室、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决定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又风”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闻战线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中自觉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强化群众视角、运用群众语言、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宣传党的主张、坚持正确导向,更好地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不断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水平,树立新闻战线良好形象。 二、具体安排 I.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组织编辑记者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围绕新闻战线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开展交流研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端正新闻工作指导思想。 2.认真开展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各新闻单位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组织编辑记者广泛开展蹲点调研活动,认真调查研究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一步了解基层、融入群众。通过深入调研,切实增强对国情的理解,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解。通过与贫困边远地区结对子、定点帮扶、双向互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克服疏远群众、淡漠群众,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不良风气,进一步增强做好党的新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认真开展改进文风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在密切联系群众中学习群众语言、熟悉群众语言、善用群众语言,拉近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可以通过开展范文学习、群众评议等多种活动,在新闻报道中大力倡导“短、新、实”的清新文风,切实提高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4.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各新闻单位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或专栏,配发“开栏的话”,持续推出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报道,集中反映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成果。专题专栏名称、具体报道内容由各新闻单位自定。要精心策划选题视角,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和生动创造,反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实际变化,反映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美好生活,展示他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中央新闻媒体、各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推出3至5期报道。已开办相关专题专栏的要继续办好,不断扩大影响、形成品牌。 5.坚持在日常报道中体现群众观点。各新闻单位要将深入群众、转变作风、改进文风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宣传报道中,特别是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政策解读和热点引导等宣传报道活动中。鼓励编辑记者深入改革建设前沿,深入群众生产生活一线,挖掘现实素材、采写现场报道,鼓励把笔触、话筒和镜头对准普通群众,把版面和时段多给基层群众,多写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多写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新闻,多写反映实际、反映基层的新闻,不断增强宣传报道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各新闻单位要把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作为新闻战线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活动形成声势和影响,确保开办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制度化常态化。 1.完善学习和调研制度。要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在新闻战线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定期组织编辑记者学习中央精神特别是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涉及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面知识,增强把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新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到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编辑记者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在调研中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 2.完善编辑记者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对媒体领导、业务骨干、青年记者的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岗位培训,组织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编辑记者分期分批赴基层联系点驻点,新入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应有基层联系点驻点经历。 3.完善考评和奖励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要认真考核新闻单位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情况,并纳入新闻单位综合考评体系。各新闻单位要将下基层采访情况作为编辑记者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定、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全国性新闻评奖活动要重点向深入基层、扎实采访的编辑记者和稿件倾斜。通过建立和完善考评、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编辑记者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文风。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动员编辑记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受实践锻炼。各地各新闻单位要将抓好长期工作与突出阶段性重点相结合,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主管部门和全国“三教办”。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2011年7月19日印发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