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启动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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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

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

二、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

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

三、认定管理机构

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

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

联系方式:23300980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

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

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3年2月1日

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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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文化部 512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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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

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第3号),2011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艺术质量、制作技术、播映效果、市场环境、产业结构、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1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 2011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我国动画制作机构自主生产的动画片数量大幅提高。经统计,2011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435部261224分钟,比2010年增长18%。全国共有21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平潭水木动画有限公司、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品动漫有限公司、福州翰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 2011年,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杭州、深圳、无锡、沈阳、广州、苏州、宁波、北京、福州、大连(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 2011年,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的建设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长三角地区、华南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中部地区都形成了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绝大多数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制定战略规划,完善服务设施,凝聚动画企业,培养动画人才,推进动画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2011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76部,190290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2%,比2010年增长10%。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动画产业园、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区动漫产业园、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 国产动画生产和交易数量大幅增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收视需求,也为动画企业树立动画品牌,完成资金、人才、知识、技术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产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也随着动画产量的增长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1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2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6部,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4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11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9部,安徽动画制作机构5部,上海、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4部,北京、河北、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江西、河南、湖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天津、黑龙江、湖北、中直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1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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