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的战略,促进动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在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文化部拟开展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漫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漫品牌,加强对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动漫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漫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动漫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漫产业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漫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漫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漫品牌的基础。 (三)动漫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六)已经入选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5.品牌建设规划(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 8.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动漫品牌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相关动漫产品样品及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品牌基本情况和下一步规划(包括动漫品牌的目标人群、主要特征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动漫品牌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情况,主要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下载量和下一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动漫创意申请表.doc动漫品牌申请表.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的战略,促进动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在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文化部拟开展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漫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漫品牌,加强对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动漫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漫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动漫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漫产业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漫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漫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漫品牌的基础。 (三)动漫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六)已经入选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5.品牌建设规划(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 8.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动漫品牌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相关动漫产品样品及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品牌基本情况和下一步规划(包括动漫品牌的目标人群、主要特征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动漫品牌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情况,主要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下载量和下一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动漫创意申请表.doc动漫品牌申请表.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 参加第四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的通知 3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12〕65号),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主办的第四届深圳动漫节,将于2012年7月18日至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本次动漫节旨在整合优秀动漫产业资源、延伸动漫产业链条、完善动漫产业运营模式。为切实办好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影视动画播出机构、制作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圳动漫节”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把握机遇、积极部署、广泛宣传、主动参与。 二、第四届深圳动漫节设有优秀影视动漫作品展映、项目洽谈会、动漫产业论坛、中国原创漫插画大赛、动漫衍生产品交易会、cosplay挑战赛、动漫名家签售等活动,各相关单位应尽早做好参展、参会、参评的筹备工作。 三、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动画制作机构、经营机构和播出机构。相关资料可至深圳动漫节官方网站查询(网址:www.szcaf.com)。 深圳动漫节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斯茜 电 话:0755-83162009 13510513908 传 真:0755-25310072 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所属有关动画基地、制作机构、播出机构,贯彻落实。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 参加第四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的通知 3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12〕65号),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主办的第四届深圳动漫节,将于2012年7月18日至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本次动漫节旨在整合优秀动漫产业资源、延伸动漫产业链条、完善动漫产业运营模式。为切实办好第四届深圳动漫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影视动画播出机构、制作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圳动漫节”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把握机遇、积极部署、广泛宣传、主动参与。 二、第四届深圳动漫节设有优秀影视动漫作品展映、项目洽谈会、动漫产业论坛、中国原创漫插画大赛、动漫衍生产品交易会、cosplay挑战赛、动漫名家签售等活动,各相关单位应尽早做好参展、参会、参评的筹备工作。 三、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动画制作机构、经营机构和播出机构。相关资料可至深圳动漫节官方网站查询(网址:www.szcaf.com)。 深圳动漫节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斯茜 电 话:0755-83162009 13510513908 传 真:0755-25310072 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所属有关动画基地、制作机构、播出机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