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沽日前出台《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今后,汉沽将从企业注册、项目用地、税收奖励、专项奖励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其中,投资注册文化产业公司可“零首付”。
按照《办法》,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券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创意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公司可以“零首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将优先予以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有限予以保障和支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汉沽部门享受5年50%的奖励。对国家、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奖励50%,奖励期限三年。
此外,《办法》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主办或承办经管委会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文化节等重要文化活动,经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展示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单向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际和国家、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年度纳税本级税收流程部分达100万元,且符合汉沽文化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奖励1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2009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首批认定工作中,积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初审,严格把关,积极服务,保证了首批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由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新,在宣传力度、材料审核、重视程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培育、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请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之作为2010年动漫产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材料审核,为企业申请认定做好各项服务。二、加快落实首批获认定动漫企业的相关后续工作请尚未发放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证书”的省级认定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为已认定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标注动漫产品的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方便企业尽快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动漫企业2009年未能通过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未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详尽的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关键数据,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未能反映出是否符合比例要求。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请有关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及时转告相关企业。2009年已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和省级认定机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表格、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企业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等有关数据更新为新一年度数据,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补交相关材料。三、抓紧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和重点动漫企业推荐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延迟了首批认定材料上报时间,影响了首批认定工作进度。目前各地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企业较多,办公室拟于2010年集中开展两次认定工作。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第一批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办公室。第二批材料集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初审工作中要掌握好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核,注意甄别动漫产品属性分类和知识产权证明的有效期限,并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漫产品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以及相关比例等重点数据情况的审计报告。上述数据和比例情况是能否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主要依据。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一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并向办公室推荐。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四、做好2010年年审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企业总公司进行年审时,应将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与动漫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相关认定条件比例。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出说明。五、加强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认定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办公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也请及时上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2009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首批认定工作中,积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初审,严格把关,积极服务,保证了首批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由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新,在宣传力度、材料审核、重视程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培育、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请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之作为2010年动漫产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材料审核,为企业申请认定做好各项服务。二、加快落实首批获认定动漫企业的相关后续工作请尚未发放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证书”的省级认定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为已认定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标注动漫产品的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方便企业尽快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动漫企业2009年未能通过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未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详尽的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关键数据,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未能反映出是否符合比例要求。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请有关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及时转告相关企业。2009年已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和省级认定机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表格、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企业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等有关数据更新为新一年度数据,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补交相关材料。三、抓紧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和重点动漫企业推荐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延迟了首批认定材料上报时间,影响了首批认定工作进度。目前各地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企业较多,办公室拟于2010年集中开展两次认定工作。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第一批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办公室。第二批材料集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初审工作中要掌握好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核,注意甄别动漫产品属性分类和知识产权证明的有效期限,并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漫产品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以及相关比例等重点数据情况的审计报告。上述数据和比例情况是能否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主要依据。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一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并向办公室推荐。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四、做好2010年年审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企业总公司进行年审时,应将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与动漫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相关认定条件比例。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出说明。五、加强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认定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办公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也请及时上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 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 10月2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广发〔2011〕87号),通知说,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三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题材、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 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 10月2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广发〔2011〕87号),通知说,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三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题材、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全国广电系统持续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工作。内蒙古台通过广播、微信、脸书等平台做好面向蒙古国听众的对外广播,草原之声广播《新闻播报》每天用西里尔蒙古文及时翻译国内主流媒体重要稿件,现已译播50多篇稿件。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的战略,促进动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在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文化部拟开展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漫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漫品牌,加强对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动漫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漫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动漫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漫产业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漫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漫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漫品牌的基础。 (三)动漫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六)已经入选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5.品牌建设规划(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 8.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动漫品牌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相关动漫产品样品及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品牌基本情况和下一步规划(包括动漫品牌的目标人群、主要特征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动漫品牌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情况,主要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下载量和下一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动漫创意申请表.doc动漫品牌申请表.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的战略,促进动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在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文化部拟开展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漫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漫品牌,加强对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动漫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漫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动漫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漫产业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漫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漫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漫品牌的基础。 (三)动漫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六)已经入选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5.品牌建设规划(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 8.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动漫品牌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 1.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相关动漫产品样品及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品牌基本情况和下一步规划(包括动漫品牌的目标人群、主要特征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动漫品牌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情况,主要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下载量和下一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动漫创意申请表.doc动漫品牌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