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十一五”时期开始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其中的建设重点就是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基点,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则以其鲜明的产业特征受到我国各地政府的重视。
“十二五”期间,我国又不断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并调整是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文化创意产业又获得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为了探索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撰文分析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过去积累的成就,并就目前的发展状态,结合目前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其自身结构特性,预测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http://www.ruccci.com)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是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机构,整合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相关科研院所及产业链相关的优秀资源,开展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题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战略规划、决策咨询、园区建设、人才培训、品牌推广、投资促进等系列活动,目前已为多个国家部委、数十家文化产业园区提供过咨询服务,并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最多成功规划案例的研究机构。
1、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文化创意产业(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是一种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一种强调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它脱胎于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高形态。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的提出距离现在并不遥远,1998年,英国的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根据欧美社会的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也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这一定义对创意产业的来源、媒介以及其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都进行了说明。
可以说,英国之所以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并引起了世界文化思潮的涌动,是与20世纪末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分不开。回顾西方在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末的社会活动,可以发现亚文化、流行文化风起云涌,它们对传统的工业社会结构形成了有力的冲击。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一种对个性的解放的驱动将更广范围的多元文化推向了社会的前沿,也就形成了有利于发挥个人创造力的氛围。加上西方的经济政策更加鼓励私有化和自由竞争,企业和个人鼓励创新,差异化的市场逐渐形成,这样也刺激了创意产业的发展。
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地域广阔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其深层的社会基因,但其外在的表现却一直因社会经济结构的固化没有作为一个主流产业。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是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下才开始发轫的。其主要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78—1991)
这个阶段是文化体制改革萌动阶段。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和娱乐消费等方面,原有的固化的文化消费模式逐渐散去,取而代之的是逐渐丰富的文艺作品以及各种娱乐消费形式,如音乐茶座、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方式不断进入市场,文化市场逐渐启蒙。其中在1988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文化市场”概念,标志着我国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开始建立。
(2)发展阶段(1992—2002)
这个阶段是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和体制逐步完善的阶段。随着政府主导开始向市场主导转变,重视文化建设,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社会资本和涉外资本开始介入,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开始步入国际市场。其中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调整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和搞活内部经营机制,此后又有一系列政策发布,主要针对要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推进全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2001 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文化产业的环境更加的规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等法案相继出台,提供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3)振兴阶段(2003—至今)
这个阶段是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合理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我国众多创意产品、营销、服务逐渐在市场上形成了规模,并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创意经济浪潮。中国一线城市的创意产业以在各个领域以多种方式迅速发展,展现了一幅创意产业群涌蜂起的发展势头。2005年,《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并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此外还进行了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2009年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结构调整和内部体制机制改革。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等九大重点产业,首次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
2、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
2012年年初,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强调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政府的宏观政策综合反映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危机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驱动,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出了全面爆发的态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
(1)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各大城市的GDP中所占的比例和绝对利润值快速增长
国内各大城市中,新增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从业人数逐年增多,整个创意文化产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北京市2012年产业规模去年达到1989.9亿,将近两千亿,占北京市整个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12.2%,北京的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区县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总收益是8108亿,2012年前三季度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已经完成197亿,同比增长36.1%。2012年,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全市全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1150亿元,同比增长25%,占GDP9%。在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中,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业等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产业,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平均增速近30%。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2)国内各大城市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倾斜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资金与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文化创意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偏小。由于文化创意项目回报周期长、价值难以评估、投资风险较大,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各地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难点。为此,国内各大城市都加大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201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后,文化部也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得到政策保障。除了国家部委出台的政策,各地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前就推出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23条工作意见,对文化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有所放宽,并扩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金来源。表1显示了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政府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涵盖了多个层面。

表1 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
(3)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活动频频发生
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高风险是制约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产品价值易受多种因素众影响,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一直以来,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收到限制,围绕着这一问题各方专家也给出解决策略。但在2012年,可以看到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融资活动非常活跃。2012年4月27日,人民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华网、华声在线、央视网等50家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也加入了改制上市的大潮。同时,2012年下半年以来,文化产业基金再度大规模集中设立。整个2012年,金融资本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对接进展迅速。新元文智集团发布的《文化产业与资本监测报告》称,2012年1-11月,我国各地共设立了33只文化产业类基金,涵盖媒体、互联网、电影等各个领域。其中公布了基金募资规模的30只基金共募集资金约726.52亿元,文化产业基金单只平均募资24.22亿元。与此同时,文化产业共发生了154起股权投资案例,有93起案例公布了资金规模,发生金额共计约98.67亿元,平均单笔发生金额为10610.16万元。可是说,在资本的对接方面,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平台的建设。据报道,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也正在筹备之中,这为小而散的文化企业对接金融资本有了资源汇集平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文化交易平台服务帮助、梳理和配套下,文化创意企业的价值更能得到体现。
(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快速增长。随着文化创意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的需求明显加大,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自律维权意识和机制特点逐渐显现,企业维权意识提高且需求逐年加大(包括涉外维权),知识产权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更加明显。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政策支持各级法院加大涉及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虽然我国在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等方面仍然有监管漏洞,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逐渐加大。
(5)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
作为信息时代和文化经济时代发展的产物,文化创意产业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不少地区都把这一产业作为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但部分城市城市间产业规划和园区建设的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虽然国内各大城市虽然都根据自己的特色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目标,建立大量的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论坛、园区,但由于缺乏指导和规划,以至于出现了规划和园区的构建同质化。比如几乎各大城市都在大力发展动漫和网游,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南京、天津、重庆等城市都把发展动漫业和网游作为重点,一时间全国各地“群雄纷起”,纷纷建产起动漫网游基地,但实际情况确是国内有竞争力的动漫和网游企业屈指可数。另外在城市文化创意园区建设也出现了大批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园区。我国各地的资源类型及文化内涵都有一定的区别,很多城市的领导由于考虑到短期的政绩工程并未结合本地实际的文化特点来制定长远战略规划。
3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趋势
2012年12月,《北京文化发展报告2011~2012》在北京发布。这份报告总结了影响北京文化发展的理念、北京文化发展的态势、品牌、北京区县文化发展的亮点、北京文化发展的瓶颈以及北京文化发展的潜在资源。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在全国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正因为如此,笔者根据这份报告所呈现出的一些特征,对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做如下的发展趋势判断:
(1)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不断显现
前文已经提到,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比如文化创意园区首先注重的是应该是个性,如果缺少了个性,也就缺少了魅力,也就缺少了城市的竞争力。以北京为例,动漫基地在海淀区有,在石景山也有,而大兴新媒体基地也是同样的东西。这样的同质化导致了资源利用的分散与浪费。所以未来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将不断显现。具体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理念上将出现一定的分区。如上海市提出了“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的理念。上海打算形成与历史建筑保护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使有形的高科技技术发展和无形人才创意力量的发挥相结合。而南京市提出了“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特别是在旅游景区的产业规划方面,各地应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人文生活习俗等在游览观光、休闲娱乐,餐饮、购物项目等做出非常特色的规划。
(2)融资领域引领企业上市风潮
根据目前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趋势,看以看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值在不断增加,外在的环境不断转好,内生的驱动力量也非常强。向好的政策驱动加上企业自身的成长,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企业上市会在未来3-5年出现一个风潮。根据政策分析,到“十二五”末,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可提升至8000万~9000亿元人民币,而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产值再翻一番,所以这个领域有相当的增长潜力。根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排队上市的文化产业公司众多,如小马奔腾、海润影视、中影集团、万达院线、优扬传媒、星美传媒、慈文影视、北京新影联、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北京大唐辉煌影业、长城影视等很多。所以只要企业做得很好,将来资本市场好的时候,这些公司一定会得到比较好的价值体现。
(3)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趋强烈
目前我国的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是以皇城文化、王府文化、胡同文化、饮食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资源,二是以移动多媒体、小剧场、微电影为代表的新兴文化资源,三是以动漫游戏城、文化街等为代表的创意文化资源,还有一些城市具有以外国使领馆、外资企业与机构、外国留学生和游客为代表的外国文化资源。从文化资源的利用势能来分析,新兴文化资源的发展最为迅速,这一方面是因为新兴文化资源较好地利用了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电商和传统媒体的包装下,可以利用新的商业模式快速传播,建立品牌和口碑效应。但是其他资源属于在地资源,影响的范围和辐射的产业都较小。所以笔者分析认为,未来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方能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新兴文化产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中,相信会看到更多的以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制作、智能语音等为重点文化科技新兴企业, 文化与科技的媒介融合将是未来文化创意产业的大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具有
1、丰富的课题研究资源,掌握着国际国内丰富的失败与成功案例;
2、顶级的专家智囊团队,多项学术成果荟萃,丰富的教学经验;
3、深度把握国家重大文化产业政策,长期持续的研究经验,为各级部委提供过咨询服务;
4、卓有成效的项目集,确保规划的高水平编制;
5、严谨的学术风气,实事求是、谨慎勤勉的学术精神;
6、与诸多国内文创大机构、高端投资机构联系密切。
7、众多咨询规划经典案例,如《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山西省长治市文化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2020)》;《江苏省丹阳市“城市精神”提炼与宣传总体规划》等。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乐高、史努比、唐老鸭以及功夫熊猫等作品或卡通人物名称。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其名称及角色名称,包含了巨大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依法应受到保护。在“乐高”商标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其早在1980年就已注册了“乐高”“LEGO”在内的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商品。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被异议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故乐高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提交的产品销量统计、期刊杂志上关于乐高玩具产品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以及乐高公司合作拍摄的动画片等证据均能证明通过乐高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其“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赖以驰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消费群体相互覆盖。如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误认为该商品可能来源于乐高公司或者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LEGO”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唯一、固定的联系,减弱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此外,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与此类似,“史努比”“SNOOPY”等商标的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也获得了同样的判决支持。案件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喻珊,她说:“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动漫产业与传统制造业不断融合。随之而来的,是有个别经营者,将他人非常知名的动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于是形成类似于上述乐高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依法予以保护,切实遏制其他经营主体对知名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商标上的恶意注册,鼓励市场正当竞争,制止‘傍名牌’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审判的法律导向作用,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官释法: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因为其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动漫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商品化权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概念,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所以,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既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并不能以商品化权主张法律保护。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这项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后需指出的是,虽然知名动漫作品与角色名称,依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在商标领域里,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对知名的动漫作品或角色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要衡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享有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受众群体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是否挤占了知名动漫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乐高、史努比、唐老鸭以及功夫熊猫等作品或卡通人物名称。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其名称及角色名称,包含了巨大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依法应受到保护。在“乐高”商标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其早在1980年就已注册了“乐高”“LEGO”在内的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商品。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被异议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故乐高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提交的产品销量统计、期刊杂志上关于乐高玩具产品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以及乐高公司合作拍摄的动画片等证据均能证明通过乐高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其“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赖以驰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消费群体相互覆盖。如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误认为该商品可能来源于乐高公司或者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LEGO”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唯一、固定的联系,减弱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此外,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与此类似,“史努比”“SNOOPY”等商标的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也获得了同样的判决支持。案件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喻珊,她说:“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动漫产业与传统制造业不断融合。随之而来的,是有个别经营者,将他人非常知名的动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于是形成类似于上述乐高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依法予以保护,切实遏制其他经营主体对知名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商标上的恶意注册,鼓励市场正当竞争,制止‘傍名牌’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审判的法律导向作用,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官释法: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因为其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动漫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商品化权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概念,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所以,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既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并不能以商品化权主张法律保护。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这项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后需指出的是,虽然知名动漫作品与角色名称,依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在商标领域里,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对知名的动漫作品或角色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要衡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享有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受众群体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是否挤占了知名动漫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央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引用了三个景点卡通形象(资料图片来自网络)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部名叫《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片风靡全国,成了不少80后的共同回忆。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卡通形象也深入人心。2013年,央视动画翻拍这部经典,再次引用了这三个脍炙人口的形象,却牵出了一场卡通人物权属的官司。最终,央视动画被判侵权,赔偿126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一审:认定央视动画侵权赔126万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设计是由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刘泽岱创作,卡通人物创立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后,央视动画在翻拍新动画片时再次引用了这些形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对方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之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定,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转让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同样合法有效。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未向原作者许可,故构成了侵权。不过,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央视动画停止侵权,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二审: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被告央视动画质疑,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而大头儿子公司则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双方因此双双提出了上诉。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进行了审理。被告央视动画提出,刘泽岱所进行的人物设计是按照导演崔世昱的介绍、根据编剧郑春华的小说进行演绎创作,且不能与动画形象的整体创作活动割裂开来,央视与刘泽岱存在委托创作关系,并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故刘泽岱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对此,中院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三个卡通人物属于刘泽岱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对三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原告认为原审不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上诉主张都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央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引用了三个景点卡通形象(资料图片来自网络)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部名叫《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片风靡全国,成了不少80后的共同回忆。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卡通形象也深入人心。2013年,央视动画翻拍这部经典,再次引用了这三个脍炙人口的形象,却牵出了一场卡通人物权属的官司。最终,央视动画被判侵权,赔偿126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一审:认定央视动画侵权赔126万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设计是由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刘泽岱创作,卡通人物创立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后,央视动画在翻拍新动画片时再次引用了这些形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对方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之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定,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转让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同样合法有效。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未向原作者许可,故构成了侵权。不过,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央视动画停止侵权,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二审: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被告央视动画质疑,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而大头儿子公司则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双方因此双双提出了上诉。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进行了审理。被告央视动画提出,刘泽岱所进行的人物设计是按照导演崔世昱的介绍、根据编剧郑春华的小说进行演绎创作,且不能与动画形象的整体创作活动割裂开来,央视与刘泽岱存在委托创作关系,并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故刘泽岱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对此,中院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三个卡通人物属于刘泽岱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对三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原告认为原审不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上诉主张都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身黑制服,眼睛瞪得像铜铃的《黑猫警长》要拍续集,上海美影厂在网上开价2万元公开征集剧情创意,结果却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告上法庭。昨天,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黑猫警长》儿童小说由作家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次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改编为5集美术动画片。当年《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一炮打响,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2010年,上海美影厂曾公开表示计划拍摄《黑猫警长》续集,向社会各界征集《黑猫警长Ⅱ》的故事创意。大张旗鼓的续集拍摄计划却引来一场纠纷。去年8月,一家名为“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美影厂就此事赔礼道歉。该公司称,《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是诸志祥。自去年初开始,美影厂无视《著作权法》,公然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开价2万元号召全社会对《黑猫警长》制作权发起侵权挑衅。公司认为,美影厂的行为已构成对诸志祥的合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诸志祥已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公司,公司要求美影厂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庭审焦点围绕《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利人到底是谁展开。原告公司认为,《黑猫警长》完成于1982年,2010年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是诸志祥。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诸志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与原告公司,因此该公司目前为《黑猫警长》作品著作权的继受者。上海美影厂则对该公司的原告身份产生质疑。该厂表示,2010年6月该厂就接到过有关《黑猫警长》著作权的一起诉讼,当时的原告为上海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诉状及证据显示,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是诸志祥于2010年1月22日转让给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012年7月24日,思泰公司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美影厂认为,既然已有一家公司主张了著作权,那么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就不该同时享有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也不能够成为本案的原告。上海美影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诉状称,上海美影厂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3月21日通过新民网、3月22日通过时光网、《深圳特区报》、火星网等多家媒体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向全社会征集创意。该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岂不是全国人民都可以成为《黑猫警长》的作者了吗?”上海美影厂解释说,该厂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过《黑猫警长》创意征稿的消息,向社会公开征集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除此之外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就本次征集而言,也未征集采纳任何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因此上海美影厂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将择日宣判。
一身黑制服,眼睛瞪得像铜铃的《黑猫警长》要拍续集,上海美影厂在网上开价2万元公开征集剧情创意,结果却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告上法庭。昨天,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黑猫警长》儿童小说由作家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次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改编为5集美术动画片。当年《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一炮打响,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2010年,上海美影厂曾公开表示计划拍摄《黑猫警长》续集,向社会各界征集《黑猫警长Ⅱ》的故事创意。大张旗鼓的续集拍摄计划却引来一场纠纷。去年8月,一家名为“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美影厂就此事赔礼道歉。该公司称,《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是诸志祥。自去年初开始,美影厂无视《著作权法》,公然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开价2万元号召全社会对《黑猫警长》制作权发起侵权挑衅。公司认为,美影厂的行为已构成对诸志祥的合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诸志祥已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公司,公司要求美影厂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庭审焦点围绕《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利人到底是谁展开。原告公司认为,《黑猫警长》完成于1982年,2010年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是诸志祥。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诸志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与原告公司,因此该公司目前为《黑猫警长》作品著作权的继受者。上海美影厂则对该公司的原告身份产生质疑。该厂表示,2010年6月该厂就接到过有关《黑猫警长》著作权的一起诉讼,当时的原告为上海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诉状及证据显示,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是诸志祥于2010年1月22日转让给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012年7月24日,思泰公司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美影厂认为,既然已有一家公司主张了著作权,那么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就不该同时享有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也不能够成为本案的原告。上海美影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诉状称,上海美影厂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3月21日通过新民网、3月22日通过时光网、《深圳特区报》、火星网等多家媒体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向全社会征集创意。该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岂不是全国人民都可以成为《黑猫警长》的作者了吗?”上海美影厂解释说,该厂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过《黑猫警长》创意征稿的消息,向社会公开征集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除此之外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就本次征集而言,也未征集采纳任何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因此上海美影厂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将择日宣判。
最近,正在湖南卫视播出的周播剧《山海经之赤影传说》让许多日本动漫迷坐不住了。这部顶着《山海经》大名的古装电视剧,剧情和原著“没半毛钱关系”,却被不少日漫迷爆出人物设定和剧情照搬日本动漫《不可思议的游戏》,海报和日本动漫《最终幻想4》相似,部分台词更是和日本动漫《火影忍者》雷同。其实,国产电视剧招来“抄袭”质疑,远不止《山海经之赤影传说》一部,范围更是涵盖剧情、人物设定、台词、造型、音乐、特效等方方面面,国产剧的抄袭,显得越来越赤裸裸。原因:原创能力不足,市场虚火旺国产剧深陷抄袭泥潭,最直接的原因是太过急功近利。在编剧汪海林看来,编剧是一个需要深度积累的职业,“好的编剧至少需要经过5年的历练,有过10年的积累,才可能产出精品,市场上很多新入行的编剧在技巧上都不够成熟。”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当前有不少片方干脆雇佣大专院校的学生当枪手来写剧本,“好的故事必然源于生活,缺乏阅历的学生,不太可能写出太出彩的故事,所以就只能抄袭了,可惜抄得太明显,当然会被观众一眼看出来。”有数据显示,中国省级电视台每年都会采购3000集以上的电视剧,这也无形中缩短了电视剧的生产周期。编剧余飞介绍:“一个成熟编剧写一部剧本,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像《北平无战事》这样的优秀电视剧,剧本的创作花了七年。”但一位省级卫视的购片方负责人透露,电视剧市场虚火旺盛,很多投资人根本没耐心等编剧写原创剧本,“他们更希望编剧把已经成功作品中的经典桥段糅在一起,以便赶紧投拍、卖出,收回投资。”导演郑晓龙直言,十年前,台湾的偶像剧曾红极一时,但并非原创,而是改编自日本动漫,“日本动漫被抄光了,台湾偶像剧自然也就盛极而衰。”如果国产剧飞奔在山寨、抄袭的路上不知回头,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正如业内人士虎哥所言,靠抄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国产剧只有真正重视原创才能长久走下去,并有所发展。反思:妥协意味纵容,用法律说话关于抄袭,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诉诸法律本应是明智之举,但事实上却存在不少尴尬之处。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志东律师看来,许多被抄袭的海外作品,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抄袭了,或者是即使知道也“懒得起诉”。他解释,因为电视剧是在中国播出的,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被侵权的海外作品制作方要起诉,需要来中国的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这客观上也让不少国产剧抄起来有恃无恐。另外,像琼瑶起诉于正那样,真正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的创作者也是少之又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抄袭之风。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表示,许多被侵权方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较多的情况是,侵权方在受到一阵舆论谴责后,不了了之。”王军坦言,其实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漏洞,但关键是执行起来比较难,因为“雷同”的界限比较模糊,“法院对抄袭的判断非常严谨,要比对所处的背景、故事脉络主线、主要人物角色设计、重要情节安排、剧情冲突、人物对白等多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据他介绍,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并最终胜诉,琼瑶指出100多处抄袭之处,最终法院只认定了9处。但不管怎样,妥协只能纵容抄袭,就像郑晓龙所说,还是应该用法律法规来整治行业弊病,“现在影视业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从业者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进一步熟悉《著作权法》等和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影视合同、协议中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维护创作者权益。”
最近,正在湖南卫视播出的周播剧《山海经之赤影传说》让许多日本动漫迷坐不住了。这部顶着《山海经》大名的古装电视剧,剧情和原著“没半毛钱关系”,却被不少日漫迷爆出人物设定和剧情照搬日本动漫《不可思议的游戏》,海报和日本动漫《最终幻想4》相似,部分台词更是和日本动漫《火影忍者》雷同。其实,国产电视剧招来“抄袭”质疑,远不止《山海经之赤影传说》一部,范围更是涵盖剧情、人物设定、台词、造型、音乐、特效等方方面面,国产剧的抄袭,显得越来越赤裸裸。原因:原创能力不足,市场虚火旺国产剧深陷抄袭泥潭,最直接的原因是太过急功近利。在编剧汪海林看来,编剧是一个需要深度积累的职业,“好的编剧至少需要经过5年的历练,有过10年的积累,才可能产出精品,市场上很多新入行的编剧在技巧上都不够成熟。”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当前有不少片方干脆雇佣大专院校的学生当枪手来写剧本,“好的故事必然源于生活,缺乏阅历的学生,不太可能写出太出彩的故事,所以就只能抄袭了,可惜抄得太明显,当然会被观众一眼看出来。”有数据显示,中国省级电视台每年都会采购3000集以上的电视剧,这也无形中缩短了电视剧的生产周期。编剧余飞介绍:“一个成熟编剧写一部剧本,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像《北平无战事》这样的优秀电视剧,剧本的创作花了七年。”但一位省级卫视的购片方负责人透露,电视剧市场虚火旺盛,很多投资人根本没耐心等编剧写原创剧本,“他们更希望编剧把已经成功作品中的经典桥段糅在一起,以便赶紧投拍、卖出,收回投资。”导演郑晓龙直言,十年前,台湾的偶像剧曾红极一时,但并非原创,而是改编自日本动漫,“日本动漫被抄光了,台湾偶像剧自然也就盛极而衰。”如果国产剧飞奔在山寨、抄袭的路上不知回头,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正如业内人士虎哥所言,靠抄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国产剧只有真正重视原创才能长久走下去,并有所发展。反思:妥协意味纵容,用法律说话关于抄袭,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诉诸法律本应是明智之举,但事实上却存在不少尴尬之处。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志东律师看来,许多被抄袭的海外作品,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抄袭了,或者是即使知道也“懒得起诉”。他解释,因为电视剧是在中国播出的,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被侵权的海外作品制作方要起诉,需要来中国的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这客观上也让不少国产剧抄起来有恃无恐。另外,像琼瑶起诉于正那样,真正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的创作者也是少之又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抄袭之风。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表示,许多被侵权方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较多的情况是,侵权方在受到一阵舆论谴责后,不了了之。”王军坦言,其实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漏洞,但关键是执行起来比较难,因为“雷同”的界限比较模糊,“法院对抄袭的判断非常严谨,要比对所处的背景、故事脉络主线、主要人物角色设计、重要情节安排、剧情冲突、人物对白等多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据他介绍,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并最终胜诉,琼瑶指出100多处抄袭之处,最终法院只认定了9处。但不管怎样,妥协只能纵容抄袭,就像郑晓龙所说,还是应该用法律法规来整治行业弊病,“现在影视业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从业者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进一步熟悉《著作权法》等和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影视合同、协议中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维护创作者权益。”
文化产业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初,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最早使用这一词语。现在对其概念的规定各国并不相同,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标准将其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从概念上可以得出,文化产业并非是单一的产品,而是一个“生产活动的集合”①。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还比较单一,这与国家政策限制、市场环境不成熟及消费者消费观念落后等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文化产业自身也存在产品制作质量不高,技术落后;制作思想保守,产品运作模式陈旧等主观原因②。研究这些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探寻科学的发展策略已是当前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困境的首要任务。而与我国近在咫尺的日本却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成果卓著,特别是其动漫文化的迅猛发展已形成了全球热的发展趋势,深刻研究其发展策略必将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现象分析日本动漫文化的发展历程。日本动漫产业的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过了从弱小到逐步强大的过程。纵观其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是探索期。这个时期贯穿二战前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主题和风格上都在探索中前进。二战前,题材主要从世界名著入手,后来由于军国主义发展的需要,这条路线被宣扬战争的内容所取代,在动漫中追求爆炸、战斗等技术的表达。战后,动漫题材又转向反战,但总体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然而,大藤信郎等一批专业动漫人士的坚守,为后期日本动漫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确定期。这个阶段包括几乎整个20世纪70年代。在这个阶段,日本动漫从题材到技法都逐步成型和成熟。在题材上以宇宙战士、拯救世界等科幻机械类为主,在技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尤其是在视点快速移动、背景的精细写实、明暗对比、反光等效果上,给观众以极佳的视觉享受。同时,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并颁发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动漫发展,尤其是197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从法律的高度上表明了政府对著作权的保护,为动漫业的发展创作了一个优越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动漫业进入了人人都需要的“空气时代”③。第三个阶段是成熟期。这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时期,日本动漫佳作迭现,与之相关各种衍生品如铅笔盒、卡片、玩具等相继问世,动漫文化充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日本动漫进入“沟通时代”,动漫成为青少年之间沟通的重要符号。当今的日本动漫注重现代意识的表达,诉说现代人内心的不安与憧憬,使动漫文化又迈出了追求自我突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的原因。纵观日本动漫的发展历程,首先得益于日本动漫制作人员对动漫艺术作品的不懈追求,从题材到风格,从内容到画技,动漫人员一直在探索和努力。其次,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市场的包容和接纳。没有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包容、家庭的接受,动漫的发展初期必然举步维艰。再次,得益于与动漫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推广。这不但扩大了动漫的影响范围,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使动漫对人们的影响得到延伸。最后,更得益于一大批动漫人才的涌现和培养。正是他们的存在和努力,才促成了日本动漫产业取得了今日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落后原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发展史,但由于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并不乐观,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配角的地位。直到2000年以后,我国“十五”规划才正式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文化产业才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不高。“十五”规划后,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市场驱动下的较低水平的平衡,很多产品依然落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发展和进步的文化需求,缺乏思想深度和价值内涵,导致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其次,我国文化企业总体经营情况不佳。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扶助,我国文化企业遍地开花,至今有超过40万家文化企业成立。但其经济总量所占GDP份额与发达国家相比却还存在较大差距。最后,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合法利益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具体的执行上,各地、各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漏洞等,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大量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极大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落后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有五千年的璀璨文化可供借鉴,但由于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产品的结合上认识不够深,产品或是简单的复制传统文化,或者对传统文化肆意改编,与现代意识生硬结合,导致我国文化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质量上和影响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文化产业不光是组成国民经济的经济组织,更是传播和创造我国独特文化的文化团体。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要从长远出发,完成自己作为文化使者的光荣使命。但“文化使者”并不是说教的化身,我国文化企业由于受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自身利益的影响,一直在“商人”和“说教者”之间徘徊,距离“文化使者”还有较大的距离⑤。最后,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服务管理体制在我国还未建立和完善。就我们熟悉的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展览、旅游等来讲,管理弊端频现,如影视作品的上映需要广电部门进行审批,而其衍生品如玩具、T恤等实物产品则需要报工商部门的审批,相关书籍、画册的出版又需要出版部门的手续,而且这三个部门的审批过程各自独立,显然这存在重复的问题,给文化产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常常因审批时间的漫长而失去了瞬息万变的商机。日本动漫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加大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先后发布和实施了多项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包括《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等,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表明:“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提出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这充分证明了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文化产业能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作用。但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通过率低等客观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特别是使我国文化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了很多先机,甚至导致很多本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商标被国外抢注,如游戏品牌三国、西游等,令国人痛心,也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因此,党和政府需要更深刻的制定和落实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注重营销模式的创新发展。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部门有难以割舍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发展不畅。另一方面,又存在对政府部门拨款的依赖,难以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制度的束缚和依赖心理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文化产业虽拥有巨大的传统文化资源,却难以充分挖掘和开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专家张晓明表示:“绝大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就是要把它们变为市场经济,这个主要是靠经济生存,而不是在国家的保护下,也不是依靠国家政策支持。”这就明确指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文化企业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首先,在产品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需求,定位准确。日本漫画的成功,定位准确功不可没。他们的漫画作品在制作之前和制作过程中,都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设计详细的问题,甚至一张问卷的问题都达到70多道题目,以求最大化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再针对调查结果,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量身定做不同的漫画作品,甚至可以将正在连载的作品进行彻底的风格调整,真正实现了工业漫画。其次,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的推出,往往因被冠以“弘扬民族文化神圣使命”的政治色彩而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动辄就会引起一股“全民学习”的潮流⑥。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不健康的发展方式。日本动漫的成功离不开市场竞争的洗礼,各漫画刊物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会每周对漫画作品进行排行,连续三周排名最后的作品会被果断停刊,各漫画市场成了实际上的“修罗场”,以“血腥”的方式将最优秀的作品留到最后,保证了漫画作品的质量和刊物的销售量。最后,在营销模式上,要形成产业链。文化产品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有多种展示形式,因此,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展销,既可以扩大影响,又尽可能地提高了效益。如书籍出版可以改编成影视作品,而影视作品中的众多形象也可以转化成更多的实物产品,包括饰品、玩具、服装、生活用品等。以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势必会壮大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日本创造的“皮卡丘奇迹”就是产业链发挥作用的经典案例。提高产品品质的精细程度。文化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靠文化产品本身的品质,否则再好的政策、再好的营销模式都无济于事。打铁还需自身硬,放到任何行业都是真理。纵观日本漫画的成功,创意无疑是其脱颖而出的最大法宝。其作品中创造的哆啦A梦、圣斗士、美少女战士等形象深入人心,影响了多国儿童的童年。而其作品中深刻的现代主题,对现代人生活的苦闷与孤独进行了剖析,如《新时代福音战士》更是对成年人内心世界的触摸与抚慰。这都引起了成年人对漫画的喜爱和关注。至于其作品细腻的处理技巧,更是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要学习日本漫画对产品质量与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一是要做到创意的本土化。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是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文化产业发展决不可舍近求远,一味的追求西化。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深刻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并结合我国消费群体的独特需要,创造性地走本土化的发展道路,必然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事半功倍⑦。二要注意作品主题与现代意识的结合。一味照搬传统文化,只能拾人牙慧,如能将现代意识融入其中,利用传统人物故事来表达现代人内心的渴望与诉求,则必然能引起现代消费群体的共鸣和支持。三是要注重对技术的精雕细琢。任何文化产品如果制作粗糙、肤浅、牵强附会,都会令消费者怀疑其责任心和制作实力,从而产生厌烦情绪,显然,这都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与政府部门的复杂关系,导致了与之相关的、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给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规则性硬伤”,如企业法人地位不明确、管理思想不统一等,给企业合理的业务扩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另外,对文化产业最看重的品牌的法律保护也比较滞后,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文化产业最渴望解决的问题,这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行业间的隔阂、消除管理关系的不顺畅、消除文化产业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是目前立法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文化产业保护法的立法层次问题,长期以来,相关法律位阶不高问题已影响了对文化产业的维权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的执行较难实现,这是要必须特殊对待的问题。三是要最大化的提高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文化产业形式的多样化要求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在立足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包括更广阔的范围,这包括现有的形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形式。只有建立这种确定基本原则和包含多种形式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有序进行。结语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既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灿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件真正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在通过上述多种措施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尤其是既懂经济、又熟悉文化,既懂艺术、又能掌握科技的人才,更是发展文化企业迫切需要的,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人才的培养。
文化产业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初,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最早使用这一词语。现在对其概念的规定各国并不相同,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标准将其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从概念上可以得出,文化产业并非是单一的产品,而是一个“生产活动的集合”①。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还比较单一,这与国家政策限制、市场环境不成熟及消费者消费观念落后等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文化产业自身也存在产品制作质量不高,技术落后;制作思想保守,产品运作模式陈旧等主观原因②。研究这些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探寻科学的发展策略已是当前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困境的首要任务。而与我国近在咫尺的日本却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成果卓著,特别是其动漫文化的迅猛发展已形成了全球热的发展趋势,深刻研究其发展策略必将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现象分析日本动漫文化的发展历程。日本动漫产业的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过了从弱小到逐步强大的过程。纵观其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是探索期。这个时期贯穿二战前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主题和风格上都在探索中前进。二战前,题材主要从世界名著入手,后来由于军国主义发展的需要,这条路线被宣扬战争的内容所取代,在动漫中追求爆炸、战斗等技术的表达。战后,动漫题材又转向反战,但总体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然而,大藤信郎等一批专业动漫人士的坚守,为后期日本动漫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确定期。这个阶段包括几乎整个20世纪70年代。在这个阶段,日本动漫从题材到技法都逐步成型和成熟。在题材上以宇宙战士、拯救世界等科幻机械类为主,在技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尤其是在视点快速移动、背景的精细写实、明暗对比、反光等效果上,给观众以极佳的视觉享受。同时,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并颁发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动漫发展,尤其是197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从法律的高度上表明了政府对著作权的保护,为动漫业的发展创作了一个优越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动漫业进入了人人都需要的“空气时代”③。第三个阶段是成熟期。这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时期,日本动漫佳作迭现,与之相关各种衍生品如铅笔盒、卡片、玩具等相继问世,动漫文化充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日本动漫进入“沟通时代”,动漫成为青少年之间沟通的重要符号。当今的日本动漫注重现代意识的表达,诉说现代人内心的不安与憧憬,使动漫文化又迈出了追求自我突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的原因。纵观日本动漫的发展历程,首先得益于日本动漫制作人员对动漫艺术作品的不懈追求,从题材到风格,从内容到画技,动漫人员一直在探索和努力。其次,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市场的包容和接纳。没有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包容、家庭的接受,动漫的发展初期必然举步维艰。再次,得益于与动漫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推广。这不但扩大了动漫的影响范围,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使动漫对人们的影响得到延伸。最后,更得益于一大批动漫人才的涌现和培养。正是他们的存在和努力,才促成了日本动漫产业取得了今日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落后原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发展史,但由于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并不乐观,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配角的地位。直到2000年以后,我国“十五”规划才正式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文化产业才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不高。“十五”规划后,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市场驱动下的较低水平的平衡,很多产品依然落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发展和进步的文化需求,缺乏思想深度和价值内涵,导致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其次,我国文化企业总体经营情况不佳。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扶助,我国文化企业遍地开花,至今有超过40万家文化企业成立。但其经济总量所占GDP份额与发达国家相比却还存在较大差距。最后,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合法利益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具体的执行上,各地、各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漏洞等,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大量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极大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落后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有五千年的璀璨文化可供借鉴,但由于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产品的结合上认识不够深,产品或是简单的复制传统文化,或者对传统文化肆意改编,与现代意识生硬结合,导致我国文化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质量上和影响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文化产业不光是组成国民经济的经济组织,更是传播和创造我国独特文化的文化团体。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要从长远出发,完成自己作为文化使者的光荣使命。但“文化使者”并不是说教的化身,我国文化企业由于受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自身利益的影响,一直在“商人”和“说教者”之间徘徊,距离“文化使者”还有较大的距离⑤。最后,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服务管理体制在我国还未建立和完善。就我们熟悉的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展览、旅游等来讲,管理弊端频现,如影视作品的上映需要广电部门进行审批,而其衍生品如玩具、T恤等实物产品则需要报工商部门的审批,相关书籍、画册的出版又需要出版部门的手续,而且这三个部门的审批过程各自独立,显然这存在重复的问题,给文化产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常常因审批时间的漫长而失去了瞬息万变的商机。日本动漫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加大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先后发布和实施了多项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包括《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等,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表明:“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提出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这充分证明了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文化产业能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作用。但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通过率低等客观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特别是使我国文化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了很多先机,甚至导致很多本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商标被国外抢注,如游戏品牌三国、西游等,令国人痛心,也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因此,党和政府需要更深刻的制定和落实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注重营销模式的创新发展。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部门有难以割舍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发展不畅。另一方面,又存在对政府部门拨款的依赖,难以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制度的束缚和依赖心理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文化产业虽拥有巨大的传统文化资源,却难以充分挖掘和开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专家张晓明表示:“绝大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就是要把它们变为市场经济,这个主要是靠经济生存,而不是在国家的保护下,也不是依靠国家政策支持。”这就明确指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文化企业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首先,在产品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需求,定位准确。日本漫画的成功,定位准确功不可没。他们的漫画作品在制作之前和制作过程中,都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设计详细的问题,甚至一张问卷的问题都达到70多道题目,以求最大化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再针对调查结果,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量身定做不同的漫画作品,甚至可以将正在连载的作品进行彻底的风格调整,真正实现了工业漫画。其次,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的推出,往往因被冠以“弘扬民族文化神圣使命”的政治色彩而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动辄就会引起一股“全民学习”的潮流⑥。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不健康的发展方式。日本动漫的成功离不开市场竞争的洗礼,各漫画刊物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会每周对漫画作品进行排行,连续三周排名最后的作品会被果断停刊,各漫画市场成了实际上的“修罗场”,以“血腥”的方式将最优秀的作品留到最后,保证了漫画作品的质量和刊物的销售量。最后,在营销模式上,要形成产业链。文化产品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有多种展示形式,因此,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展销,既可以扩大影响,又尽可能地提高了效益。如书籍出版可以改编成影视作品,而影视作品中的众多形象也可以转化成更多的实物产品,包括饰品、玩具、服装、生活用品等。以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势必会壮大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日本创造的“皮卡丘奇迹”就是产业链发挥作用的经典案例。提高产品品质的精细程度。文化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靠文化产品本身的品质,否则再好的政策、再好的营销模式都无济于事。打铁还需自身硬,放到任何行业都是真理。纵观日本漫画的成功,创意无疑是其脱颖而出的最大法宝。其作品中创造的哆啦A梦、圣斗士、美少女战士等形象深入人心,影响了多国儿童的童年。而其作品中深刻的现代主题,对现代人生活的苦闷与孤独进行了剖析,如《新时代福音战士》更是对成年人内心世界的触摸与抚慰。这都引起了成年人对漫画的喜爱和关注。至于其作品细腻的处理技巧,更是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要学习日本漫画对产品质量与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一是要做到创意的本土化。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是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文化产业发展决不可舍近求远,一味的追求西化。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深刻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并结合我国消费群体的独特需要,创造性地走本土化的发展道路,必然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事半功倍⑦。二要注意作品主题与现代意识的结合。一味照搬传统文化,只能拾人牙慧,如能将现代意识融入其中,利用传统人物故事来表达现代人内心的渴望与诉求,则必然能引起现代消费群体的共鸣和支持。三是要注重对技术的精雕细琢。任何文化产品如果制作粗糙、肤浅、牵强附会,都会令消费者怀疑其责任心和制作实力,从而产生厌烦情绪,显然,这都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与政府部门的复杂关系,导致了与之相关的、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给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规则性硬伤”,如企业法人地位不明确、管理思想不统一等,给企业合理的业务扩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另外,对文化产业最看重的品牌的法律保护也比较滞后,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文化产业最渴望解决的问题,这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行业间的隔阂、消除管理关系的不顺畅、消除文化产业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是目前立法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文化产业保护法的立法层次问题,长期以来,相关法律位阶不高问题已影响了对文化产业的维权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的执行较难实现,这是要必须特殊对待的问题。三是要最大化的提高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文化产业形式的多样化要求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在立足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包括更广阔的范围,这包括现有的形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形式。只有建立这种确定基本原则和包含多种形式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有序进行。结语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既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灿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件真正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在通过上述多种措施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尤其是既懂经济、又熟悉文化,既懂艺术、又能掌握科技的人才,更是发展文化企业迫切需要的,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