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知名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特殊保护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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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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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乐高、史努比、唐老鸭以及功夫熊猫等作品或卡通人物名称。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其名称及角色名称,包含了巨大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依法应受到保护。

在“乐高”商标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其早在1980年就已注册了“乐高”“LEGO”在内的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商品。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被异议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故乐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提交的产品销量统计、期刊杂志上关于乐高玩具产品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以及乐高公司合作拍摄的动画片等证据均能证明通过乐高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其“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赖以驰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消费群体相互覆盖。如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误认为该商品可能来源于乐高公司或者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LEGO”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唯一、固定的联系,减弱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此外,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与此类似,“史努比”“SNOOPY”等商标的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也获得了同样的判决支持。

案件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喻珊,她说:“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动漫产业与传统制造业不断融合。随之而来的,是有个别经营者,将他人非常知名的动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于是形成类似于上述乐高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依法予以保护,切实遏制其他经营主体对知名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商标上的恶意注册,鼓励市场正当竞争,制止‘傍名牌’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审判的法律导向作用,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法官释法:

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因为其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动漫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商品化权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概念,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所以,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既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并不能以商品化权主张法律保护。

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这项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需指出的是,虽然知名动漫作品与角色名称,依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在商标领域里,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对知名的动漫作品或角色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要衡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享有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受众群体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是否挤占了知名动漫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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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过去、现状和未来趋势

我国从“十一五”时期开始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其中的建设重点就是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基点,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则以其鲜明的产业特征受到我国各地政府的重视。 “十二五”期间,我国又不断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并调整是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文化创意产业又获得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为了探索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撰文分析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过去积累的成就,并就目前的发展状态,结合目前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其自身结构特性,预测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http://www.ruccci.com)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是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机构,整合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相关科研院所及产业链相关的优秀资源,开展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题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战略规划、决策咨询、园区建设、人才培训、品牌推广、投资促进等系列活动,目前已为多个国家部委、数十家文化产业园区提供过咨询服务,并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最多成功规划案例的研究机构。1、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文化创意产业(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是一种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一种强调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它脱胎于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高形态。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的提出距离现在并不遥远,1998年,英国的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根据欧美社会的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也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这一定义对创意产业的来源、媒介以及其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都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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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阶段是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合理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我国众多创意产品、营销、服务逐渐在市场上形成了规模,并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创意经济浪潮。中国一线城市的创意产业以在各个领域以多种方式迅速发展,展现了一幅创意产业群涌蜂起的发展势头。2005年,《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并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此外还进行了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2009年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结构调整和内部体制机制改革。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等九大重点产业,首次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2、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 2012年年初,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强调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政府的宏观政策综合反映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危机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驱动,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出了全面爆发的态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1)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各大城市的GDP中所占的比例和绝对利润值快速增长 国内各大城市中,新增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从业人数逐年增多,整个创意文化产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北京市2012年产业规模去年达到1989.9亿,将近两千亿,占北京市整个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12.2%,北京的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区县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总收益是8108亿,2012年前三季度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已经完成197亿,同比增长36.1%。2012年,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全市全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1150亿元,同比增长25%,占GDP9%。在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中,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业等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产业,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平均增速近30%。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2)国内各大城市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倾斜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资金与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文化创意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偏小。由于文化创意项目回报周期长、价值难以评估、投资风险较大,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各地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难点。为此,国内各大城市都加大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201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后,文化部也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得到政策保障。除了国家部委出台的政策,各地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前就推出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23条工作意见,对文化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有所放宽,并扩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金来源。表1显示了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政府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涵盖了多个层面。 表1 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3)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活动频频发生 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高风险是制约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产品价值易受多种因素众影响,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一直以来,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收到限制,围绕着这一问题各方专家也给出解决策略。但在2012年,可以看到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融资活动非常活跃。2012年4月27日,人民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华网、华声在线、央视网等50家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也加入了改制上市的大潮。同时,2012年下半年以来,文化产业基金再度大规模集中设立。整个2012年,金融资本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对接进展迅速。新元文智集团发布的《文化产业与资本监测报告》称,2012年1-11月,我国各地共设立了33只文化产业类基金,涵盖媒体、互联网、电影等各个领域。其中公布了基金募资规模的30只基金共募集资金约726.52亿元,文化产业基金单只平均募资24.22亿元。与此同时,文化产业共发生了154起股权投资案例,有93起案例公布了资金规模,发生金额共计约98.67亿元,平均单笔发生金额为10610.16万元。可是说,在资本的对接方面,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平台的建设。据报道,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也正在筹备之中,这为小而散的文化企业对接金融资本有了资源汇集平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文化交易平台服务帮助、梳理和配套下,文化创意企业的价值更能得到体现。(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快速增长。随着文化创意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的需求明显加大,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自律维权意识和机制特点逐渐显现,企业维权意识提高且需求逐年加大(包括涉外维权),知识产权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更加明显。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政策支持各级法院加大涉及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虽然我国在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等方面仍然有监管漏洞,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逐渐加大。(5)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 作为信息时代和文化经济时代发展的产物,文化创意产业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不少地区都把这一产业作为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但部分城市城市间产业规划和园区建设的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虽然国内各大城市虽然都根据自己的特色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目标,建立大量的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论坛、园区,但由于缺乏指导和规划,以至于出现了规划和园区的构建同质化。比如几乎各大城市都在大力发展动漫和网游,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南京、天津、重庆等城市都把发展动漫业和网游作为重点,一时间全国各地“群雄纷起”,纷纷建产起动漫网游基地,但实际情况确是国内有竞争力的动漫和网游企业屈指可数。另外在城市文化创意园区建设也出现了大批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园区。我国各地的资源类型及文化内涵都有一定的区别,很多城市的领导由于考虑到短期的政绩工程并未结合本地实际的文化特点来制定长远战略规划。3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趋势 2012年12月,《北京文化发展报告2011~2012》在北京发布。这份报告总结了影响北京文化发展的理念、北京文化发展的态势、品牌、北京区县文化发展的亮点、北京文化发展的瓶颈以及北京文化发展的潜在资源。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在全国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正因为如此,笔者根据这份报告所呈现出的一些特征,对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做如下的发展趋势判断:(1)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不断显现 前文已经提到,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比如文化创意园区首先注重的是应该是个性,如果缺少了个性,也就缺少了魅力,也就缺少了城市的竞争力。以北京为例,动漫基地在海淀区有,在石景山也有,而大兴新媒体基地也是同样的东西。这样的同质化导致了资源利用的分散与浪费。所以未来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将不断显现。具体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理念上将出现一定的分区。如上海市提出了“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的理念。上海打算形成与历史建筑保护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使有形的高科技技术发展和无形人才创意力量的发挥相结合。而南京市提出了“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特别是在旅游景区的产业规划方面,各地应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人文生活习俗等在游览观光、休闲娱乐,餐饮、购物项目等做出非常特色的规划。(2)融资领域引领企业上市风潮 根据目前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趋势,看以看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值在不断增加,外在的环境不断转好,内生的驱动力量也非常强。向好的政策驱动加上企业自身的成长,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企业上市会在未来3-5年出现一个风潮。根据政策分析,到“十二五”末,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可提升至8000万~9000亿元人民币,而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产值再翻一番,所以这个领域有相当的增长潜力。根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排队上市的文化产业公司众多,如小马奔腾、海润影视、中影集团、万达院线、优扬传媒、星美传媒、慈文影视、北京新影联、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北京大唐辉煌影业、长城影视等很多。所以只要企业做得很好,将来资本市场好的时候,这些公司一定会得到比较好的价值体现。(3)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趋强烈 目前我国的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是以皇城文化、王府文化、胡同文化、饮食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资源,二是以移动多媒体、小剧场、微电影为代表的新兴文化资源,三是以动漫游戏城、文化街等为代表的创意文化资源,还有一些城市具有以外国使领馆、外资企业与机构、外国留学生和游客为代表的外国文化资源。从文化资源的利用势能来分析,新兴文化资源的发展最为迅速,这一方面是因为新兴文化资源较好地利用了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电商和传统媒体的包装下,可以利用新的商业模式快速传播,建立品牌和口碑效应。但是其他资源属于在地资源,影响的范围和辐射的产业都较小。所以笔者分析认为,未来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方能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新兴文化产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中,相信会看到更多的以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制作、智能语音等为重点文化科技新兴企业, 文化与科技的媒介融合将是未来文化创意产业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具有1、丰富的课题研究资源,掌握着国际国内丰富的失败与成功案例;2、顶级的专家智囊团队,多项学术成果荟萃,丰富的教学经验;3、深度把握国家重大文化产业政策,长期持续的研究经验,为各级部委提供过咨询服务;4、卓有成效的项目集,确保规划的高水平编制;5、严谨的学术风气,实事求是、谨慎勤勉的学术精神;6、与诸多国内文创大机构、高端投资机构联系密切。7、众多咨询规划经典案例,如《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山西省长治市文化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2020)》;《江苏省丹阳市“城市精神”提炼与宣传总体规划》等。

我国从“十一五”时期开始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其中的建设重点就是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基点,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则以其鲜明的产业特征受到我国各地政府的重视。 “十二五”期间,我国又不断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并调整是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文化创意产业又获得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为了探索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撰文分析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过去积累的成就,并就目前的发展状态,结合目前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其自身结构特性,预测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http://www.ruccci.com)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是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机构,整合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相关科研院所及产业链相关的优秀资源,开展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题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战略规划、决策咨询、园区建设、人才培训、品牌推广、投资促进等系列活动,目前已为多个国家部委、数十家文化产业园区提供过咨询服务,并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最多成功规划案例的研究机构。1、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文化创意产业(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是一种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一种强调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它脱胎于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高形态。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的提出距离现在并不遥远,1998年,英国的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根据欧美社会的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也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这一定义对创意产业的来源、媒介以及其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都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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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资金与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文化创意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偏小。由于文化创意项目回报周期长、价值难以评估、投资风险较大,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各地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难点。为此,国内各大城市都加大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201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后,文化部也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得到政策保障。除了国家部委出台的政策,各地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前就推出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23条工作意见,对文化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有所放宽,并扩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金来源。表1显示了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政府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涵盖了多个层面。 表1 20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布的政策法规(3)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活动频频发生 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高风险是制约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产品价值易受多种因素众影响,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一直以来,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收到限制,围绕着这一问题各方专家也给出解决策略。但在2012年,可以看到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融资活动非常活跃。2012年4月27日,人民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华网、华声在线、央视网等50家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也加入了改制上市的大潮。同时,2012年下半年以来,文化产业基金再度大规模集中设立。整个2012年,金融资本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对接进展迅速。新元文智集团发布的《文化产业与资本监测报告》称,2012年1-11月,我国各地共设立了33只文化产业类基金,涵盖媒体、互联网、电影等各个领域。其中公布了基金募资规模的30只基金共募集资金约726.52亿元,文化产业基金单只平均募资24.22亿元。与此同时,文化产业共发生了154起股权投资案例,有93起案例公布了资金规模,发生金额共计约98.67亿元,平均单笔发生金额为10610.16万元。可是说,在资本的对接方面,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平台的建设。据报道,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也正在筹备之中,这为小而散的文化企业对接金融资本有了资源汇集平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文化交易平台服务帮助、梳理和配套下,文化创意企业的价值更能得到体现。(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快速增长。随着文化创意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的需求明显加大,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自律维权意识和机制特点逐渐显现,企业维权意识提高且需求逐年加大(包括涉外维权),知识产权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更加明显。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政策支持各级法院加大涉及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虽然我国在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等方面仍然有监管漏洞,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逐渐加大。(5)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 作为信息时代和文化经济时代发展的产物,文化创意产业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不少地区都把这一产业作为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但部分城市城市间产业规划和园区建设的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虽然国内各大城市虽然都根据自己的特色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目标,建立大量的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论坛、园区,但由于缺乏指导和规划,以至于出现了规划和园区的构建同质化。比如几乎各大城市都在大力发展动漫和网游,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南京、天津、重庆等城市都把发展动漫业和网游作为重点,一时间全国各地“群雄纷起”,纷纷建产起动漫网游基地,但实际情况确是国内有竞争力的动漫和网游企业屈指可数。另外在城市文化创意园区建设也出现了大批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园区。我国各地的资源类型及文化内涵都有一定的区别,很多城市的领导由于考虑到短期的政绩工程并未结合本地实际的文化特点来制定长远战略规划。3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趋势 2012年12月,《北京文化发展报告2011~2012》在北京发布。这份报告总结了影响北京文化发展的理念、北京文化发展的态势、品牌、北京区县文化发展的亮点、北京文化发展的瓶颈以及北京文化发展的潜在资源。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在全国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正因为如此,笔者根据这份报告所呈现出的一些特征,对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做如下的发展趋势判断:(1)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不断显现 前文已经提到,部分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同质化严重。比如文化创意园区首先注重的是应该是个性,如果缺少了个性,也就缺少了魅力,也就缺少了城市的竞争力。以北京为例,动漫基地在海淀区有,在石景山也有,而大兴新媒体基地也是同样的东西。这样的同质化导致了资源利用的分散与浪费。所以未来文化创意产业本地特色将不断显现。具体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理念上将出现一定的分区。如上海市提出了“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的理念。上海打算形成与历史建筑保护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使有形的高科技技术发展和无形人才创意力量的发挥相结合。而南京市提出了“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特别是在旅游景区的产业规划方面,各地应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人文生活习俗等在游览观光、休闲娱乐,餐饮、购物项目等做出非常特色的规划。(2)融资领域引领企业上市风潮 根据目前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趋势,看以看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值在不断增加,外在的环境不断转好,内生的驱动力量也非常强。向好的政策驱动加上企业自身的成长,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企业上市会在未来3-5年出现一个风潮。根据政策分析,到“十二五”末,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可提升至8000万~9000亿元人民币,而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产值再翻一番,所以这个领域有相当的增长潜力。根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排队上市的文化产业公司众多,如小马奔腾、海润影视、中影集团、万达院线、优扬传媒、星美传媒、慈文影视、北京新影联、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北京大唐辉煌影业、长城影视等很多。所以只要企业做得很好,将来资本市场好的时候,这些公司一定会得到比较好的价值体现。(3)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趋强烈 目前我国的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是以皇城文化、王府文化、胡同文化、饮食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资源,二是以移动多媒体、小剧场、微电影为代表的新兴文化资源,三是以动漫游戏城、文化街等为代表的创意文化资源,还有一些城市具有以外国使领馆、外资企业与机构、外国留学生和游客为代表的外国文化资源。从文化资源的利用势能来分析,新兴文化资源的发展最为迅速,这一方面是因为新兴文化资源较好地利用了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电商和传统媒体的包装下,可以利用新的商业模式快速传播,建立品牌和口碑效应。但是其他资源属于在地资源,影响的范围和辐射的产业都较小。所以笔者分析认为,未来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方能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新兴文化产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中,相信会看到更多的以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制作、智能语音等为重点文化科技新兴企业, 文化与科技的媒介融合将是未来文化创意产业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由中国文化创意理论之父金元浦教授领衔,具有1、丰富的课题研究资源,掌握着国际国内丰富的失败与成功案例;2、顶级的专家智囊团队,多项学术成果荟萃,丰富的教学经验;3、深度把握国家重大文化产业政策,长期持续的研究经验,为各级部委提供过咨询服务;4、卓有成效的项目集,确保规划的高水平编制;5、严谨的学术风气,实事求是、谨慎勤勉的学术精神;6、与诸多国内文创大机构、高端投资机构联系密切。7、众多咨询规划经典案例,如《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山西省长治市文化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2020)》;《江苏省丹阳市“城市精神”提炼与宣传总体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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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击的二次元”之动漫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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