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联网产业中最蓬勃的一环,网络游戏市场近年持续增长,游戏用户也成为互联网领域中最活跃的群体之一。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5 亿人,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 2786.87 亿元。
网络游戏市场高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也日渐增多,这引起法律界的专家和学者关注。
在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之际,5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会主要聚焦网络游戏中作品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与流转规则问题,并就新《著作权法》下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品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和使用规则,以及网络游戏账号、虚拟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以及流转和继承规则进行深入讨论。
在会上,专家、学者们发表各自的见解,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未来法治研究院院长王轶认为,对于网络游戏中间的财产权保护,最值得关注的是价值判断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究竟哪些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如何与一般的情谊行为相区分,是值得进行研讨的问题。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则建议,在未来《著作权法》再次修改之际,游戏作品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有名作品形式加以保护。“因为游戏作品是一种包含文字软件、视听画面等的综合体,当下将其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更侧重于强调视听画面呈现这一方面,难以完全符合游戏作品的特征。”
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生效,网络游戏版权进一步纳入保护范围
在新《著作权法》中,最显著的一处修订是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表述变更为“视听作品”。在原来的表述中,旧《著作权法》将文字作品、音乐、美术、电影等列出9项作品类型规定,但网络游戏难以在这九项类型中找到符合条件的类目。
但在新《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后,将方便游戏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游戏的整体画面、文字内容、美术内容等具体组成部分)被纳入保护范围,从而保护游戏版权方的利益。
此外,新《著作权法》将对于广播权的表述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实际上将互联网直播行为纳入了广播权的规制范畴,同时厘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认为,虽然网络游戏不是拍摄出来的,而是通过代码开发出来的,但仍然构成一种根据特殊方法制作出来的作品,兼具计算机软件和视听作品的双重属性。
他指出,网络游戏作品的本质属性与核心价值是连续活动画面带来的视听呈现,打游戏的目的是实现和满足用户感官上的视听享受。徐俊法表示,网络游戏作品是一类不同于常规形态的视听作品,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在尚无专门立法保护网络游戏作品的情况下,把它作为视听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法保护,有助于对网络游戏产业提供产权激励。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孙艺超认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条文设计上具有宏观层面上保持韧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点,需要尽可能地兼顾和回应不同场景和类型的问题,且为发展中的问题预留解释空间。
商业性游戏直播,应获得游戏创作人同意
在网络游戏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游戏直播或者通过游戏进行二次创作的玩家也在增多,因此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创作相关内容的版权归属也是此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玩家通过游戏进行直播或创作短视频,是否属于创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认为,关键取决于玩家在特定场景下的特定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如果游戏本身没有提供创作空间,玩家在这里面承担的角色与表演者差异较大,更类似于一位播放电影的人士,不宜理解为表演者。“姚欢庆表示,随着网络游戏的智能化发展,玩家在一些类型的游戏中参与创作的空间扩大,“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游戏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会越来越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玩家直播和创作视频的行为,游戏业内普遍共识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短视频主要是基于网络游戏画面形成,用户进行游戏直播或制作、上传短视频(包括直接搬运、简单切条剪辑形成的游戏直播、短视频)进行传播,实际上是面向公众直接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原则上应取得游戏开发商同意。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在会上表示,玩家玩游戏的行为非常类似于体育竞赛中的运动员竞技行为,不太构成创作行为。
她指出,法律给予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予版权保护,保护的主要是摄制的团队和创作行为;对于商业性的游戏直播行为,要尊重游戏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需要获得创作人的同意。
至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等涉及游戏产业利益冲突的问题,宋健认为《著作权法》要本着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思路来调整,处理好源头与活水的关系,重点解决使用者对原创者巨额研发投入的公平付费机制,从而更好地鼓励投入和创新。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处理,司法实践倾向于归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除了网络游戏版权外,网络虚拟财产是此次研讨会的另一个重要议题。随着越来越多用户在网络上拥有文字、音乐作品,乃至各类游戏内的虚拟道具,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也成为时下热点。
目前《民法典》原则性地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无实际规范内容,未对数据、虚拟财产涉及的权属、使用及保护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在会上介绍,目前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种类包括账户、道具和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和道具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在于是否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
朱芸阳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网游企业与用户间的付费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凭证,虚拟货币的流转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这种概括转让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用户协议约定禁止转让虚拟货币,朱芸阳认为该约定是有效的。
对于处理涉网虚拟财产纠纷,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冯立斌认为,可以着重从“贡献论”“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三个角度来思考。贡献论是指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视角看待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公平原则注重从虚拟财产的分配公平性的角度来处理借名账户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而效率原则侧重从交易效率、监管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的视角处理涉及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
此外,在现实事件中,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等虚拟物品的管理、使用等,可以由平台和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合同自行确定。在国外,暴雪战网、Steam等平台平台均对账号、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的权利归属、使用等作了明确约定。
随着动画片《熊出没》的热播,片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画形象深受广大观众朋友的喜爱,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作为该动画片的出品方,享有《熊出没》影视剧作品及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然而市场上未经授权以它们的形象为原型制造的各类玩具和画册等比比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熊出没”产品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烟台某律师到莱山公证处就市场上存在出售涉嫌侵犯“熊出没”“熊大”“熊二”“光头强”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人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申请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指派两名公证员与申请人一起来到事先调查好的各销售点,在公证员监督下,申请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取得购物发票并对门头场景进行拍照,并交由本公证员密封保管,以固定相应证据反映上述侵权事实。在不到一个周的时间里,公证员一行人员辗转几十个不同县市,办理证据保全上百件,为不耽误工作进度,多次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有时候吃睡都在车上,公证员勤恳朴素的工作作风和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获得了申请人的极高赞誉。这次证据保全,不仅为申请人进行维权诉讼或开展赔偿调解提供了有力证据和坚实砝码,更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动画片《熊出没》的热播,片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画形象深受广大观众朋友的喜爱,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作为该动画片的出品方,享有《熊出没》影视剧作品及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然而市场上未经授权以它们的形象为原型制造的各类玩具和画册等比比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熊出没”产品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烟台某律师到莱山公证处就市场上存在出售涉嫌侵犯“熊出没”“熊大”“熊二”“光头强”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人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申请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指派两名公证员与申请人一起来到事先调查好的各销售点,在公证员监督下,申请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取得购物发票并对门头场景进行拍照,并交由本公证员密封保管,以固定相应证据反映上述侵权事实。在不到一个周的时间里,公证员一行人员辗转几十个不同县市,办理证据保全上百件,为不耽误工作进度,多次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有时候吃睡都在车上,公证员勤恳朴素的工作作风和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获得了申请人的极高赞誉。这次证据保全,不仅为申请人进行维权诉讼或开展赔偿调解提供了有力证据和坚实砝码,更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潘可非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有时候一提到中国,似乎会自动和“山寨”一词关联起来。遭暴雪起诉的《刀塔传奇》,酷似路虎极光的陆风X7,性价比秒杀iPhone6的优锋6……这些事情,在中国我们当真是不见才怪。动漫圈子亦是如此。这两天,我在地铁里看到某房产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七龙珠》里孙悟空、贝吉塔和龟仙人的形象,只不过略微做了些变化。大概意思就是房子价格不合适,悟空十分颓废,找到好房子以后就变身成赛亚人了。原作中变身赛亚人的契机是愤怒,理应把这个场景颠倒才是。而且,我不认为该公司正式取得了《七龙珠》的授权。因此提出这个创意的人,可谓既无知又无聊。《花千骨》由于特效涉嫌抄袭《指环王》、《霍比特人》、《沉睡魔咒》、《白雪公主与猎人》等好莱坞大片,被广大网友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算得上是一种火法儿。而广受好评的《十万个冷笑话》,在我看来更是一部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的恐怖作品。首先,作品中登场的角色可谓众星汇聚一堂。如《木偶奇遇记》的匹诺曹、《封神演义》的哪吒、《葫芦兄弟》的娃儿们和蛇妖、《圣斗士星矢》的星矢等。前面两部作品,姑且算作公版作品,但《葫芦兄弟》为1986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圣斗士星矢》为1985年开始连载,两方都存在著作权人。我同样不认为该作品正式取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该作品创意应是借鉴于《搞笑漫日和》。不过创意这东西,怎样算作借鉴,怎样算作抄,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我们不说复杂的事情,因此只要利用得当就算作好吧。如今是法制时代,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关于著作权,可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得说说。著作权俗称版权。最初,由于技术所限,著作物的形式主要为印刷出版,因此相关的权利被称为版权。但随着著作种类的增加,不仅是出版方的权利,作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因此有了涉及范围更广的著作权法,而版权一词,实际上已不够充分,是老旧的定义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摄影、电影、图形作品等十三类作品。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十七项权利。只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一般来说取得授权并非难事。尽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系,相对费时费力费钱一些,但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里没有捷径可言。古往今来这数千年来,能被想出来的套路恐怕都有了。想要突破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融入自己独特的创意。“旧瓶装新酒”本身无可非议。可现实中将别人的“瓶和酒”都据为己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认为,那是由于存在两种人。一种是“不会”思考的人。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看重分数,不擅于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属于捆绑式成长。因此长大以后,有些人的思维也是被捆绑的状态,难以发散,终究成为“捆绑人”。这些“捆绑人”可能钟情某些领域,如动漫、小说、影视、设计等等,也有着大量的积累,能够如数家珍,但这也变作了一把双刃剑。他们转动大脑,唯一想到的还是那些影响自己的作品,拿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另一种是“不愿”思考的人。即企图不劳而获的人。如果说第一种人是可悲的,那么这种人则是可憎的。依靠复制他人成果而获得名利,终将是短暂的。而且迟早要付出不菲代价。
潘可非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有时候一提到中国,似乎会自动和“山寨”一词关联起来。遭暴雪起诉的《刀塔传奇》,酷似路虎极光的陆风X7,性价比秒杀iPhone6的优锋6……这些事情,在中国我们当真是不见才怪。动漫圈子亦是如此。这两天,我在地铁里看到某房产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七龙珠》里孙悟空、贝吉塔和龟仙人的形象,只不过略微做了些变化。大概意思就是房子价格不合适,悟空十分颓废,找到好房子以后就变身成赛亚人了。原作中变身赛亚人的契机是愤怒,理应把这个场景颠倒才是。而且,我不认为该公司正式取得了《七龙珠》的授权。因此提出这个创意的人,可谓既无知又无聊。《花千骨》由于特效涉嫌抄袭《指环王》、《霍比特人》、《沉睡魔咒》、《白雪公主与猎人》等好莱坞大片,被广大网友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算得上是一种火法儿。而广受好评的《十万个冷笑话》,在我看来更是一部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的恐怖作品。首先,作品中登场的角色可谓众星汇聚一堂。如《木偶奇遇记》的匹诺曹、《封神演义》的哪吒、《葫芦兄弟》的娃儿们和蛇妖、《圣斗士星矢》的星矢等。前面两部作品,姑且算作公版作品,但《葫芦兄弟》为1986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圣斗士星矢》为1985年开始连载,两方都存在著作权人。我同样不认为该作品正式取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该作品创意应是借鉴于《搞笑漫日和》。不过创意这东西,怎样算作借鉴,怎样算作抄,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我们不说复杂的事情,因此只要利用得当就算作好吧。如今是法制时代,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关于著作权,可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得说说。著作权俗称版权。最初,由于技术所限,著作物的形式主要为印刷出版,因此相关的权利被称为版权。但随着著作种类的增加,不仅是出版方的权利,作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因此有了涉及范围更广的著作权法,而版权一词,实际上已不够充分,是老旧的定义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摄影、电影、图形作品等十三类作品。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十七项权利。只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一般来说取得授权并非难事。尽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系,相对费时费力费钱一些,但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里没有捷径可言。古往今来这数千年来,能被想出来的套路恐怕都有了。想要突破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融入自己独特的创意。“旧瓶装新酒”本身无可非议。可现实中将别人的“瓶和酒”都据为己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认为,那是由于存在两种人。一种是“不会”思考的人。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看重分数,不擅于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属于捆绑式成长。因此长大以后,有些人的思维也是被捆绑的状态,难以发散,终究成为“捆绑人”。这些“捆绑人”可能钟情某些领域,如动漫、小说、影视、设计等等,也有着大量的积累,能够如数家珍,但这也变作了一把双刃剑。他们转动大脑,唯一想到的还是那些影响自己的作品,拿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另一种是“不愿”思考的人。即企图不劳而获的人。如果说第一种人是可悲的,那么这种人则是可憎的。依靠复制他人成果而获得名利,终将是短暂的。而且迟早要付出不菲代价。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引言2015年关于动漫产业的新秀、动作频出,不仅动漫类电影票房屡创新高,各大公司对动漫业的布局也是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动漫业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一批高质量的动漫作品也广受好评,《大圣归来》(9亿)、《熊出没》(2.95亿)的高票房昭示着未来国产动画电影将走向一个新高度。随着大众文艺娱乐日趋多元化以及数码特效技术的不断创新,动漫文化又开始得以实现新的繁荣与飞跃,出现了FLASH动画、三维动画、全息动画、手机动漫[2]等崭新的动漫形式,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都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也越来越成熟,以动漫IP开发为核心,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等产业的交叉融合,动漫与实物衍生产品的交汇,都在原有内容上不断的创造新的价值。动漫产业的发展尽管非常迅速,但并非坦途,,只有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武器”,方能披荆斩棘,为企业财富增值扫除障碍。一、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之道(一)迪士尼动漫王国的构建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变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产生的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产业。举例而说:从迪士尼动漫帝国来看,迪士尼以动漫形象为本源,通过“轮次收入”的独特盈利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发挥的淋漓极致:以动画制作为源头的拷贝和录像带发行,为第一轮收入;将动漫画中的人物、情节和素材作为主题,开发出吸引游客的主题乐园和度假村,取得第二轮收入;通过美国本土和全球各地建立的数千家迪斯尼商店,来销售衍生消费品,是迪斯尼赚进的第三轮收入。作为动漫界的开山鼻祖,迪士尼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用知识产权撬动海外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品牌消费品授权商,迪士尼将对其享有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服饰、玩具、食品等各种周边消费品向签约商家特许授权。另外,“销售欢乐”的创意化服务已被植入了迪士尼主题乐园的创意经营,每一项精心设计与上演的主题娱乐活动,都使来访者感受到莫大的欣喜,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娱乐体验将带给游客以超出旅游观光活动本身的预期效果。点化迪士尼的动漫成金的那根魔杖就是创意“知识产权,且成为整个动漫产业的枢纽地位,,为整个产业发展源源不断的输送血液。(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商业模式不清晰“不要认为有了一个想法,完成了一个作品就完事大吉,必须要完成出品和出版、宣传、推广,建立销售渠道,再通过衍生产品沉淀利润”。文化创意产业的动漫产业链是一个增值链,是制作、出版、推广、营销的过程,是一个增值的过程,是在知识产权的助力下,财富增长的过程。2.投资运作方式单一国外动漫产业投入不是仅靠动漫企业自己,还由基金、行业委员会、大企业来支持;而国内动漫产业资金运作机制基本都是动漫企业自己投入,制作前期没有相关市场来配合,制作出来后,只靠政府的补贴等,这样产业难以发展壮大。3.动漫衍生品开发不成熟国内动漫衍生品依然对国外的动漫产业较为依赖,国内成熟的动漫形象主要是喜羊羊与灰太狼、蓝猫两大阵营,因此,加强对动漫产业链以及盈利模式的重视,加强衍生品市场的授权与开发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一)产业链不同环节涉及知识产权形态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主要靠《著作权法》保护,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法律模式的选择在于动漫作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不同的制作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保护对象,因而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图是动漫制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及不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适用的法律:表1:动漫制作及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及反思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是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保护的主要途径,下文将分析其保护上的优缺点,以期对动漫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1.著作权角度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即受到保护,且著作权保护周期长、范围大,在侵权维权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效力。但是,由于无需版权登记,因此存在司法实践作品权属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商标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商标保护对于动漫形象和整个作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在作品传播和商品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保护更加离不开它;但商标只能在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跨类的侵权无法制裁,因此新生商标在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前,无法有效实现对动漫产业的全面立体的保护。而再尽可能多地类别里申请注册,提高了维权成本。此外,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丧失了权利。3.专利权对动漫产业进行的保护及反思专利保护对于作品进一步开发后各种成果可以带来独特的垄断效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以模仿、改编这个作品中各类设计和构思。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仅有十年,保护时间较短。此外,权利人以诉讼前需要经过行政复审程序,也使得侵权人可以拖延诉讼。4.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动漫产业的保护及反思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此定义可着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比较抽象,在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冒用动漫书刊书名、刊名,侵犯动漫形象,假冒商标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无法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权进行保护,且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上也越来越谨慎。(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构建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起到了不可获取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迪士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品牌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啦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咽喉与命脉。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动漫产业还没有发展到形成完全体系阶段,在很多基本概念没有明确、各方观点尚未达到统一之时,也不宜催促着单独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做法来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当中择其一作为依据。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在上述法律无法保护权利时,还会利用到“兜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动漫侵权救济及法律建议“无救济则无权利”,就常见侵犯动漫产业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是我们思考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本文稍作探讨:(一) 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保护策略动漫衍生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动漫衍生产品的仿制,即复制动漫形象制作玩具的行为。1.假冒动漫衍生玩具的美术作品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不承认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从动漫形象到衍生品玩具的复制过程)。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于复制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蒋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假冒动漫衍生玩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无商品化权的概念,实践中对于假冒动漫衍生玩具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不涉及国外著作权人时,工商机关或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3.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动漫玩具同时包含注册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时,对于侵权者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还可以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来制裁侵权行为,《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明确和有效,但其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商标法》适用的前提是动漫形象的特有名称或图形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已获得注册,《专利法》要求动漫形象的运用富有美感,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才可能授予动漫衍生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限制对动漫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二) 动画作品形象侵权及著作权保护策略案例引出: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案“奥特曼”虽属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具有动态的、立体的视觉效果,但这毕竟是作者拟人化的虚构角色,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且该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可以被固定、被复制,具有了可版权性的法律特征。但“奥特曼”作为动画角色形象作为可以脱离该片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而原告应对该角色形象的原始来源、形象的设计者、著作权归属及原告受让该影视片角色形象的事实未提供权属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虽然赋予对动画作品形象著作权保护,但请求者必须提供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因此动画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角色形象设计的脚本资料、设计者、权利归属、权利转让等事实资料的保存于存档。结语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的命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获取利润才是动漫企业最核心的生存之道,通过一步步布局产品与产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也应该主动布局,寻求最合适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期望通过以抛砖引玉的方式,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角度,进行分析,祈望对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注释:[1] 转引自:中国动漫衍生品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年).[2] 引自:动漫产业蓝皮书保护原创动漫产品,红佳期传媒.[3] 胡旻.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及其启示[D].吉林:吉林大学,2008(3):24-25.[4] 芦琦,上海创意产业成长的“迪士尼”法律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1(05):8-9.[5] 话出自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王鸿冀.[6] 引自:中国动漫产业网,缺乏原创力 中国动漫产业繁荣背后的隐忧(2).[7] 引自:山西法制报 2009年04月06日.[8]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 [9] 引自: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10] 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保护[D],吉林,2015.[11] 引自:动漫周边,动漫衍生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12] 参见:(2011)武知初字第377号.
杭州一公司状告央视动画侵犯著作权索赔近160万,动画人物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出庭作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来自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最近,有两家公司都说自己拥有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还为此打起了官司。昨天,这起案子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而这三个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及导演崔世昱也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从原型创作者转让得到三个人物著作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里必须介绍一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响强烈,广受好评。时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同样广受关注,而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这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坐不住了。他们声称,自己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后,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未向他们支付报酬,侵害了他们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从这三名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这转让获得了著作权,而他们公司就是从洪先生那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状告央视动画新片侵权 索赔近160万元昨天,76岁的刘泽岱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当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不负所托,创作出这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律师进一步解释说,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央视动画侵权的事实,并就此要求央视动画赔偿一共近160万元。央视动画三个人物属集体创作,刘泽岱是否拥有著作权还不一定,已另案起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属于集体创作,而非刘泽岱一人之力。”央视动画的代理律师说,当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而央视动画对于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于中央电视台。这位代理律师还特别指出,95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刘泽岱创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团队进行转面图绘制、人物比例图绘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创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创意概念图的制作。庭上,央视动画在针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交的16份证据进行答辩,并强调:“刘泽岱是否拥有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不一定!关于三个人物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已经上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刘泽岱情绪激动当庭表示未曾授权央视动画央视动画称,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关键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电视台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协议,从而故意诱导刘泽岱签下著作权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不劳而获窃取央视动画的劳动成果。那么,作为人物创作者的刘泽岱,这名曾经参与制作了同样耳熟能详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美术师,他是怎么说的呢?“2012年,我与洪先生签著作权转让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记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那么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画画的,对于文字的东西,合同之类他并不太懂,“签字的时候是在吃饭,崔世昱也在场,我才签的,这不是我本意。” 刘泽岱情绪有点激动,他说好友崔世昱在场,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昨日,滨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相关葫芦兄弟的“爸爸”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昨天,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他介绍,作为一名动画人物的原型人物设计,在创作之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纠纷。不过,王律师也指出,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原型人物的创作者还是拥有署名权的,这个好比《蒙娜丽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谁,作者永远是达·芬奇。不过,在动画片的创作过程中,一个动画形象的最终成型会经历多个步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容易引发纠纷。记者也查阅了一下,发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杭州一公司状告央视动画侵犯著作权索赔近160万,动画人物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出庭作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来自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最近,有两家公司都说自己拥有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还为此打起了官司。昨天,这起案子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而这三个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及导演崔世昱也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从原型创作者转让得到三个人物著作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里必须介绍一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响强烈,广受好评。时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同样广受关注,而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这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坐不住了。他们声称,自己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后,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未向他们支付报酬,侵害了他们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从这三名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这转让获得了著作权,而他们公司就是从洪先生那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状告央视动画新片侵权 索赔近160万元昨天,76岁的刘泽岱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当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不负所托,创作出这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律师进一步解释说,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央视动画侵权的事实,并就此要求央视动画赔偿一共近160万元。央视动画三个人物属集体创作,刘泽岱是否拥有著作权还不一定,已另案起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属于集体创作,而非刘泽岱一人之力。”央视动画的代理律师说,当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而央视动画对于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于中央电视台。这位代理律师还特别指出,95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刘泽岱创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团队进行转面图绘制、人物比例图绘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创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创意概念图的制作。庭上,央视动画在针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交的16份证据进行答辩,并强调:“刘泽岱是否拥有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不一定!关于三个人物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已经上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刘泽岱情绪激动当庭表示未曾授权央视动画央视动画称,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关键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电视台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协议,从而故意诱导刘泽岱签下著作权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不劳而获窃取央视动画的劳动成果。那么,作为人物创作者的刘泽岱,这名曾经参与制作了同样耳熟能详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美术师,他是怎么说的呢?“2012年,我与洪先生签著作权转让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记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那么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画画的,对于文字的东西,合同之类他并不太懂,“签字的时候是在吃饭,崔世昱也在场,我才签的,这不是我本意。” 刘泽岱情绪有点激动,他说好友崔世昱在场,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昨日,滨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相关葫芦兄弟的“爸爸”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昨天,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他介绍,作为一名动画人物的原型人物设计,在创作之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纠纷。不过,王律师也指出,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原型人物的创作者还是拥有署名权的,这个好比《蒙娜丽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谁,作者永远是达·芬奇。不过,在动画片的创作过程中,一个动画形象的最终成型会经历多个步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容易引发纠纷。记者也查阅了一下,发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摄制并运营动画内容的文化创意企业。自2000年成立,10多年来,江通动画在不断推出原创作品的同时,十分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章立制,通过作品登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2015年10月,江通动画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合作外企版权保护意识由弱变强“江通动画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前些年为国外企业做代工密不可分。”据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佑兰介绍,2000年4月,作为中国唯一民营动画公司代表,江通动画参加了法国每年两次的电视节目交易会,并展示了“猪八戒”“小子贱三”等样片,制作质量得到国外同行认可。会上,加拿大一家公司答应,让江通动画试做系列片《丽莎和她的玩具熊》的部分环节。本以为只要拿到资料便可马上开工,然而,对方要求江通动画先签署保密协议,然后才发资料、做测试,测试通过之后再谈具体的合作。“刚开始认为繁琐,后来才明白这样的规范,有利于保护版权。”朱佑兰说。长期与外国企业合作,江通动画积累了资金更学习到了经验。春节前江通动画知识产权部经理冯早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让她印象最深的是其产品制作的标准流程化,“以前我们的设计师制作一个形象,可能只是画在纸上,看后就丢在一边,如果该设计师离职,再去寻找作品原稿就很困难。而国外将每个作品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保护,不同版本的设计稿按‘项目—生产日期—环节—第N稿’命名存储,第几稿在哪里,很快就可以在项目库中找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造”逐渐成为江通人的共识。多年来,江通动画将强化版权观念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不仅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新员工时,《知识产权法》也是上岗前培训的重点课程。此外,江通动画还将版权登记、版权维权、购买正版软件等费用列入公司的年度预算。建章立制作品登记量居湖北前列“江通动画是一家文化企业,投资百万生产的产品,可能只是一个卡通形象,版权保护为第一件大事,否则就是为他人作嫁衣。”朱佑兰说,江通动画加强版权保护的首要举措是设立专门的版权机构——知识产权部,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还制定了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版权库房管理制度》等版权工作制度。除此之外,还建立了“版权库”。数据入库时,需要严格遵守文件夹设立规范、文件夹存储规范以及文件命名规范;数据出库时,需要版权部、技术部、品牌部和发行部同意,明确生产和营销环节的版权工作责任。江通动画还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不仅为公司的涉法事件提供法律支持,平日里,法律顾问还会参与到公司的产品策划中,为作品的登记注册出谋划策。“一般的动画公司,只是将最终的成片作为完整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作品中的一个卡通形象、一个场景,甚至是一床被子、一个印花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朱佑兰说,江通动画还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据了解,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其中,仅《小喇叭》一部动画片的版权登记量便高达309件,公司的登记量长期居于湖北省前列。据了解,湖北省的著作权免费登记制度始于2015年7月。此前,一件美术作品登记费为300元,一件建筑作品500元,一件音乐作品300元,一件电影作品600~1200元……仅仅是作品版权登记费,江通动画每年便耗资数十万元。“我们从来没有觉得这部分资金浪费了,相反,这是公司支出中的重要一笔,不可或缺。”朱佑兰表示。运营版权推动动漫产业全面发展对版权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10多年来,江通动画运用形象授权、促销授权、主题授权和通路授权等形式,深度开发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从而带动整个动漫产业链的发展。2005年,江通动画依托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央视播出的高收视率,开发配套衍生图书两套共14册,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初版5万套销售一空。江通动画还运用片中的猪八戒形象,开发出书包、文具盒、笔袋、油画棒等系列文具产品,深受孩子们的喜爱。2015年,江通动画又利用原创动画作品《饼干警长》中的主角形象,延伸开发出图书文具、挂历、食品包装等实物。此外,江通动画还积极进行品牌合作,开展品牌营销。例如,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拥有50多年辉煌发展史的著名少儿栏目——《小喇叭》广播剧为开发主体,通过将《小喇叭》优质的声音和内容资源转化为动画卡通、图书等数字化、形象化的形式,使其适应当代儿童的需求,为《小喇叭》重新注入发展活力;公司从法国引进的新版《加菲猫》,采用3D技术制作,色彩更柔和、人物造型更加圆润可爱、场景更加逼真,2011年春节期间在国内播放后,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好评。在不断开发无形资产的同时,江通动画还注重扩大原创动画播放平台。由“线”到“面”,由“电视”到“网络”再到“手机端”,近年来,江通动画已与中央电视台、全国20家少儿电视台、全国五大专业卡通频道、300余家地方频道、五大视频网站、两大移动运营商建立起项目协作关系。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摄制并运营动画内容的文化创意企业。自2000年成立,10多年来,江通动画在不断推出原创作品的同时,十分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章立制,通过作品登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2015年10月,江通动画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合作外企版权保护意识由弱变强“江通动画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前些年为国外企业做代工密不可分。”据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佑兰介绍,2000年4月,作为中国唯一民营动画公司代表,江通动画参加了法国每年两次的电视节目交易会,并展示了“猪八戒”“小子贱三”等样片,制作质量得到国外同行认可。会上,加拿大一家公司答应,让江通动画试做系列片《丽莎和她的玩具熊》的部分环节。本以为只要拿到资料便可马上开工,然而,对方要求江通动画先签署保密协议,然后才发资料、做测试,测试通过之后再谈具体的合作。“刚开始认为繁琐,后来才明白这样的规范,有利于保护版权。”朱佑兰说。长期与外国企业合作,江通动画积累了资金更学习到了经验。春节前江通动画知识产权部经理冯早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让她印象最深的是其产品制作的标准流程化,“以前我们的设计师制作一个形象,可能只是画在纸上,看后就丢在一边,如果该设计师离职,再去寻找作品原稿就很困难。而国外将每个作品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保护,不同版本的设计稿按‘项目—生产日期—环节—第N稿’命名存储,第几稿在哪里,很快就可以在项目库中找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造”逐渐成为江通人的共识。多年来,江通动画将强化版权观念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不仅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新员工时,《知识产权法》也是上岗前培训的重点课程。此外,江通动画还将版权登记、版权维权、购买正版软件等费用列入公司的年度预算。建章立制作品登记量居湖北前列“江通动画是一家文化企业,投资百万生产的产品,可能只是一个卡通形象,版权保护为第一件大事,否则就是为他人作嫁衣。”朱佑兰说,江通动画加强版权保护的首要举措是设立专门的版权机构——知识产权部,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还制定了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版权库房管理制度》等版权工作制度。除此之外,还建立了“版权库”。数据入库时,需要严格遵守文件夹设立规范、文件夹存储规范以及文件命名规范;数据出库时,需要版权部、技术部、品牌部和发行部同意,明确生产和营销环节的版权工作责任。江通动画还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不仅为公司的涉法事件提供法律支持,平日里,法律顾问还会参与到公司的产品策划中,为作品的登记注册出谋划策。“一般的动画公司,只是将最终的成片作为完整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作品中的一个卡通形象、一个场景,甚至是一床被子、一个印花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朱佑兰说,江通动画还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据了解,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其中,仅《小喇叭》一部动画片的版权登记量便高达309件,公司的登记量长期居于湖北省前列。据了解,湖北省的著作权免费登记制度始于2015年7月。此前,一件美术作品登记费为300元,一件建筑作品500元,一件音乐作品300元,一件电影作品600~1200元……仅仅是作品版权登记费,江通动画每年便耗资数十万元。“我们从来没有觉得这部分资金浪费了,相反,这是公司支出中的重要一笔,不可或缺。”朱佑兰表示。运营版权推动动漫产业全面发展对版权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10多年来,江通动画运用形象授权、促销授权、主题授权和通路授权等形式,深度开发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从而带动整个动漫产业链的发展。2005年,江通动画依托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央视播出的高收视率,开发配套衍生图书两套共14册,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初版5万套销售一空。江通动画还运用片中的猪八戒形象,开发出书包、文具盒、笔袋、油画棒等系列文具产品,深受孩子们的喜爱。2015年,江通动画又利用原创动画作品《饼干警长》中的主角形象,延伸开发出图书文具、挂历、食品包装等实物。此外,江通动画还积极进行品牌合作,开展品牌营销。例如,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拥有50多年辉煌发展史的著名少儿栏目——《小喇叭》广播剧为开发主体,通过将《小喇叭》优质的声音和内容资源转化为动画卡通、图书等数字化、形象化的形式,使其适应当代儿童的需求,为《小喇叭》重新注入发展活力;公司从法国引进的新版《加菲猫》,采用3D技术制作,色彩更柔和、人物造型更加圆润可爱、场景更加逼真,2011年春节期间在国内播放后,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好评。在不断开发无形资产的同时,江通动画还注重扩大原创动画播放平台。由“线”到“面”,由“电视”到“网络”再到“手机端”,近年来,江通动画已与中央电视台、全国20家少儿电视台、全国五大专业卡通频道、300余家地方频道、五大视频网站、两大移动运营商建立起项目协作关系。
最近,正在湖南卫视播出的周播剧《山海经之赤影传说》让许多日本动漫迷坐不住了。这部顶着《山海经》大名的古装电视剧,剧情和原著“没半毛钱关系”,却被不少日漫迷爆出人物设定和剧情照搬日本动漫《不可思议的游戏》,海报和日本动漫《最终幻想4》相似,部分台词更是和日本动漫《火影忍者》雷同。其实,国产电视剧招来“抄袭”质疑,远不止《山海经之赤影传说》一部,范围更是涵盖剧情、人物设定、台词、造型、音乐、特效等方方面面,国产剧的抄袭,显得越来越赤裸裸。原因:原创能力不足,市场虚火旺国产剧深陷抄袭泥潭,最直接的原因是太过急功近利。在编剧汪海林看来,编剧是一个需要深度积累的职业,“好的编剧至少需要经过5年的历练,有过10年的积累,才可能产出精品,市场上很多新入行的编剧在技巧上都不够成熟。”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当前有不少片方干脆雇佣大专院校的学生当枪手来写剧本,“好的故事必然源于生活,缺乏阅历的学生,不太可能写出太出彩的故事,所以就只能抄袭了,可惜抄得太明显,当然会被观众一眼看出来。”有数据显示,中国省级电视台每年都会采购3000集以上的电视剧,这也无形中缩短了电视剧的生产周期。编剧余飞介绍:“一个成熟编剧写一部剧本,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像《北平无战事》这样的优秀电视剧,剧本的创作花了七年。”但一位省级卫视的购片方负责人透露,电视剧市场虚火旺盛,很多投资人根本没耐心等编剧写原创剧本,“他们更希望编剧把已经成功作品中的经典桥段糅在一起,以便赶紧投拍、卖出,收回投资。”导演郑晓龙直言,十年前,台湾的偶像剧曾红极一时,但并非原创,而是改编自日本动漫,“日本动漫被抄光了,台湾偶像剧自然也就盛极而衰。”如果国产剧飞奔在山寨、抄袭的路上不知回头,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正如业内人士虎哥所言,靠抄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国产剧只有真正重视原创才能长久走下去,并有所发展。反思:妥协意味纵容,用法律说话关于抄袭,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诉诸法律本应是明智之举,但事实上却存在不少尴尬之处。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志东律师看来,许多被抄袭的海外作品,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抄袭了,或者是即使知道也“懒得起诉”。他解释,因为电视剧是在中国播出的,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被侵权的海外作品制作方要起诉,需要来中国的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这客观上也让不少国产剧抄起来有恃无恐。另外,像琼瑶起诉于正那样,真正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的创作者也是少之又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抄袭之风。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表示,许多被侵权方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较多的情况是,侵权方在受到一阵舆论谴责后,不了了之。”王军坦言,其实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漏洞,但关键是执行起来比较难,因为“雷同”的界限比较模糊,“法院对抄袭的判断非常严谨,要比对所处的背景、故事脉络主线、主要人物角色设计、重要情节安排、剧情冲突、人物对白等多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据他介绍,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并最终胜诉,琼瑶指出100多处抄袭之处,最终法院只认定了9处。但不管怎样,妥协只能纵容抄袭,就像郑晓龙所说,还是应该用法律法规来整治行业弊病,“现在影视业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从业者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进一步熟悉《著作权法》等和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影视合同、协议中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维护创作者权益。”
最近,正在湖南卫视播出的周播剧《山海经之赤影传说》让许多日本动漫迷坐不住了。这部顶着《山海经》大名的古装电视剧,剧情和原著“没半毛钱关系”,却被不少日漫迷爆出人物设定和剧情照搬日本动漫《不可思议的游戏》,海报和日本动漫《最终幻想4》相似,部分台词更是和日本动漫《火影忍者》雷同。其实,国产电视剧招来“抄袭”质疑,远不止《山海经之赤影传说》一部,范围更是涵盖剧情、人物设定、台词、造型、音乐、特效等方方面面,国产剧的抄袭,显得越来越赤裸裸。原因:原创能力不足,市场虚火旺国产剧深陷抄袭泥潭,最直接的原因是太过急功近利。在编剧汪海林看来,编剧是一个需要深度积累的职业,“好的编剧至少需要经过5年的历练,有过10年的积累,才可能产出精品,市场上很多新入行的编剧在技巧上都不够成熟。”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当前有不少片方干脆雇佣大专院校的学生当枪手来写剧本,“好的故事必然源于生活,缺乏阅历的学生,不太可能写出太出彩的故事,所以就只能抄袭了,可惜抄得太明显,当然会被观众一眼看出来。”有数据显示,中国省级电视台每年都会采购3000集以上的电视剧,这也无形中缩短了电视剧的生产周期。编剧余飞介绍:“一个成熟编剧写一部剧本,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像《北平无战事》这样的优秀电视剧,剧本的创作花了七年。”但一位省级卫视的购片方负责人透露,电视剧市场虚火旺盛,很多投资人根本没耐心等编剧写原创剧本,“他们更希望编剧把已经成功作品中的经典桥段糅在一起,以便赶紧投拍、卖出,收回投资。”导演郑晓龙直言,十年前,台湾的偶像剧曾红极一时,但并非原创,而是改编自日本动漫,“日本动漫被抄光了,台湾偶像剧自然也就盛极而衰。”如果国产剧飞奔在山寨、抄袭的路上不知回头,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正如业内人士虎哥所言,靠抄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国产剧只有真正重视原创才能长久走下去,并有所发展。反思:妥协意味纵容,用法律说话关于抄袭,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诉诸法律本应是明智之举,但事实上却存在不少尴尬之处。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志东律师看来,许多被抄袭的海外作品,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抄袭了,或者是即使知道也“懒得起诉”。他解释,因为电视剧是在中国播出的,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被侵权的海外作品制作方要起诉,需要来中国的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这客观上也让不少国产剧抄起来有恃无恐。另外,像琼瑶起诉于正那样,真正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的创作者也是少之又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抄袭之风。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表示,许多被侵权方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较多的情况是,侵权方在受到一阵舆论谴责后,不了了之。”王军坦言,其实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漏洞,但关键是执行起来比较难,因为“雷同”的界限比较模糊,“法院对抄袭的判断非常严谨,要比对所处的背景、故事脉络主线、主要人物角色设计、重要情节安排、剧情冲突、人物对白等多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据他介绍,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并最终胜诉,琼瑶指出100多处抄袭之处,最终法院只认定了9处。但不管怎样,妥协只能纵容抄袭,就像郑晓龙所说,还是应该用法律法规来整治行业弊病,“现在影视业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从业者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进一步熟悉《著作权法》等和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影视合同、协议中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维护创作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