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强省建设,河南省出台实质性举措。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文化厅获悉,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原则,立足河南省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重点发展数字传媒、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五大产业,通过重点产业带动全省文化产业提速,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方案》提出,郑州要加快建设一批文化休闲街区和文化展示平台,引领文化消费潮流,建设中部地区文化休闲之都和区域文化消费引领中心。其中,将建设一批文化消费街区。结合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推动郑州商业消费与文化时尚相结合,建设文物鉴赏、艺术长廊、时装珠宝以及美食、茶艺、酒吧、曲艺等若干个特色主题街区。建设一批富有中原文化特色的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剧场、大遗址公园等展示平台,充分展现中原文化内涵,提高郑州城市品位。 《方案》还提出,到2015年,五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其中在数字传媒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加快实现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和整体转换,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实现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张网,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数字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原特色的创意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郑州创意产业园、郑州广告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开办河南电视台卡通频道。同时将加快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河南基地)、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等重点动漫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创意、制作、营销、播放、版权交易、衍生品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将郑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西部动漫产业基地。
促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强省建设,河南省出台实质性举措。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文化厅获悉,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原则,立足河南省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重点发展数字传媒、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五大产业,通过重点产业带动全省文化产业提速,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方案》提出,郑州要加快建设一批文化休闲街区和文化展示平台,引领文化消费潮流,建设中部地区文化休闲之都和区域文化消费引领中心。其中,将建设一批文化消费街区。结合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推动郑州商业消费与文化时尚相结合,建设文物鉴赏、艺术长廊、时装珠宝以及美食、茶艺、酒吧、曲艺等若干个特色主题街区。建设一批富有中原文化特色的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剧场、大遗址公园等展示平台,充分展现中原文化内涵,提高郑州城市品位。 《方案》还提出,到2015年,五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其中在数字传媒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加快实现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和整体转换,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实现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张网,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数字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原特色的创意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郑州创意产业园、郑州广告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开办河南电视台卡通频道。同时将加快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河南基地)、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等重点动漫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创意、制作、营销、播放、版权交易、衍生品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将郑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西部动漫产业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近日,记者从区文创办了解到,我区启动动漫衍生品产业基地打造工程,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动漫衍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发展动漫衍生品产业,政策从动漫衍生品的设计研发、销售、出版、电影、舞台剧、项目扶持、授权费用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 这份《细则》中,实打实的政策很多。比如,《细则》注重研发创新,鼓励动漫衍生品相关企业积极研发动漫衍生品,动漫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动漫衍生出版物首印数在1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再比如,《细则》还注重优势嫁接。对获得国内外知名动漫原型企业专利授权的动漫衍生品相关企业,给予授权费用20%的补贴,最高单家企业总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自主研发设计动漫原型并对外授权的企业,对外授权获得的授权收入,按照总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据了解,我区曾经出台过一系列扶持文创行业企业的政策,但针对其中细分的动漫衍生品产业专门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这还是首次。对此,爱华文具副总经理庞忠德连声称赞,“对于我们动漫衍生品行业来说,往往存在前期投入大、收益时间长的特点。现在有了政府针对性很强的扶持政策,真的是非常大的利好消息。” 我区动漫产业“排头兵”崭露头角 因为日益优化的政策环境,已经有动漫企业被吸引到萧山落户。上周末刚刚落地的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这家企业拥有近300人的团队,以动漫人物“阿U”为主线,拥有包括动画、动漫、童装、衍生品、电子商务等一整条动漫产业链。 截至2013年4月1日,我区现共有登记在案的动漫游戏企业30多家,其中网络游戏研发企业1家、动漫原创企业5家、动漫衍生品制造企业有30家左右,涉及的衍生品制造行业有玩具、文具、服装、鞋帽、陶艺、家居等。其中,米老鼠、唐老鸭、迷糊娃娃、馒头家族等知名动漫品牌的衍生品在萧山都有企业生产。 事实上,我区动漫的“排头兵”企业近年来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杭州英冠属相文化创意公司就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创作开发系列动画片《属相记》;浙江冬己卡通产品有限公司与台湾地区知名动漫品牌馒头家族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其在韩国设立的动漫研发设计团队携带新研发的动漫形象参加了在首尔举行的2012年韩国国际动漫展览会,获得市场好评;杭州费意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凡提之父”曲建方先生签署合作协议,就利用阿凡提形象开发相关衍生产品达成战略合作。 《细则》出台背景:希望实现差异化发展 出台动漫衍生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启动动漫衍生品产业基地打造工程,逐步将我区打造成一定规模的动漫游戏后续衍生品制造流通基地,正是基于对萧山动漫行业的调研。 经过调研,区文创办发现,动漫产业大部分的利润都集中在动漫衍生品,动漫衍生品的利润空间巨大,此外,动漫衍生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做好衍生产品研发营销,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是动漫产业盈利的良好途径。 众所周知,杭州市区尤其是滨江区,在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而在动漫衍生产品制造业方面,则相对薄弱。而我区作为制造业经济发达地区,恰恰具有强大的制造业实力。“基于这些考虑,我们经过认真调研,结合产业实际,出台了动漫衍生品发展扶持政策,如果能够与杭州其他城区实现差异化发展,实现产业互补,就能盘活杭州动漫产业的整个产业链,实现跨越发展。”区文创办工作人员说。
近日,记者从区文创办了解到,我区启动动漫衍生品产业基地打造工程,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动漫衍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发展动漫衍生品产业,政策从动漫衍生品的设计研发、销售、出版、电影、舞台剧、项目扶持、授权费用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 这份《细则》中,实打实的政策很多。比如,《细则》注重研发创新,鼓励动漫衍生品相关企业积极研发动漫衍生品,动漫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动漫衍生出版物首印数在1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再比如,《细则》还注重优势嫁接。对获得国内外知名动漫原型企业专利授权的动漫衍生品相关企业,给予授权费用20%的补贴,最高单家企业总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自主研发设计动漫原型并对外授权的企业,对外授权获得的授权收入,按照总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据了解,我区曾经出台过一系列扶持文创行业企业的政策,但针对其中细分的动漫衍生品产业专门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这还是首次。对此,爱华文具副总经理庞忠德连声称赞,“对于我们动漫衍生品行业来说,往往存在前期投入大、收益时间长的特点。现在有了政府针对性很强的扶持政策,真的是非常大的利好消息。” 我区动漫产业“排头兵”崭露头角 因为日益优化的政策环境,已经有动漫企业被吸引到萧山落户。上周末刚刚落地的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这家企业拥有近300人的团队,以动漫人物“阿U”为主线,拥有包括动画、动漫、童装、衍生品、电子商务等一整条动漫产业链。 截至2013年4月1日,我区现共有登记在案的动漫游戏企业30多家,其中网络游戏研发企业1家、动漫原创企业5家、动漫衍生品制造企业有30家左右,涉及的衍生品制造行业有玩具、文具、服装、鞋帽、陶艺、家居等。其中,米老鼠、唐老鸭、迷糊娃娃、馒头家族等知名动漫品牌的衍生品在萧山都有企业生产。 事实上,我区动漫的“排头兵”企业近年来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杭州英冠属相文化创意公司就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创作开发系列动画片《属相记》;浙江冬己卡通产品有限公司与台湾地区知名动漫品牌馒头家族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其在韩国设立的动漫研发设计团队携带新研发的动漫形象参加了在首尔举行的2012年韩国国际动漫展览会,获得市场好评;杭州费意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凡提之父”曲建方先生签署合作协议,就利用阿凡提形象开发相关衍生产品达成战略合作。 《细则》出台背景:希望实现差异化发展 出台动漫衍生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启动动漫衍生品产业基地打造工程,逐步将我区打造成一定规模的动漫游戏后续衍生品制造流通基地,正是基于对萧山动漫行业的调研。 经过调研,区文创办发现,动漫产业大部分的利润都集中在动漫衍生品,动漫衍生品的利润空间巨大,此外,动漫衍生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做好衍生产品研发营销,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是动漫产业盈利的良好途径。 众所周知,杭州市区尤其是滨江区,在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而在动漫衍生产品制造业方面,则相对薄弱。而我区作为制造业经济发达地区,恰恰具有强大的制造业实力。“基于这些考虑,我们经过认真调研,结合产业实际,出台了动漫衍生品发展扶持政策,如果能够与杭州其他城区实现差异化发展,实现产业互补,就能盘活杭州动漫产业的整个产业链,实现跨越发展。”区文创办工作人员说。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广电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现将2011年度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动画精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同时可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公告区中查询。 请你们立即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公示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4月10日前向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反映。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广电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现将2011年度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动画精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同时可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公告区中查询。 请你们立即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公示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4月10日前向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反映。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