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条金融新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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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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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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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服贸司 514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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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 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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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

2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2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2013〕3号),2012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大力实施动画精品工程,我国动画产业逐步由注重产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方向转变。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2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2012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据统计,2012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395部222938分钟。全国共有24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神画时代数码动画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苏州卡酷影视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2012年,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苏州、广州、东莞、福州、杭州、合肥、无锡、深圳、宁波、北京(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目前,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动画产业集群,中部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动画产业迅速崛起。2012年,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贯彻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大力扶持重点动画企业和动画项目、优化扶持方式、拓展服务形式,积极引领国产动画发展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2012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10部,123715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55%。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动漫产业园、福州动漫产业基地、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我国动画产业经过前一阶段的高速发展,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为我国动画企业探索市场、创立品牌,完成资金、人才、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国产动画企业市场意识、品牌意识进一步提升,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2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1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5部,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4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10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7部,北京动画制作机构、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6部,河南动画制作机构5部,安徽、上海、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天津、江西、湖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黑龙江、湖南、重庆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2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特此通告!

2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2012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通告〔2013〕3号),2012年,全国广播影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大力实施动画精品工程,我国动画产业逐步由注重产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方向转变。根据总局电视动画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动画片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2012年度审查发行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情况予以通告。2012年度,各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认真审查了各地动画片制作机构报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据统计,2012年全国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共395部222938分钟。全国共有24个省份以及中直有关单位生产制作了国产电视动画完成片。其中,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1)。按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我国原创动画片制作生产十大机构是: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神画时代数码动画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宁波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无锡亿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苏州卡酷影视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卡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2)。2012年,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产动漫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收效显著,一些主要城市动画片生产积极性持续增长。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位居前列的十大城市分别是:苏州、广州、东莞、福州、杭州、合肥、无锡、深圳、宁波、北京(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3)。目前,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动画产业集群,中部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动画产业迅速崛起。2012年,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积极贯彻落实总局、地方关于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举措,大力扶持重点动画企业和动画项目、优化扶持方式、拓展服务形式,积极引领国产动画发展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2012年度,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10部,123715分钟,约占全国总产量的55%。生产数量排在全国前列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是:南方动画节目联合制作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动漫产业园、福州动漫产业基地、深圳市动画制作中心、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4)。我国动画产业经过前一阶段的高速发展,丰富了我国各级电视频道的节目源,为我国动画企业探索市场、创立品牌,完成资金、人才、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国产动画企业市场意识、品牌意识进一步提升,动画片创作水平、艺术质量不断提高,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2012年度,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81部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浙江动画制作机构15部,江苏动画制作机构14部,广东动画制作机构10部,福建动画制作机构7部,北京动画制作机构、中央电视台及其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各6部,河南动画制作机构5部,安徽、上海、辽宁动画制作机构各3部,天津、江西、湖北动画制作机构各2部,黑龙江、湖南、重庆动画制作机构各1部(具体生产情况见附件5)。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工作,电视播出机构可按2012年度核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6)购买、播放优秀国产动画片。特此通告!

国家广电总局 519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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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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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 生产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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