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3〕36号),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3.3%、6.6%;童话题材16部、81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3.3%、49.5%;教育题材5部、25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6.7%、15.7%;现实题材2部、280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6.7%、17.0%;科幻题材3部、185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0%、11.2%。其他题材、神话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广电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现将2011年度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动画精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同时可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公告区中查询。 请你们立即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公示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4月10日前向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反映。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广电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现将2011年度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动画精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同时可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公告区中查询。 请你们立即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公示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4月10日前向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反映。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