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日本漫画迷,常年通过网络上盗取的图源来获取相关资源。而近日,5名中国人因在日本从事漫画盗版,而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捕,让这块灰色地带产生了震荡。很多原先在日本从事盗图活动的人员纷纷收手;没有了“图源”,国内的多个漫画汉化组也暂停了翻译制作的更新。
在日本生活的中国人小林,最近开始慌着处理自己的“罪证”:她将自己从漫画杂志上裁剪下来的页面卖给废品回收人员,连自己曾用来扫描并传输这些图片的电脑,她也在考虑是不是要拆解处理掉。她一面避免去设想自己因被逮捕而和家人分开的痛苦场景、担心和最近那几个处在风口浪尖上的中国同胞步入同样的命运,一面下定决心要彻底和过去道别。
在这之前,小林是一名“漫画汉化组”的“图源”。在漫画圈里,“图源”一词指的是日本纸质漫画的扫描图片。这些发布在漫画杂志上的图片经扫描之后,被交由“汉化组”根据图文内容翻译成汉语,然后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到网络上供国内漫画迷阅览;进而,“图源”这个词干脆被引申为将日本漫画扫描下来并传给“汉化组”的人员——或者,按照日本人的称呼方式,被叫做“图源君”。
小林说,她曾经觉得做“图源”是一件仅次于家庭的、属于自己生命的一部分,然而现在,这部分被抽走了。“看了最近的新闻,我决定金盆洗手了。”
事件
5名中国人涉嫌盗版被捕
“图源君”纷纷收手
小林所说的“最近的新闻”,指的是11月13号日本共同社发布的一则消息:日本京都府警方以涉嫌“在海外盗版网站发布漫画《海贼王》尚未发售部分”、“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家住埼玉县八潮市的杂志配送公司员工日高武久,以及家住东京都立川市的留学生史吉辰等3名中国人。警方表示,被捕的中国人曾将漫画扫描上传到英文的盗版漫画网站。
11月18日,日本警方又以“涉嫌发布人气漫画《七原罪》”、“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家住埼玉县朝霞市的专科学校学生徐凌峰(23岁)等2名中国人。至此,此次涉及泄露日本漫画的相关案件逮捕人数达到6人。19日,日本警方发布消息称被捕的中国人供述,在中国,有专门的小组将上传的漫画翻译成英文发布。虽然警方目前只提到了英文盗版的层面,但该消息在中国“汉化组”的圈子里也引发了巨大反响。曾经参加过人气漫画《火影忍者》汉化组的孙知说:“当时听说有人被抓就觉得非常害怕。感觉汉化组的冬天来了。”
小林的丈夫是日本人,一直知道妻子在做“图源”的工作。小林回忆,两人在大学就在动漫社认识了,当时丈夫就知道自己在给国内的汉化组扫描漫画。丈夫曾经表达过这件事情涉嫌违法的担心,但看到妻子没有从“图源”工作获得一分钱,反而倒贴了扫描仪和每周一期漫画杂志,知道她确实喜欢这个“兼职”,因此也就默许了妻子。然而“严打”的到来,让小林选择了放弃。
调查
日本漫画正式发售前几天
国内网站就能看到
在小林夫妻看来,这次警方的行动其实是意料之中。小林的丈夫在结婚后发现妻子能够比自己更早地知道热门漫画的剧情,后来他才知道,那是因为中国的汉化版漫画会早于日本漫画发行日出现在网络上。“当时老公就说,日本很看重知识产权,这样的情况是不能持久的。”
此前也有日本网友向漫画出版社反映,在国际网站上可以看到日本还未发售的漫画,这些漫画已经被译成包括中文在内的各国语言。去年11月,日本人气漫画《火影忍者》迎来大结局,然而在日本发行漫画将近一周之前,大结局的漫画便出现在了一些英文网站上,随后又有部分汉化组将大结局的中文版发布到了网上。孙知回忆,当时一位中国网友将这些图片发到了《火影忍者》作者岸本齐史助手的博客评论区中,询问这些图片是否属实。这引起了这位助手的警觉。
这次“图源”被逮捕事件的知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被捕的日本人日高武久已经69岁高龄,平时的工作是货车司机,将杂志从印刷厂送到各个门市,由于运输时间较长,因此日本的漫画杂志公司往往会提前一周左右将杂志印刷出来,以便全国统一时间发行。被捕的中国“图源”通过帮助日高武久搬书获得了老人的信任,从而在早于杂志上市的时间从日高武久那里购买到了漫画杂志,并将其扫描卖给了一个英文盗版漫画网站。知情人士说,日高武久对于“图源”扫描上传漫画是知情的,但是并没有阻止他们。据他说,这次被捕的“图源”实际已经被这家英文盗版漫画网站“包养”,该网站每月会给这位“图源”35万日元——这相当于东京的大学应届生就职第一个月平均工资的1.7倍。
背景
估计近千人在日本做“图源”
盗版漫画有生存空间
面对“严打”,小林最近正在自发地抹掉自己曾经作为“图源”的痕迹,“感觉就是要把过去遗留的一切都处理掉,就像失恋后尽可能扔掉和前任的一切那样。”小林说,其实自己以前也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但是自己并没有要去害别人的心,反而是给很多同胞带去快乐,就没考虑到风险,直到这一次,“距离自己太近了,有一次梦到被逮捕和家人分开,一下子吓醒了。白天送儿子上学的时候,看到儿子的笑脸,就觉得自己的放弃是值得的,我不后悔”。
也有很多汉化组的朋友安慰小林,作为“图源”她一直是等到漫画上市了,再从便利店购买,而这次被捕的中国人,主要是涉嫌“偷跑”漫画,即在漫画上市前发布汉化的漫画。
在另一家知名汉化组担任监制的王辉表示,“偷跑”漫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热门漫画上,“因为只有热门漫画需要抢发,以便吸引关注,有人会冒违法的风险”。一些热门漫画,在国内的网络上往往能比日本发售日提前四五天看到。
而对于绝大多数冷门漫画,图源人员往往会选择等到正规杂志上市后再扫描上传,以规避风险。同时王辉也表示,据他所知,日本可能有近千个从事向网络提供图源的人,但是从图源工作中获取资金收入的,只有两三个人。
虽然如此,王辉也坦言,虽然目前日本警方并没有说这几位被捕的中国人是为国内汉化组提供图源的,但是确实有一些和他们关系很好的汉化组曾经获得过他们的帮助,只是很少有金钱上的往来。
在我国国内,实际上很多热门漫画都有正版途径供读者选择。以漫画《海贼王》为例,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引进了版权,出版单行本,而2013年开始,腾讯也引进了《海贼王》,在网络上更新。但之所以盗版漫画仍然有在网络盛行的空间,孙知解释说:“腾讯会在日本漫画发售的时候才上线漫画,而汉化组这边可以提前好几天;至于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的单行本,由于审查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比日本的单行本晚至少半年,一些急于了解剧情的读者就会选择去阅读盗版漫画。”
影响
国内多个汉化组暂停漫画更新
无图源则无从翻译制作
11月21日,小林所在的汉化组微博发布了“延迟更新”的声明,表示“因为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以后的漫画更新日期不定。
受到影响的远不止小林的汉化组。11月18日,熊猫汉化组组长发布公告称:由于近期日本图源严打,熊猫汉化组在这个非常情况下只好无奈暂停《海贼王》的汉化。该汉化组组长在公告最后表示:“在日本打拼多年,如今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司。深思再三,虽有百般不舍,只能出此下策。”
包括鼠绘汉化组、疾风汉化组、米花学园汉化组等多家汉化组也都在微博上表示,近期漫画更新速度可能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更新,请网友谅解。
改变
不做出头鸟
部分汉化组选择“从良”转型
11月24日,距离小林宣布从汉化组“辞职”已经5天。小林开始逐渐适应没有汉化组的生活。彻底告别过去,对于小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汉化组的人其实对版权方是有负罪感的,比如有时候会有日本漫画的剧场版在中国上演,汉化组就会在圈子里帮助宣传,甚至还会帮忙举报他人在网上传播盗版视频。”王辉坦言,汉化组天生就有违法的一面,这是各个汉化组的成员都心知肚明的。也正因为如此,规避金钱关系显得至关重要,而且许多汉化组都相信,用兴趣而不是金钱利益完成的汉化作品会更加精致。同时,各家汉化组会在自己的作品中添加免责条款,提醒读者必须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以便规避法律责任。
而另一方面,就是避免做“出头鸟”。一位汉化组的资深人士表示,由于除了中国,韩国、美国也都有自己的盗版漫画翻译团队,因此汉化组现在会采取等到英文版、韩文版上线之后,再发布汉化版的作品。“枪打出头鸟,毕竟现在警方公布的信息也是矛头直指英文团队。”
除了日本这次逮捕“图源”,汉化组冬天的先兆早已到来。这两年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开始从日本直接购买版权,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读者选择通过正版的途径来阅读漫画。在此基础上,一些汉化组开始主动“从良”,比如一位鼠绘汉化组的成员介绍,目前鼠绘正在利用自己的读者流量向一个漫画爱好者的交流平台转型。虽然也有几家汉化组在声明中称,他们已经找到了新的图源,未来的汉化工作仍将继续——28日,小林看到她所在的汉化组推出了新一期的漫画汉化——但无人否认的是,凛冬将至,已成必然。
11月25日,小林来到距离家门口不远的一家罗森便利店,她原计划为家里买一点牛奶和面包做第二天的早餐,但是看到店里的杂志货柜,就还是不由自主地停了下来。一个月前,她还会每周来店里购买漫画杂志,以至于店里的售货员都了解她的习惯。但现在,她只拎起第二天的早餐,迎着11月末的风,朝家走去。
应被访者要求,文中孙知、王辉为化名。
一身黑制服,眼睛瞪得像铜铃的《黑猫警长》要拍续集,上海美影厂在网上开价2万元公开征集剧情创意,结果却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告上法庭。昨天,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黑猫警长》儿童小说由作家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次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改编为5集美术动画片。当年《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一炮打响,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2010年,上海美影厂曾公开表示计划拍摄《黑猫警长》续集,向社会各界征集《黑猫警长Ⅱ》的故事创意。大张旗鼓的续集拍摄计划却引来一场纠纷。去年8月,一家名为“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美影厂就此事赔礼道歉。该公司称,《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是诸志祥。自去年初开始,美影厂无视《著作权法》,公然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开价2万元号召全社会对《黑猫警长》制作权发起侵权挑衅。公司认为,美影厂的行为已构成对诸志祥的合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诸志祥已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公司,公司要求美影厂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庭审焦点围绕《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利人到底是谁展开。原告公司认为,《黑猫警长》完成于1982年,2010年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是诸志祥。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诸志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与原告公司,因此该公司目前为《黑猫警长》作品著作权的继受者。上海美影厂则对该公司的原告身份产生质疑。该厂表示,2010年6月该厂就接到过有关《黑猫警长》著作权的一起诉讼,当时的原告为上海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诉状及证据显示,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是诸志祥于2010年1月22日转让给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012年7月24日,思泰公司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美影厂认为,既然已有一家公司主张了著作权,那么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就不该同时享有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也不能够成为本案的原告。上海美影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诉状称,上海美影厂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3月21日通过新民网、3月22日通过时光网、《深圳特区报》、火星网等多家媒体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向全社会征集创意。该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岂不是全国人民都可以成为《黑猫警长》的作者了吗?”上海美影厂解释说,该厂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过《黑猫警长》创意征稿的消息,向社会公开征集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除此之外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就本次征集而言,也未征集采纳任何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因此上海美影厂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将择日宣判。
一身黑制服,眼睛瞪得像铜铃的《黑猫警长》要拍续集,上海美影厂在网上开价2万元公开征集剧情创意,结果却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告上法庭。昨天,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黑猫警长》儿童小说由作家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次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改编为5集美术动画片。当年《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一炮打响,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2010年,上海美影厂曾公开表示计划拍摄《黑猫警长》续集,向社会各界征集《黑猫警长Ⅱ》的故事创意。大张旗鼓的续集拍摄计划却引来一场纠纷。去年8月,一家名为“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美影厂就此事赔礼道歉。该公司称,《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是诸志祥。自去年初开始,美影厂无视《著作权法》,公然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开价2万元号召全社会对《黑猫警长》制作权发起侵权挑衅。公司认为,美影厂的行为已构成对诸志祥的合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诸志祥已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公司,公司要求美影厂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庭审焦点围绕《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利人到底是谁展开。原告公司认为,《黑猫警长》完成于1982年,2010年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是诸志祥。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诸志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与原告公司,因此该公司目前为《黑猫警长》作品著作权的继受者。上海美影厂则对该公司的原告身份产生质疑。该厂表示,2010年6月该厂就接到过有关《黑猫警长》著作权的一起诉讼,当时的原告为上海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诉状及证据显示,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是诸志祥于2010年1月22日转让给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012年7月24日,思泰公司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美影厂认为,既然已有一家公司主张了著作权,那么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就不该同时享有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也不能够成为本案的原告。上海美影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诉状称,上海美影厂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3月21日通过新民网、3月22日通过时光网、《深圳特区报》、火星网等多家媒体声称将拍《黑猫警长》续集,并向全社会征集创意。该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岂不是全国人民都可以成为《黑猫警长》的作者了吗?”上海美影厂解释说,该厂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过《黑猫警长》创意征稿的消息,向社会公开征集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除此之外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就本次征集而言,也未征集采纳任何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因此上海美影厂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将择日宣判。
杭州一公司状告央视动画侵犯著作权索赔近160万,动画人物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出庭作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来自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最近,有两家公司都说自己拥有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还为此打起了官司。昨天,这起案子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而这三个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及导演崔世昱也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从原型创作者转让得到三个人物著作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里必须介绍一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响强烈,广受好评。时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同样广受关注,而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这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坐不住了。他们声称,自己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后,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未向他们支付报酬,侵害了他们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从这三名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这转让获得了著作权,而他们公司就是从洪先生那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状告央视动画新片侵权 索赔近160万元昨天,76岁的刘泽岱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当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不负所托,创作出这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律师进一步解释说,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央视动画侵权的事实,并就此要求央视动画赔偿一共近160万元。央视动画三个人物属集体创作,刘泽岱是否拥有著作权还不一定,已另案起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属于集体创作,而非刘泽岱一人之力。”央视动画的代理律师说,当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而央视动画对于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于中央电视台。这位代理律师还特别指出,95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刘泽岱创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团队进行转面图绘制、人物比例图绘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创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创意概念图的制作。庭上,央视动画在针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交的16份证据进行答辩,并强调:“刘泽岱是否拥有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不一定!关于三个人物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已经上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刘泽岱情绪激动当庭表示未曾授权央视动画央视动画称,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关键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电视台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协议,从而故意诱导刘泽岱签下著作权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不劳而获窃取央视动画的劳动成果。那么,作为人物创作者的刘泽岱,这名曾经参与制作了同样耳熟能详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美术师,他是怎么说的呢?“2012年,我与洪先生签著作权转让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记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那么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画画的,对于文字的东西,合同之类他并不太懂,“签字的时候是在吃饭,崔世昱也在场,我才签的,这不是我本意。” 刘泽岱情绪有点激动,他说好友崔世昱在场,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昨日,滨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相关葫芦兄弟的“爸爸”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昨天,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他介绍,作为一名动画人物的原型人物设计,在创作之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纠纷。不过,王律师也指出,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原型人物的创作者还是拥有署名权的,这个好比《蒙娜丽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谁,作者永远是达·芬奇。不过,在动画片的创作过程中,一个动画形象的最终成型会经历多个步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容易引发纠纷。记者也查阅了一下,发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杭州一公司状告央视动画侵犯著作权索赔近160万,动画人物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出庭作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来自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最近,有两家公司都说自己拥有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还为此打起了官司。昨天,这起案子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而这三个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及导演崔世昱也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从原型创作者转让得到三个人物著作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里必须介绍一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响强烈,广受好评。时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同样广受关注,而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这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坐不住了。他们声称,自己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后,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未向他们支付报酬,侵害了他们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从这三名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这转让获得了著作权,而他们公司就是从洪先生那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状告央视动画新片侵权 索赔近160万元昨天,76岁的刘泽岱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当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不负所托,创作出这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律师进一步解释说,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央视动画侵权的事实,并就此要求央视动画赔偿一共近160万元。央视动画三个人物属集体创作,刘泽岱是否拥有著作权还不一定,已另案起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属于集体创作,而非刘泽岱一人之力。”央视动画的代理律师说,当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而央视动画对于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于中央电视台。这位代理律师还特别指出,95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刘泽岱创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团队进行转面图绘制、人物比例图绘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创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创意概念图的制作。庭上,央视动画在针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交的16份证据进行答辩,并强调:“刘泽岱是否拥有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不一定!关于三个人物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已经上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刘泽岱情绪激动当庭表示未曾授权央视动画央视动画称,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关键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电视台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协议,从而故意诱导刘泽岱签下著作权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不劳而获窃取央视动画的劳动成果。那么,作为人物创作者的刘泽岱,这名曾经参与制作了同样耳熟能详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美术师,他是怎么说的呢?“2012年,我与洪先生签著作权转让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记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那么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画画的,对于文字的东西,合同之类他并不太懂,“签字的时候是在吃饭,崔世昱也在场,我才签的,这不是我本意。” 刘泽岱情绪有点激动,他说好友崔世昱在场,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昨日,滨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相关葫芦兄弟的“爸爸”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昨天,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他介绍,作为一名动画人物的原型人物设计,在创作之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纠纷。不过,王律师也指出,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原型人物的创作者还是拥有署名权的,这个好比《蒙娜丽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谁,作者永远是达·芬奇。不过,在动画片的创作过程中,一个动画形象的最终成型会经历多个步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容易引发纠纷。记者也查阅了一下,发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文化产业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初,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最早使用这一词语。现在对其概念的规定各国并不相同,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标准将其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从概念上可以得出,文化产业并非是单一的产品,而是一个“生产活动的集合”①。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还比较单一,这与国家政策限制、市场环境不成熟及消费者消费观念落后等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文化产业自身也存在产品制作质量不高,技术落后;制作思想保守,产品运作模式陈旧等主观原因②。研究这些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探寻科学的发展策略已是当前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困境的首要任务。而与我国近在咫尺的日本却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成果卓著,特别是其动漫文化的迅猛发展已形成了全球热的发展趋势,深刻研究其发展策略必将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现象分析日本动漫文化的发展历程。日本动漫产业的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过了从弱小到逐步强大的过程。纵观其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是探索期。这个时期贯穿二战前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主题和风格上都在探索中前进。二战前,题材主要从世界名著入手,后来由于军国主义发展的需要,这条路线被宣扬战争的内容所取代,在动漫中追求爆炸、战斗等技术的表达。战后,动漫题材又转向反战,但总体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然而,大藤信郎等一批专业动漫人士的坚守,为后期日本动漫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确定期。这个阶段包括几乎整个20世纪70年代。在这个阶段,日本动漫从题材到技法都逐步成型和成熟。在题材上以宇宙战士、拯救世界等科幻机械类为主,在技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尤其是在视点快速移动、背景的精细写实、明暗对比、反光等效果上,给观众以极佳的视觉享受。同时,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并颁发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动漫发展,尤其是197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从法律的高度上表明了政府对著作权的保护,为动漫业的发展创作了一个优越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动漫业进入了人人都需要的“空气时代”③。第三个阶段是成熟期。这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时期,日本动漫佳作迭现,与之相关各种衍生品如铅笔盒、卡片、玩具等相继问世,动漫文化充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日本动漫进入“沟通时代”,动漫成为青少年之间沟通的重要符号。当今的日本动漫注重现代意识的表达,诉说现代人内心的不安与憧憬,使动漫文化又迈出了追求自我突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的原因。纵观日本动漫的发展历程,首先得益于日本动漫制作人员对动漫艺术作品的不懈追求,从题材到风格,从内容到画技,动漫人员一直在探索和努力。其次,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市场的包容和接纳。没有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包容、家庭的接受,动漫的发展初期必然举步维艰。再次,得益于与动漫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推广。这不但扩大了动漫的影响范围,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使动漫对人们的影响得到延伸。最后,更得益于一大批动漫人才的涌现和培养。正是他们的存在和努力,才促成了日本动漫产业取得了今日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落后原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发展史,但由于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并不乐观,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配角的地位。直到2000年以后,我国“十五”规划才正式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文化产业才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不高。“十五”规划后,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市场驱动下的较低水平的平衡,很多产品依然落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发展和进步的文化需求,缺乏思想深度和价值内涵,导致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其次,我国文化企业总体经营情况不佳。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扶助,我国文化企业遍地开花,至今有超过40万家文化企业成立。但其经济总量所占GDP份额与发达国家相比却还存在较大差距。最后,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合法利益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具体的执行上,各地、各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漏洞等,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大量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极大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落后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有五千年的璀璨文化可供借鉴,但由于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产品的结合上认识不够深,产品或是简单的复制传统文化,或者对传统文化肆意改编,与现代意识生硬结合,导致我国文化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质量上和影响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文化产业不光是组成国民经济的经济组织,更是传播和创造我国独特文化的文化团体。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要从长远出发,完成自己作为文化使者的光荣使命。但“文化使者”并不是说教的化身,我国文化企业由于受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自身利益的影响,一直在“商人”和“说教者”之间徘徊,距离“文化使者”还有较大的距离⑤。最后,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服务管理体制在我国还未建立和完善。就我们熟悉的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展览、旅游等来讲,管理弊端频现,如影视作品的上映需要广电部门进行审批,而其衍生品如玩具、T恤等实物产品则需要报工商部门的审批,相关书籍、画册的出版又需要出版部门的手续,而且这三个部门的审批过程各自独立,显然这存在重复的问题,给文化产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常常因审批时间的漫长而失去了瞬息万变的商机。日本动漫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加大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先后发布和实施了多项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包括《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等,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表明:“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提出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这充分证明了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文化产业能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作用。但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通过率低等客观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特别是使我国文化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了很多先机,甚至导致很多本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商标被国外抢注,如游戏品牌三国、西游等,令国人痛心,也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因此,党和政府需要更深刻的制定和落实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注重营销模式的创新发展。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部门有难以割舍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发展不畅。另一方面,又存在对政府部门拨款的依赖,难以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制度的束缚和依赖心理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文化产业虽拥有巨大的传统文化资源,却难以充分挖掘和开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专家张晓明表示:“绝大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就是要把它们变为市场经济,这个主要是靠经济生存,而不是在国家的保护下,也不是依靠国家政策支持。”这就明确指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文化企业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首先,在产品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需求,定位准确。日本漫画的成功,定位准确功不可没。他们的漫画作品在制作之前和制作过程中,都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设计详细的问题,甚至一张问卷的问题都达到70多道题目,以求最大化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再针对调查结果,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量身定做不同的漫画作品,甚至可以将正在连载的作品进行彻底的风格调整,真正实现了工业漫画。其次,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的推出,往往因被冠以“弘扬民族文化神圣使命”的政治色彩而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动辄就会引起一股“全民学习”的潮流⑥。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不健康的发展方式。日本动漫的成功离不开市场竞争的洗礼,各漫画刊物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会每周对漫画作品进行排行,连续三周排名最后的作品会被果断停刊,各漫画市场成了实际上的“修罗场”,以“血腥”的方式将最优秀的作品留到最后,保证了漫画作品的质量和刊物的销售量。最后,在营销模式上,要形成产业链。文化产品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有多种展示形式,因此,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展销,既可以扩大影响,又尽可能地提高了效益。如书籍出版可以改编成影视作品,而影视作品中的众多形象也可以转化成更多的实物产品,包括饰品、玩具、服装、生活用品等。以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势必会壮大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日本创造的“皮卡丘奇迹”就是产业链发挥作用的经典案例。提高产品品质的精细程度。文化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靠文化产品本身的品质,否则再好的政策、再好的营销模式都无济于事。打铁还需自身硬,放到任何行业都是真理。纵观日本漫画的成功,创意无疑是其脱颖而出的最大法宝。其作品中创造的哆啦A梦、圣斗士、美少女战士等形象深入人心,影响了多国儿童的童年。而其作品中深刻的现代主题,对现代人生活的苦闷与孤独进行了剖析,如《新时代福音战士》更是对成年人内心世界的触摸与抚慰。这都引起了成年人对漫画的喜爱和关注。至于其作品细腻的处理技巧,更是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要学习日本漫画对产品质量与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一是要做到创意的本土化。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是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文化产业发展决不可舍近求远,一味的追求西化。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深刻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并结合我国消费群体的独特需要,创造性地走本土化的发展道路,必然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事半功倍⑦。二要注意作品主题与现代意识的结合。一味照搬传统文化,只能拾人牙慧,如能将现代意识融入其中,利用传统人物故事来表达现代人内心的渴望与诉求,则必然能引起现代消费群体的共鸣和支持。三是要注重对技术的精雕细琢。任何文化产品如果制作粗糙、肤浅、牵强附会,都会令消费者怀疑其责任心和制作实力,从而产生厌烦情绪,显然,这都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与政府部门的复杂关系,导致了与之相关的、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给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规则性硬伤”,如企业法人地位不明确、管理思想不统一等,给企业合理的业务扩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另外,对文化产业最看重的品牌的法律保护也比较滞后,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文化产业最渴望解决的问题,这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行业间的隔阂、消除管理关系的不顺畅、消除文化产业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是目前立法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文化产业保护法的立法层次问题,长期以来,相关法律位阶不高问题已影响了对文化产业的维权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的执行较难实现,这是要必须特殊对待的问题。三是要最大化的提高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文化产业形式的多样化要求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在立足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包括更广阔的范围,这包括现有的形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形式。只有建立这种确定基本原则和包含多种形式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有序进行。结语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既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灿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件真正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在通过上述多种措施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尤其是既懂经济、又熟悉文化,既懂艺术、又能掌握科技的人才,更是发展文化企业迫切需要的,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人才的培养。
文化产业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初,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最早使用这一词语。现在对其概念的规定各国并不相同,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标准将其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从概念上可以得出,文化产业并非是单一的产品,而是一个“生产活动的集合”①。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还比较单一,这与国家政策限制、市场环境不成熟及消费者消费观念落后等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文化产业自身也存在产品制作质量不高,技术落后;制作思想保守,产品运作模式陈旧等主观原因②。研究这些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探寻科学的发展策略已是当前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困境的首要任务。而与我国近在咫尺的日本却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成果卓著,特别是其动漫文化的迅猛发展已形成了全球热的发展趋势,深刻研究其发展策略必将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现象分析日本动漫文化的发展历程。日本动漫产业的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过了从弱小到逐步强大的过程。纵观其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是探索期。这个时期贯穿二战前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主题和风格上都在探索中前进。二战前,题材主要从世界名著入手,后来由于军国主义发展的需要,这条路线被宣扬战争的内容所取代,在动漫中追求爆炸、战斗等技术的表达。战后,动漫题材又转向反战,但总体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然而,大藤信郎等一批专业动漫人士的坚守,为后期日本动漫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确定期。这个阶段包括几乎整个20世纪70年代。在这个阶段,日本动漫从题材到技法都逐步成型和成熟。在题材上以宇宙战士、拯救世界等科幻机械类为主,在技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尤其是在视点快速移动、背景的精细写实、明暗对比、反光等效果上,给观众以极佳的视觉享受。同时,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并颁发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动漫发展,尤其是197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从法律的高度上表明了政府对著作权的保护,为动漫业的发展创作了一个优越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动漫业进入了人人都需要的“空气时代”③。第三个阶段是成熟期。这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时期,日本动漫佳作迭现,与之相关各种衍生品如铅笔盒、卡片、玩具等相继问世,动漫文化充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日本动漫进入“沟通时代”,动漫成为青少年之间沟通的重要符号。当今的日本动漫注重现代意识的表达,诉说现代人内心的不安与憧憬,使动漫文化又迈出了追求自我突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日本动漫文化全球热的原因。纵观日本动漫的发展历程,首先得益于日本动漫制作人员对动漫艺术作品的不懈追求,从题材到风格,从内容到画技,动漫人员一直在探索和努力。其次,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市场的包容和接纳。没有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包容、家庭的接受,动漫的发展初期必然举步维艰。再次,得益于与动漫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推广。这不但扩大了动漫的影响范围,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使动漫对人们的影响得到延伸。最后,更得益于一大批动漫人才的涌现和培养。正是他们的存在和努力,才促成了日本动漫产业取得了今日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落后原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发展史,但由于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并不乐观,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配角的地位。直到2000年以后,我国“十五”规划才正式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文化产业才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不高。“十五”规划后,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市场驱动下的较低水平的平衡,很多产品依然落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发展和进步的文化需求,缺乏思想深度和价值内涵,导致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其次,我国文化企业总体经营情况不佳。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扶助,我国文化企业遍地开花,至今有超过40万家文化企业成立。但其经济总量所占GDP份额与发达国家相比却还存在较大差距。最后,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合法利益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具体的执行上,各地、各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漏洞等,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大量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极大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落后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有五千年的璀璨文化可供借鉴,但由于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产品的结合上认识不够深,产品或是简单的复制传统文化,或者对传统文化肆意改编,与现代意识生硬结合,导致我国文化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质量上和影响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文化产业不光是组成国民经济的经济组织,更是传播和创造我国独特文化的文化团体。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要从长远出发,完成自己作为文化使者的光荣使命。但“文化使者”并不是说教的化身,我国文化企业由于受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自身利益的影响,一直在“商人”和“说教者”之间徘徊,距离“文化使者”还有较大的距离⑤。最后,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服务管理体制在我国还未建立和完善。就我们熟悉的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展览、旅游等来讲,管理弊端频现,如影视作品的上映需要广电部门进行审批,而其衍生品如玩具、T恤等实物产品则需要报工商部门的审批,相关书籍、画册的出版又需要出版部门的手续,而且这三个部门的审批过程各自独立,显然这存在重复的问题,给文化产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常常因审批时间的漫长而失去了瞬息万变的商机。日本动漫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加大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先后发布和实施了多项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包括《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等,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表明:“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提出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这充分证明了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文化产业能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作用。但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通过率低等客观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特别是使我国文化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了很多先机,甚至导致很多本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商标被国外抢注,如游戏品牌三国、西游等,令国人痛心,也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因此,党和政府需要更深刻的制定和落实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注重营销模式的创新发展。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部门有难以割舍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发展不畅。另一方面,又存在对政府部门拨款的依赖,难以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制度的束缚和依赖心理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文化产业虽拥有巨大的传统文化资源,却难以充分挖掘和开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专家张晓明表示:“绝大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就是要把它们变为市场经济,这个主要是靠经济生存,而不是在国家的保护下,也不是依靠国家政策支持。”这就明确指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文化企业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首先,在产品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需求,定位准确。日本漫画的成功,定位准确功不可没。他们的漫画作品在制作之前和制作过程中,都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设计详细的问题,甚至一张问卷的问题都达到70多道题目,以求最大化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再针对调查结果,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量身定做不同的漫画作品,甚至可以将正在连载的作品进行彻底的风格调整,真正实现了工业漫画。其次,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的推出,往往因被冠以“弘扬民族文化神圣使命”的政治色彩而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动辄就会引起一股“全民学习”的潮流⑥。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不健康的发展方式。日本动漫的成功离不开市场竞争的洗礼,各漫画刊物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会每周对漫画作品进行排行,连续三周排名最后的作品会被果断停刊,各漫画市场成了实际上的“修罗场”,以“血腥”的方式将最优秀的作品留到最后,保证了漫画作品的质量和刊物的销售量。最后,在营销模式上,要形成产业链。文化产品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有多种展示形式,因此,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展销,既可以扩大影响,又尽可能地提高了效益。如书籍出版可以改编成影视作品,而影视作品中的众多形象也可以转化成更多的实物产品,包括饰品、玩具、服装、生活用品等。以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势必会壮大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日本创造的“皮卡丘奇迹”就是产业链发挥作用的经典案例。提高产品品质的精细程度。文化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靠文化产品本身的品质,否则再好的政策、再好的营销模式都无济于事。打铁还需自身硬,放到任何行业都是真理。纵观日本漫画的成功,创意无疑是其脱颖而出的最大法宝。其作品中创造的哆啦A梦、圣斗士、美少女战士等形象深入人心,影响了多国儿童的童年。而其作品中深刻的现代主题,对现代人生活的苦闷与孤独进行了剖析,如《新时代福音战士》更是对成年人内心世界的触摸与抚慰。这都引起了成年人对漫画的喜爱和关注。至于其作品细腻的处理技巧,更是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要学习日本漫画对产品质量与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一是要做到创意的本土化。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是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文化产业发展决不可舍近求远,一味的追求西化。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深刻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并结合我国消费群体的独特需要,创造性地走本土化的发展道路,必然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事半功倍⑦。二要注意作品主题与现代意识的结合。一味照搬传统文化,只能拾人牙慧,如能将现代意识融入其中,利用传统人物故事来表达现代人内心的渴望与诉求,则必然能引起现代消费群体的共鸣和支持。三是要注重对技术的精雕细琢。任何文化产品如果制作粗糙、肤浅、牵强附会,都会令消费者怀疑其责任心和制作实力,从而产生厌烦情绪,显然,这都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与政府部门的复杂关系,导致了与之相关的、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给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规则性硬伤”,如企业法人地位不明确、管理思想不统一等,给企业合理的业务扩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另外,对文化产业最看重的品牌的法律保护也比较滞后,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文化产业最渴望解决的问题,这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行业间的隔阂、消除管理关系的不顺畅、消除文化产业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是目前立法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文化产业保护法的立法层次问题,长期以来,相关法律位阶不高问题已影响了对文化产业的维权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的执行较难实现,这是要必须特殊对待的问题。三是要最大化的提高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文化产业形式的多样化要求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在立足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包括更广阔的范围,这包括现有的形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形式。只有建立这种确定基本原则和包含多种形式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有序进行。结语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既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灿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件真正利国利民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在通过上述多种措施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尤其是既懂经济、又熟悉文化,既懂艺术、又能掌握科技的人才,更是发展文化企业迫切需要的,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人才的培养。
作为互联网产业中最蓬勃的一环,网络游戏市场近年持续增长,游戏用户也成为互联网领域中最活跃的群体之一。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5 亿人,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 2786.87 亿元。
潘可非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有时候一提到中国,似乎会自动和“山寨”一词关联起来。遭暴雪起诉的《刀塔传奇》,酷似路虎极光的陆风X7,性价比秒杀iPhone6的优锋6……这些事情,在中国我们当真是不见才怪。动漫圈子亦是如此。这两天,我在地铁里看到某房产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七龙珠》里孙悟空、贝吉塔和龟仙人的形象,只不过略微做了些变化。大概意思就是房子价格不合适,悟空十分颓废,找到好房子以后就变身成赛亚人了。原作中变身赛亚人的契机是愤怒,理应把这个场景颠倒才是。而且,我不认为该公司正式取得了《七龙珠》的授权。因此提出这个创意的人,可谓既无知又无聊。《花千骨》由于特效涉嫌抄袭《指环王》、《霍比特人》、《沉睡魔咒》、《白雪公主与猎人》等好莱坞大片,被广大网友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算得上是一种火法儿。而广受好评的《十万个冷笑话》,在我看来更是一部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的恐怖作品。首先,作品中登场的角色可谓众星汇聚一堂。如《木偶奇遇记》的匹诺曹、《封神演义》的哪吒、《葫芦兄弟》的娃儿们和蛇妖、《圣斗士星矢》的星矢等。前面两部作品,姑且算作公版作品,但《葫芦兄弟》为1986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圣斗士星矢》为1985年开始连载,两方都存在著作权人。我同样不认为该作品正式取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该作品创意应是借鉴于《搞笑漫日和》。不过创意这东西,怎样算作借鉴,怎样算作抄,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我们不说复杂的事情,因此只要利用得当就算作好吧。如今是法制时代,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关于著作权,可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得说说。著作权俗称版权。最初,由于技术所限,著作物的形式主要为印刷出版,因此相关的权利被称为版权。但随着著作种类的增加,不仅是出版方的权利,作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因此有了涉及范围更广的著作权法,而版权一词,实际上已不够充分,是老旧的定义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摄影、电影、图形作品等十三类作品。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十七项权利。只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一般来说取得授权并非难事。尽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系,相对费时费力费钱一些,但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里没有捷径可言。古往今来这数千年来,能被想出来的套路恐怕都有了。想要突破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融入自己独特的创意。“旧瓶装新酒”本身无可非议。可现实中将别人的“瓶和酒”都据为己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认为,那是由于存在两种人。一种是“不会”思考的人。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看重分数,不擅于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属于捆绑式成长。因此长大以后,有些人的思维也是被捆绑的状态,难以发散,终究成为“捆绑人”。这些“捆绑人”可能钟情某些领域,如动漫、小说、影视、设计等等,也有着大量的积累,能够如数家珍,但这也变作了一把双刃剑。他们转动大脑,唯一想到的还是那些影响自己的作品,拿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另一种是“不愿”思考的人。即企图不劳而获的人。如果说第一种人是可悲的,那么这种人则是可憎的。依靠复制他人成果而获得名利,终将是短暂的。而且迟早要付出不菲代价。
潘可非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有时候一提到中国,似乎会自动和“山寨”一词关联起来。遭暴雪起诉的《刀塔传奇》,酷似路虎极光的陆风X7,性价比秒杀iPhone6的优锋6……这些事情,在中国我们当真是不见才怪。动漫圈子亦是如此。这两天,我在地铁里看到某房产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七龙珠》里孙悟空、贝吉塔和龟仙人的形象,只不过略微做了些变化。大概意思就是房子价格不合适,悟空十分颓废,找到好房子以后就变身成赛亚人了。原作中变身赛亚人的契机是愤怒,理应把这个场景颠倒才是。而且,我不认为该公司正式取得了《七龙珠》的授权。因此提出这个创意的人,可谓既无知又无聊。《花千骨》由于特效涉嫌抄袭《指环王》、《霍比特人》、《沉睡魔咒》、《白雪公主与猎人》等好莱坞大片,被广大网友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算得上是一种火法儿。而广受好评的《十万个冷笑话》,在我看来更是一部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的恐怖作品。首先,作品中登场的角色可谓众星汇聚一堂。如《木偶奇遇记》的匹诺曹、《封神演义》的哪吒、《葫芦兄弟》的娃儿们和蛇妖、《圣斗士星矢》的星矢等。前面两部作品,姑且算作公版作品,但《葫芦兄弟》为1986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圣斗士星矢》为1985年开始连载,两方都存在著作权人。我同样不认为该作品正式取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该作品创意应是借鉴于《搞笑漫日和》。不过创意这东西,怎样算作借鉴,怎样算作抄,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我们不说复杂的事情,因此只要利用得当就算作好吧。如今是法制时代,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关于著作权,可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得说说。著作权俗称版权。最初,由于技术所限,著作物的形式主要为印刷出版,因此相关的权利被称为版权。但随着著作种类的增加,不仅是出版方的权利,作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因此有了涉及范围更广的著作权法,而版权一词,实际上已不够充分,是老旧的定义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摄影、电影、图形作品等十三类作品。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十七项权利。只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一般来说取得授权并非难事。尽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系,相对费时费力费钱一些,但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里没有捷径可言。古往今来这数千年来,能被想出来的套路恐怕都有了。想要突破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融入自己独特的创意。“旧瓶装新酒”本身无可非议。可现实中将别人的“瓶和酒”都据为己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认为,那是由于存在两种人。一种是“不会”思考的人。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看重分数,不擅于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属于捆绑式成长。因此长大以后,有些人的思维也是被捆绑的状态,难以发散,终究成为“捆绑人”。这些“捆绑人”可能钟情某些领域,如动漫、小说、影视、设计等等,也有着大量的积累,能够如数家珍,但这也变作了一把双刃剑。他们转动大脑,唯一想到的还是那些影响自己的作品,拿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另一种是“不愿”思考的人。即企图不劳而获的人。如果说第一种人是可悲的,那么这种人则是可憎的。依靠复制他人成果而获得名利,终将是短暂的。而且迟早要付出不菲代价。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摄制并运营动画内容的文化创意企业。自2000年成立,10多年来,江通动画在不断推出原创作品的同时,十分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章立制,通过作品登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2015年10月,江通动画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合作外企版权保护意识由弱变强“江通动画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前些年为国外企业做代工密不可分。”据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佑兰介绍,2000年4月,作为中国唯一民营动画公司代表,江通动画参加了法国每年两次的电视节目交易会,并展示了“猪八戒”“小子贱三”等样片,制作质量得到国外同行认可。会上,加拿大一家公司答应,让江通动画试做系列片《丽莎和她的玩具熊》的部分环节。本以为只要拿到资料便可马上开工,然而,对方要求江通动画先签署保密协议,然后才发资料、做测试,测试通过之后再谈具体的合作。“刚开始认为繁琐,后来才明白这样的规范,有利于保护版权。”朱佑兰说。长期与外国企业合作,江通动画积累了资金更学习到了经验。春节前江通动画知识产权部经理冯早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让她印象最深的是其产品制作的标准流程化,“以前我们的设计师制作一个形象,可能只是画在纸上,看后就丢在一边,如果该设计师离职,再去寻找作品原稿就很困难。而国外将每个作品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保护,不同版本的设计稿按‘项目—生产日期—环节—第N稿’命名存储,第几稿在哪里,很快就可以在项目库中找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造”逐渐成为江通人的共识。多年来,江通动画将强化版权观念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不仅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新员工时,《知识产权法》也是上岗前培训的重点课程。此外,江通动画还将版权登记、版权维权、购买正版软件等费用列入公司的年度预算。建章立制作品登记量居湖北前列“江通动画是一家文化企业,投资百万生产的产品,可能只是一个卡通形象,版权保护为第一件大事,否则就是为他人作嫁衣。”朱佑兰说,江通动画加强版权保护的首要举措是设立专门的版权机构——知识产权部,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还制定了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版权库房管理制度》等版权工作制度。除此之外,还建立了“版权库”。数据入库时,需要严格遵守文件夹设立规范、文件夹存储规范以及文件命名规范;数据出库时,需要版权部、技术部、品牌部和发行部同意,明确生产和营销环节的版权工作责任。江通动画还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不仅为公司的涉法事件提供法律支持,平日里,法律顾问还会参与到公司的产品策划中,为作品的登记注册出谋划策。“一般的动画公司,只是将最终的成片作为完整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作品中的一个卡通形象、一个场景,甚至是一床被子、一个印花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朱佑兰说,江通动画还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据了解,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其中,仅《小喇叭》一部动画片的版权登记量便高达309件,公司的登记量长期居于湖北省前列。据了解,湖北省的著作权免费登记制度始于2015年7月。此前,一件美术作品登记费为300元,一件建筑作品500元,一件音乐作品300元,一件电影作品600~1200元……仅仅是作品版权登记费,江通动画每年便耗资数十万元。“我们从来没有觉得这部分资金浪费了,相反,这是公司支出中的重要一笔,不可或缺。”朱佑兰表示。运营版权推动动漫产业全面发展对版权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10多年来,江通动画运用形象授权、促销授权、主题授权和通路授权等形式,深度开发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从而带动整个动漫产业链的发展。2005年,江通动画依托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央视播出的高收视率,开发配套衍生图书两套共14册,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初版5万套销售一空。江通动画还运用片中的猪八戒形象,开发出书包、文具盒、笔袋、油画棒等系列文具产品,深受孩子们的喜爱。2015年,江通动画又利用原创动画作品《饼干警长》中的主角形象,延伸开发出图书文具、挂历、食品包装等实物。此外,江通动画还积极进行品牌合作,开展品牌营销。例如,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拥有50多年辉煌发展史的著名少儿栏目——《小喇叭》广播剧为开发主体,通过将《小喇叭》优质的声音和内容资源转化为动画卡通、图书等数字化、形象化的形式,使其适应当代儿童的需求,为《小喇叭》重新注入发展活力;公司从法国引进的新版《加菲猫》,采用3D技术制作,色彩更柔和、人物造型更加圆润可爱、场景更加逼真,2011年春节期间在国内播放后,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好评。在不断开发无形资产的同时,江通动画还注重扩大原创动画播放平台。由“线”到“面”,由“电视”到“网络”再到“手机端”,近年来,江通动画已与中央电视台、全国20家少儿电视台、全国五大专业卡通频道、300余家地方频道、五大视频网站、两大移动运营商建立起项目协作关系。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摄制并运营动画内容的文化创意企业。自2000年成立,10多年来,江通动画在不断推出原创作品的同时,十分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章立制,通过作品登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2015年10月,江通动画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合作外企版权保护意识由弱变强“江通动画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前些年为国外企业做代工密不可分。”据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佑兰介绍,2000年4月,作为中国唯一民营动画公司代表,江通动画参加了法国每年两次的电视节目交易会,并展示了“猪八戒”“小子贱三”等样片,制作质量得到国外同行认可。会上,加拿大一家公司答应,让江通动画试做系列片《丽莎和她的玩具熊》的部分环节。本以为只要拿到资料便可马上开工,然而,对方要求江通动画先签署保密协议,然后才发资料、做测试,测试通过之后再谈具体的合作。“刚开始认为繁琐,后来才明白这样的规范,有利于保护版权。”朱佑兰说。长期与外国企业合作,江通动画积累了资金更学习到了经验。春节前江通动画知识产权部经理冯早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让她印象最深的是其产品制作的标准流程化,“以前我们的设计师制作一个形象,可能只是画在纸上,看后就丢在一边,如果该设计师离职,再去寻找作品原稿就很困难。而国外将每个作品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保护,不同版本的设计稿按‘项目—生产日期—环节—第N稿’命名存储,第几稿在哪里,很快就可以在项目库中找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造”逐渐成为江通人的共识。多年来,江通动画将强化版权观念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不仅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新员工时,《知识产权法》也是上岗前培训的重点课程。此外,江通动画还将版权登记、版权维权、购买正版软件等费用列入公司的年度预算。建章立制作品登记量居湖北前列“江通动画是一家文化企业,投资百万生产的产品,可能只是一个卡通形象,版权保护为第一件大事,否则就是为他人作嫁衣。”朱佑兰说,江通动画加强版权保护的首要举措是设立专门的版权机构——知识产权部,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还制定了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版权库房管理制度》等版权工作制度。除此之外,还建立了“版权库”。数据入库时,需要严格遵守文件夹设立规范、文件夹存储规范以及文件命名规范;数据出库时,需要版权部、技术部、品牌部和发行部同意,明确生产和营销环节的版权工作责任。江通动画还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不仅为公司的涉法事件提供法律支持,平日里,法律顾问还会参与到公司的产品策划中,为作品的登记注册出谋划策。“一般的动画公司,只是将最终的成片作为完整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作品中的一个卡通形象、一个场景,甚至是一床被子、一个印花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朱佑兰说,江通动画还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据了解,截至2016年1月,江通动画已登记作品1077件,其中,仅《小喇叭》一部动画片的版权登记量便高达309件,公司的登记量长期居于湖北省前列。据了解,湖北省的著作权免费登记制度始于2015年7月。此前,一件美术作品登记费为300元,一件建筑作品500元,一件音乐作品300元,一件电影作品600~1200元……仅仅是作品版权登记费,江通动画每年便耗资数十万元。“我们从来没有觉得这部分资金浪费了,相反,这是公司支出中的重要一笔,不可或缺。”朱佑兰表示。运营版权推动动漫产业全面发展对版权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10多年来,江通动画运用形象授权、促销授权、主题授权和通路授权等形式,深度开发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从而带动整个动漫产业链的发展。2005年,江通动画依托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央视播出的高收视率,开发配套衍生图书两套共14册,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初版5万套销售一空。江通动画还运用片中的猪八戒形象,开发出书包、文具盒、笔袋、油画棒等系列文具产品,深受孩子们的喜爱。2015年,江通动画又利用原创动画作品《饼干警长》中的主角形象,延伸开发出图书文具、挂历、食品包装等实物。此外,江通动画还积极进行品牌合作,开展品牌营销。例如,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拥有50多年辉煌发展史的著名少儿栏目——《小喇叭》广播剧为开发主体,通过将《小喇叭》优质的声音和内容资源转化为动画卡通、图书等数字化、形象化的形式,使其适应当代儿童的需求,为《小喇叭》重新注入发展活力;公司从法国引进的新版《加菲猫》,采用3D技术制作,色彩更柔和、人物造型更加圆润可爱、场景更加逼真,2011年春节期间在国内播放后,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好评。在不断开发无形资产的同时,江通动画还注重扩大原创动画播放平台。由“线”到“面”,由“电视”到“网络”再到“手机端”,近年来,江通动画已与中央电视台、全国20家少儿电视台、全国五大专业卡通频道、300余家地方频道、五大视频网站、两大移动运营商建立起项目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