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近年来广电总局深入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大力推动动画创作坚定文化自信、传播中华文化价值、彰显中华美学精神,扶持创作推出了一批中国特色鲜明、艺术精湛、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受到广泛好评。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 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1〕89号),通知说,2011年10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69部,54986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6部、403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7.3%;童话题材26部、214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7%、39.0%;教育题材12部、112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4%、20.5%;科幻题材6部、56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10.2%;现实题材8部、562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0.2%;神话题材6部、48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8.7%;其他题材5部、214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2%、3.9%;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教育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神话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童话和教育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 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1〕89号),通知说,2011年10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69部,54986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6部、403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7.3%;童话题材26部、214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7%、39.0%;教育题材12部、112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4%、20.5%;科幻题材6部、56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10.2%;现实题材8部、562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0.2%;神话题材6部、48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8.7%;其他题材5部、214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2%、3.9%;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教育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神话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童话和教育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2012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原创文化精品即日起可申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这是2011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出台以来,深圳连续第二年对原创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申请项目包括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精品、出版物精品等,获奖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
2012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原创文化精品即日起可申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这是2011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出台以来,深圳连续第二年对原创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申请项目包括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精品、出版物精品等,获奖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lantianshan@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zxbggb@sina.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houjihong@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于华颖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yhygapp@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lantianshan@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zxbggb@sina.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houjihong@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于华颖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yhygapp@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