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十部委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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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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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奖原创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

2012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原创文化精品即日起可申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这是2011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出台以来,深圳连续第二年对原创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申请项目包括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精品、出版物精品等,获奖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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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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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lantianshan@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zxbggb@sina.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houjihong@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于华颖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yhygapp@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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