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本月11日起,全国2000余家影院,将特别增设9点至11点两个小时的国产动画电影专属时段,并推出观影优惠。该活动将持续至8月底,并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活动,在周末和节假期继续推出。电影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名为“动画,你早!”的国产动画电影推广活动,旨在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食粮,陪伴他们度过暑假,同时也为国产动画电影拓展更多的市场空间。据了解,今年暑期档全国45家院线将上映18部国产动画电影。对经典形象的再现和传统文化的复归是这些动画电影的一大特点。其中《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作为全球首部西游题材3D动画电影,在戛纳电影节获得口碑与销量的双丰收;《黑猫警长之翡翠星》让伴随80后长大的黑猫警长形象重现荧幕;带有雪域风情的《藏羚王》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风格,以充满童趣的方式讲述了传统经典故事。此外,还有讲述绍兴师爷文化的《少年师爷》,取材自山海经的《天眼传奇》等。有家长表示,动画电影可以承载核心价值观,用寓教于乐的方式,将真善美的种子埋在孩子心里,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虽然孩子和家长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会有多少“小手拉大手”走进电影院?“专属特惠时段”能否为国产动画电影赢得市场突破?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上映国产动画电影34部,累计票房10.87亿元,占年度总票房的3.67%。虽然在整个电影市场中处于“小众”地位,但相比于2013年24部国产动画电影上映、6.46亿元票房,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国内电影市场总体上还是看好动画片这个片种,而且中国动画的大众市场还远远未得到满足。”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副教授陈廖宇认为,国产动画电影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创作和投资的目光不应只盯着票房,而是要通过提升原创力和品质,加强对家庭观影群的培育。“动画电影在中国电影的产业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艺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孙佳山认为,近年来,国产动画电影面对好莱坞的来势汹汹,应对乏力,陷入口碑与票房疲软的尴尬处境。就在7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消息,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据记者了解,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推荐,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终审并公示,最终确定2014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183个,奖励资金共计1339万元。国家政策的扶持,将给予更多优秀的动画创作者以信息,也将鼓励更多优秀的作品的面世。记者从名单中了解到,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共奖励七大类项目,分别是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动画电影,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优秀动画创作人才。其中,奖金为50万元的优秀国产动画片特等奖显示为空缺。“中国动画电影本有着自身的特色,并一度形成了自己的民族风格。”孙佳山表示,好莱坞动画电影的孕育制作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周期,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精品。“国产动画电影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以在市场上快速赢利为目的,而是要耐心打磨,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本月11日起,全国2000余家影院,将特别增设9点至11点两个小时的国产动画电影专属时段,并推出观影优惠。该活动将持续至8月底,并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活动,在周末和节假期继续推出。电影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名为“动画,你早!”的国产动画电影推广活动,旨在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食粮,陪伴他们度过暑假,同时也为国产动画电影拓展更多的市场空间。据了解,今年暑期档全国45家院线将上映18部国产动画电影。对经典形象的再现和传统文化的复归是这些动画电影的一大特点。其中《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作为全球首部西游题材3D动画电影,在戛纳电影节获得口碑与销量的双丰收;《黑猫警长之翡翠星》让伴随80后长大的黑猫警长形象重现荧幕;带有雪域风情的《藏羚王》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风格,以充满童趣的方式讲述了传统经典故事。此外,还有讲述绍兴师爷文化的《少年师爷》,取材自山海经的《天眼传奇》等。有家长表示,动画电影可以承载核心价值观,用寓教于乐的方式,将真善美的种子埋在孩子心里,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虽然孩子和家长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会有多少“小手拉大手”走进电影院?“专属特惠时段”能否为国产动画电影赢得市场突破?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上映国产动画电影34部,累计票房10.87亿元,占年度总票房的3.67%。虽然在整个电影市场中处于“小众”地位,但相比于2013年24部国产动画电影上映、6.46亿元票房,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国内电影市场总体上还是看好动画片这个片种,而且中国动画的大众市场还远远未得到满足。”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副教授陈廖宇认为,国产动画电影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创作和投资的目光不应只盯着票房,而是要通过提升原创力和品质,加强对家庭观影群的培育。“动画电影在中国电影的产业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艺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孙佳山认为,近年来,国产动画电影面对好莱坞的来势汹汹,应对乏力,陷入口碑与票房疲软的尴尬处境。就在7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消息,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据记者了解,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推荐,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终审并公示,最终确定2014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183个,奖励资金共计1339万元。国家政策的扶持,将给予更多优秀的动画创作者以信息,也将鼓励更多优秀的作品的面世。记者从名单中了解到,2014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共奖励七大类项目,分别是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动画电影,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优秀动画创作人才。其中,奖金为50万元的优秀国产动画片特等奖显示为空缺。“中国动画电影本有着自身的特色,并一度形成了自己的民族风格。”孙佳山表示,好莱坞动画电影的孕育制作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周期,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精品。“国产动画电影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以在市场上快速赢利为目的,而是要耐心打磨,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 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 10月2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广发〔2011〕87号),通知说,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三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题材、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 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 10月2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三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广发〔2011〕87号),通知说,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三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题材、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机构融资,不断扩大资金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一般项目继续保留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3.鼓励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环保印刷设备购置或改造、仓储物流设备更新升级、重点新闻网站软硬件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进行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下载“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督促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二)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机构融资,不断扩大资金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一般项目继续保留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3.鼓励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环保印刷设备购置或改造、仓储物流设备更新升级、重点新闻网站软硬件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进行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下载“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督促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二)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指导支持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版权开发奖励计划”于3月22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8 CPCC 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上启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司长朱伟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了该项计划。
2011年9月30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文产发[2011]47号),启动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初评评审、终评评审,初步确定出了动漫奖拟获奖的各奖项获奖名单和入围名单。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如对拟获奖、入围的动漫作品、创作者(团队)、机构、技术成果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请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部书面反映(传真或邮寄,邮寄以邮戳为准),请真实客观提供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联系电话:010-59882508,59882154,59882153(传真)
2011年9月30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文产发[2011]47号),启动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初评评审、终评评审,初步确定出了动漫奖拟获奖的各奖项获奖名单和入围名单。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如对拟获奖、入围的动漫作品、创作者(团队)、机构、技术成果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请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部书面反映(传真或邮寄,邮寄以邮戳为准),请真实客观提供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联系电话:010-59882508,59882154,59882153(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