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