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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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服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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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lantianshan@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zxbggb@sina.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houjihong@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于华颖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yhygapp@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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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指导支持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版权开发奖励计划”于3月22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8 CPCC 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上启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司长朱伟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了该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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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启动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二、工作对象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三、认定管理机构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联系方式:23300980四、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特此通知。附件: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3年2月1日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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