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落实文件精神,2008年,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2009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增值税方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对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上述营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口税收方面,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一些确需进口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以来,文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先后共认定了四批500家动漫企业,两批66款重点动漫产品,两批34家重点动漫企业,两批22家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这些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动漫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税收优惠之后,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又一突破,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国原创动漫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漫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抽样统计,2010年,2011年, 20家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税收减免额度分别达到1823万元和2178万元,其中,营业税减免分别为645万元、834万元,所得税减免分别为1169万元、1330万元。与此同时,这20家动漫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和纳税额持续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52100万元、10100万元、42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76700万元、12100万元、5289万元。随着再生产的逐步扩大,动漫企业营业收入逐步增长,纳税总额也在逐年提升,在大大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2013年文化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日前,文化部已经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广大动漫企业积极关注,主动联系所在地文化厅(局),及时组织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申报日期截止到2013年4月20日。 同时,为加强对已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动态管理,文化部将继续开展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集中在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不予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相应资格,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营业税、增值税延期政策的尽快出台。下一步,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大力推动调整完善动漫产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
11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广电总局设立了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现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在往年专项资金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少儿节目和动画产业发展实际,对奖励范围等作了修改。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动画片精品创作的促进作用,决定取消“优秀国产动画栏目”项目,增设“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 二、申请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频道(频率)须开播两年以上,栏目须开播一年以上且在2011年度未间断连续播出,各类动画片需为2011年出品。作品必须为播出版,不得重新修改、编辑、加工,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所有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漏填漏报。表格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各类奖项。 三、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办法》做好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不得报送无参评资格的作品。电视动画片必须为本年度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广播栏目和电视栏目须为常态节目,特别节目不得参评。各省申报参评项目数量上限为:少儿广播栏目、频率、电视栏目、频道各3个,动画片不设上限。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向所辖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动画教学机构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报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参评资料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寄送,并附参评项目列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寄至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联 系 人:李萌 联系电话:010-86092475 传真电话:010-86091863
11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广电总局设立了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现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在往年专项资金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少儿节目和动画产业发展实际,对奖励范围等作了修改。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动画片精品创作的促进作用,决定取消“优秀国产动画栏目”项目,增设“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 二、申请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频道(频率)须开播两年以上,栏目须开播一年以上且在2011年度未间断连续播出,各类动画片需为2011年出品。作品必须为播出版,不得重新修改、编辑、加工,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所有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漏填漏报。表格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各类奖项。 三、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办法》做好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不得报送无参评资格的作品。电视动画片必须为本年度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广播栏目和电视栏目须为常态节目,特别节目不得参评。各省申报参评项目数量上限为:少儿广播栏目、频率、电视栏目、频道各3个,动画片不设上限。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向所辖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动画教学机构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报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参评资料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寄送,并附参评项目列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寄至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联 系 人:李萌 联系电话:010-86092475 传真电话:010-86091863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日,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文改办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从深入落实和拓展银政合作、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省属文化集团做大做强、提升金融服务重点文化企业水平、大力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完善文化产业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文化股权投资业、积极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产业融资配套环境、强化政策宣传与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 在健全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上,福建将支持银行业在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所在地建立文化产业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建设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所在地政府对专业支行、专营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文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在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福建将试点开办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并发展基于企业账户现金流的各项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轻资产”型文化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在扶持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上,将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小微型文化企业纳入到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范围中区,按照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支持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提升中小微型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在丰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融资模式上,支持民营资本以BT、BOT等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