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信息化局出台《2013年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快速发展。 壮大一批园区 扶持一批企业 支持引导福州、厦门发挥人才技术聚集优势,继续发展原创动漫游戏产业园;支持泉州、漳州发挥轻纺工业发达优势,推动发展动漫游戏衍生品产业园区;支持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发挥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发展动漫游戏周边产业园。指导相关园区按照国家级标准进行建设配套,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产业园区;鼓励厦门软件园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争创年产值50亿元的动漫游戏产业园区。 支持骨干动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网龙公司继续开发“91助手”系列产品,进一步拓展市场,旗下“博远无线”年内成为集团第二家上市公司;支持网龙公司申报国家文化30强企业,厦门游家、福建神画时代申报福建省文化10强企业,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申报福建省十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力争2013年网龙公司收入达到20亿元,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收入达到10亿元。 建强一批平台 培育一批品牌 指导协助动漫节组委会做好国内外知名动漫企业招商招展,努力推动把厦门国际动漫节办成集大赛、展示、论坛、招商对接于一体的国际知名展会;支持中国动漫集团中娱公司在有关高校开展“我要画春晚”宣传推介和征集活动等,努力把“全国动漫春晚”培育成国际知名动漫品牌。 大力扶持原创动漫游戏,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与传统产业结合,创作开发本省著名商业品牌、优秀人文历史动漫作品,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引导和鼓励本省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与大赛,重点组织或支持本省企业参加法国戛纳动漫节、日本动漫节、中国香港及台湾电玩展等展会,大力宣传福建优势动漫企业和优质动漫品牌,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动漫产业收入力争超过150亿元 今年,福建省动漫游戏行业收入力争超过150亿元,同比增长50%,年收入上亿元动漫游戏企业超过20家,培育出年产值50亿元的动漫游戏产业园区和20亿元的动漫游戏企业。 今年,福建省将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动漫游戏及衍生品产业园区,壮大一批行业骨干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动漫产业聚集、产品运营、服务保障平台,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动漫游戏品牌。支持网龙公司申报国家文化30强企业,厦门游家、福建神画时代申报福建省文化10强企业,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申报福建省十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近日,福建省信息化局出台《2013年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快速发展。 壮大一批园区 扶持一批企业 支持引导福州、厦门发挥人才技术聚集优势,继续发展原创动漫游戏产业园;支持泉州、漳州发挥轻纺工业发达优势,推动发展动漫游戏衍生品产业园区;支持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发挥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发展动漫游戏周边产业园。指导相关园区按照国家级标准进行建设配套,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产业园区;鼓励厦门软件园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争创年产值50亿元的动漫游戏产业园区。 支持骨干动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网龙公司继续开发“91助手”系列产品,进一步拓展市场,旗下“博远无线”年内成为集团第二家上市公司;支持网龙公司申报国家文化30强企业,厦门游家、福建神画时代申报福建省文化10强企业,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申报福建省十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力争2013年网龙公司收入达到20亿元,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收入达到10亿元。 建强一批平台 培育一批品牌 指导协助动漫节组委会做好国内外知名动漫企业招商招展,努力推动把厦门国际动漫节办成集大赛、展示、论坛、招商对接于一体的国际知名展会;支持中国动漫集团中娱公司在有关高校开展“我要画春晚”宣传推介和征集活动等,努力把“全国动漫春晚”培育成国际知名动漫品牌。 大力扶持原创动漫游戏,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与传统产业结合,创作开发本省著名商业品牌、优秀人文历史动漫作品,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引导和鼓励本省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与大赛,重点组织或支持本省企业参加法国戛纳动漫节、日本动漫节、中国香港及台湾电玩展等展会,大力宣传福建优势动漫企业和优质动漫品牌,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动漫产业收入力争超过150亿元 今年,福建省动漫游戏行业收入力争超过150亿元,同比增长50%,年收入上亿元动漫游戏企业超过20家,培育出年产值50亿元的动漫游戏产业园区和20亿元的动漫游戏企业。 今年,福建省将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动漫游戏及衍生品产业园区,壮大一批行业骨干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动漫产业聚集、产品运营、服务保障平台,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动漫游戏品牌。支持网龙公司申报国家文化30强企业,厦门游家、福建神画时代申报福建省文化10强企业,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申报福建省十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3〕36号),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3.3%、6.6%;童话题材16部、81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3.3%、49.5%;教育题材5部、25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6.7%、15.7%;现实题材2部、280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6.7%、17.0%;科幻题材3部、185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0%、11.2%。其他题材、神话题材无。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2013年5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3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3〕36号),通知说:2013年4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30部,1652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3.3%、6.6%;童话题材16部、81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3.3%、49.5%;教育题材5部、259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6.7%、15.7%;现实题材2部、280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6.7%、17.0%;科幻题材3部、185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0%、11.2%。其他题材、神话题材无。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11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广电总局设立了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现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在往年专项资金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少儿节目和动画产业发展实际,对奖励范围等作了修改。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动画片精品创作的促进作用,决定取消“优秀国产动画栏目”项目,增设“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 二、申请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频道(频率)须开播两年以上,栏目须开播一年以上且在2011年度未间断连续播出,各类动画片需为2011年出品。作品必须为播出版,不得重新修改、编辑、加工,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所有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漏填漏报。表格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各类奖项。 三、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办法》做好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不得报送无参评资格的作品。电视动画片必须为本年度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广播栏目和电视栏目须为常态节目,特别节目不得参评。各省申报参评项目数量上限为:少儿广播栏目、频率、电视栏目、频道各3个,动画片不设上限。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向所辖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动画教学机构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报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参评资料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寄送,并附参评项目列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寄至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联 系 人:李萌 联系电话:010-86092475 传真电话:010-86091863
11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广电总局设立了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现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在往年专项资金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少儿节目和动画产业发展实际,对奖励范围等作了修改。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动画片精品创作的促进作用,决定取消“优秀国产动画栏目”项目,增设“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 二、申请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频道(频率)须开播两年以上,栏目须开播一年以上且在2011年度未间断连续播出,各类动画片需为2011年出品。作品必须为播出版,不得重新修改、编辑、加工,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所有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漏填漏报。表格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各类奖项。 三、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办法》做好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不得报送无参评资格的作品。电视动画片必须为本年度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广播栏目和电视栏目须为常态节目,特别节目不得参评。各省申报参评项目数量上限为:少儿广播栏目、频率、电视栏目、频道各3个,动画片不设上限。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向所辖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动画教学机构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报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参评资料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寄送,并附参评项目列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寄至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联 系 人:李萌 联系电话:010-86092475 传真电话:010-86091863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4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3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28号),通知说,2012年3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9部,29217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10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2%、3.6%;童话题材17部、11417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4.7%、39.1%;教育题材9部、427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4%、14.6%;科幻题材1部、57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2.0%;现实题材6部、43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2.2%、14.9%;其他题材11部、748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2.4%、25.6%;神话题材1部、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0%、0.1%;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教育题材、科幻题材、神话。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文 化 部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