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前言 动漫产业是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群众喜爱,又广泛服务社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动漫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立足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十二五”时期动漫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动漫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动漫内容建设和引导;树立“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链条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动漫在丰富群众生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应用。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跨越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经验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在提高思想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满足消费需求、积极学习借鉴、坚持中国特色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既面临着有利的形势,又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全面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水平。 (一)基本经验 1、坚持发展理念与产业实践相适应,不断提高和深化对动漫发展的认识。随着动漫产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动漫的认识更加全面,动漫不仅是艺术、也是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已经成为共识。动漫消费的年龄阶层逐步扩大,动漫应用的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大动漫观、全产业链”的发展思路极大拓展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动漫产业发展中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动漫产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广泛的消费需求为动漫产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动漫产品数量、产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相比“十一五”之初取得了重大进展。 3、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发展道路。在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动漫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努力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原创动漫发展道路,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中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坚持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动漫发展呈现出艺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趋势,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取得一定突破,有效促进了动漫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动漫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的创意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为动漫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努力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制订政策、搭建平台、举办活动。各地方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动漫产业的热情高涨,动漫产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产值从“十五”期末不足100亿元,到2010年达470.8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片产量从8万分钟增长到22万分钟;动画电影批准备案数量从12部增长到46部,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连续破亿;漫画期刊年发行量从4000万册增长到1亿多册,漫画图书年发行量从3000万册增长一倍以上;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动漫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形势。 同时,我国与世界动漫强国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动漫产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强,产业链尚不完整;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高端创意策划与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等等,必须要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努力实现我国动漫产业跨越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努力推动我国原创动漫创意、研发、制作能力大幅提升,动漫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动漫文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5至10个知名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国内外知名的动漫艺术家和企业家,动漫产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持续增强,动漫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一)引导原创动漫创作生产 坚持正确的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鼓励原创、打造精品,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1、加强内容引导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广大动漫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鼓励、扶持动漫工作者和动漫企业创作、生产、传播和推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着力提升产品内涵、质量、艺术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 3月1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影集团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12〕46号),通知说,为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将于2012年5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共同举办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以“如何打造有影响力的原创动漫品牌”为主题,将就进一步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扶持优秀原创项目,有效打造民族动漫原创品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参加论坛。 二、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做好参加论坛的准备工作。 三、本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将设立优秀原创动画项目推介交流会,集中展示各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促进动漫制作机构、播出机构、投资机构、衍生品生产机构广泛开展动漫项目的合作、推广、发行。请各动画产业基地确定重点项目,做好信息发布、展示展演、交流交易、签约合作等有关准备工作,请各省级广电局组织所属动画频道、少儿频道积极参加推介会。 四、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论坛组委会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画产业基地B208室 电子邮箱:yijing@cartoonsz.cn 联系人:彭泰敏 0755-25160060 13724335930 胡向云 0755-25160001 13590261303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和播出机构,贯彻落实。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 3月1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影集团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12〕46号),通知说,为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将于2012年5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共同举办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以“如何打造有影响力的原创动漫品牌”为主题,将就进一步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扶持优秀原创项目,有效打造民族动漫原创品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参加论坛。 二、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做好参加论坛的准备工作。 三、本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将设立优秀原创动画项目推介交流会,集中展示各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促进动漫制作机构、播出机构、投资机构、衍生品生产机构广泛开展动漫项目的合作、推广、发行。请各动画产业基地确定重点项目,做好信息发布、展示展演、交流交易、签约合作等有关准备工作,请各省级广电局组织所属动画频道、少儿频道积极参加推介会。 四、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论坛组委会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画产业基地B208室 电子邮箱:yijing@cartoonsz.cn 联系人:彭泰敏 0755-25160060 13724335930 胡向云 0755-25160001 13590261303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和播出机构,贯彻落实。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动漫产业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缴一批违法动漫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动漫企业,关闭一批违法动漫网站,办理一批动漫市场重大案件,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主要动漫产品集散地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赌博诈骗、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版权保护。加大动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列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扶持目录和重点动漫产品名录的优秀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90(全国“扫黄打非”联合举报中心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www.12318.gov.cn(全国文化市场举办网站);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 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召开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专项行动成果,评估专项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侵犯动漫品牌、动漫形象商标权的产品及未经许可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画制作经营机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提供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部门及相应机构负责对动漫产品传播的版权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动漫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动漫企业,动漫行业协会及社会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受理各类举报,获取非法动漫产品及违法动漫经营活动线索,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行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5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与办案经费支持,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并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数据(详件附件)。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依职能范围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文化、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执法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特此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3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15号),通知说,2012年2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24部,22167分钟。 按题材划分,童话题材12部、688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0.0%、31.1%;教育题材9部、1436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5%、64.8%;科幻题材1部、3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1.7%;现实题材1部、4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2.2%;其他题材1部、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0.2%;历史题材、神话题材、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3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2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2〕15号),通知说,2012年2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24部,22167分钟。 按题材划分,童话题材12部、688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0.0%、31.1%;教育题材9部、14361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5%、64.8%;科幻题材1部、3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1.7%;现实题材1部、4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2.2%;其他题材1部、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4.2%、0.2%;历史题材、神话题材、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