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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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
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
  
  3月1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影集团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12〕46号),通知说,为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将于2012年5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共同举办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以“如何打造有影响力的原创动漫品牌”为主题,将就进一步推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发展,促进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扶持优秀原创项目,有效打造民族动漫原创品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参加论坛。
  
  二、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做好参加论坛的准备工作。
  
  三、本届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论坛将设立优秀原创动画项目推介交流会,集中展示各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促进动漫制作机构、播出机构、投资机构、衍生品生产机构广泛开展动漫项目的合作、推广、发行。请各动画产业基地确定重点项目,做好信息发布、展示展演、交流交易、签约合作等有关准备工作,请各省级广电局组织所属动画频道、少儿频道积极参加推介会。
  
  四、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论坛组委会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画产业基地B208室
  
  电子邮箱:yijing@cartoonsz.cn
  
  联系人:彭泰敏 0755-25160060  13724335930
          胡向云 0755-25160001  13590261303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和播出机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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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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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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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原创动漫作品版权开发奖励计划启动

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指导支持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版权开发奖励计划”于3月22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8 CPCC 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上启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司长朱伟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了该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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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0月 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1年10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1〕89号),通知说,2011年10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69部,54986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6部、403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7.3%;童话题材26部、214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7.7%、39.0%;教育题材12部、1126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4%、20.5%;科幻题材6部、56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10.2%;现实题材8部、5629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0.2%;神话题材6部、482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7%、8.7%;其他题材5部、214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2%、3.9%;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教育题材、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神话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童话和教育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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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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