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广电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通过申报和评审,扶持和资助动漫精品的创作、生产、推广和传播,推动动漫产品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8月1日—9月30日。 二、申报单位 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从事动漫产品制作和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主要扶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的实施方案。动漫产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于2009年1月1日后创作、生产、开发完成的动画电视、动画电影、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 四、申报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具有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 (四)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国籍自然人所有。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的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5-10分钟样片或相应原画样稿等);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动漫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产品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产品样品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杂志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项目的申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向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或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申报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向广电总局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动画电影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申报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和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价值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终审。 七、支持方式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为获奖项目搭建产业化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获扶持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应对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宣传推介。 请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动漫企业,并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齐斌 范洁 010-59882508 59882154 59882153(传真) 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 李萌 010-86092475 魏霄 010-86092872 86091863(传真) 广电总局电影局艺术处 张心蔚 010-86090428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统计(综合)处 王楠 010-83138660(传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广电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通过申报和评审,扶持和资助动漫精品的创作、生产、推广和传播,推动动漫产品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8月1日—9月30日。 二、申报单位 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从事动漫产品制作和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主要扶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的实施方案。动漫产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于2009年1月1日后创作、生产、开发完成的动画电视、动画电影、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 四、申报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具有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 (四)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国籍自然人所有。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的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5-10分钟样片或相应原画样稿等);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动漫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产品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产品样品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杂志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项目的申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向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或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申报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向广电总局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动画电影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申报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和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价值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终审。 七、支持方式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为获奖项目搭建产业化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获扶持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应对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宣传推介。 请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动漫企业,并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齐斌 范洁 010-59882508 59882154 59882153(传真) 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 李萌 010-86092475 魏霄 010-86092872 86091863(传真) 广电总局电影局艺术处 张心蔚 010-86090428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统计(综合)处 王楠 010-83138660(传真)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文件 中宣发[2011]35号 印发《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办公室、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决定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又风”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闻战线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中自觉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强化群众视角、运用群众语言、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宣传党的主张、坚持正确导向,更好地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不断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水平,树立新闻战线良好形象。 二、具体安排 I.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组织编辑记者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围绕新闻战线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开展交流研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端正新闻工作指导思想。 2.认真开展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各新闻单位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组织编辑记者广泛开展蹲点调研活动,认真调查研究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一步了解基层、融入群众。通过深入调研,切实增强对国情的理解,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解。通过与贫困边远地区结对子、定点帮扶、双向互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克服疏远群众、淡漠群众,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不良风气,进一步增强做好党的新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认真开展改进文风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在密切联系群众中学习群众语言、熟悉群众语言、善用群众语言,拉近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可以通过开展范文学习、群众评议等多种活动,在新闻报道中大力倡导“短、新、实”的清新文风,切实提高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4.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各新闻单位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或专栏,配发“开栏的话”,持续推出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报道,集中反映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成果。专题专栏名称、具体报道内容由各新闻单位自定。要精心策划选题视角,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和生动创造,反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实际变化,反映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美好生活,展示他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中央新闻媒体、各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推出3至5期报道。已开办相关专题专栏的要继续办好,不断扩大影响、形成品牌。 5.坚持在日常报道中体现群众观点。各新闻单位要将深入群众、转变作风、改进文风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宣传报道中,特别是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政策解读和热点引导等宣传报道活动中。鼓励编辑记者深入改革建设前沿,深入群众生产生活一线,挖掘现实素材、采写现场报道,鼓励把笔触、话筒和镜头对准普通群众,把版面和时段多给基层群众,多写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多写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新闻,多写反映实际、反映基层的新闻,不断增强宣传报道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各新闻单位要把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作为新闻战线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活动形成声势和影响,确保开办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制度化常态化。 1.完善学习和调研制度。要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在新闻战线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定期组织编辑记者学习中央精神特别是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涉及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面知识,增强把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新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到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编辑记者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在调研中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 2.完善编辑记者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对媒体领导、业务骨干、青年记者的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岗位培训,组织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编辑记者分期分批赴基层联系点驻点,新入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应有基层联系点驻点经历。 3.完善考评和奖励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要认真考核新闻单位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情况,并纳入新闻单位综合考评体系。各新闻单位要将下基层采访情况作为编辑记者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定、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全国性新闻评奖活动要重点向深入基层、扎实采访的编辑记者和稿件倾斜。通过建立和完善考评、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编辑记者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文风。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动员编辑记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受实践锻炼。各地各新闻单位要将抓好长期工作与突出阶段性重点相结合,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主管部门和全国“三教办”。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2011年7月19日印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文件 中宣发[2011]35号 印发《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办公室、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决定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又风”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闻战线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中自觉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强化群众视角、运用群众语言、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宣传党的主张、坚持正确导向,更好地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不断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水平,树立新闻战线良好形象。 二、具体安排 I.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组织编辑记者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围绕新闻战线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开展交流研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端正新闻工作指导思想。 2.认真开展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各新闻单位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组织编辑记者广泛开展蹲点调研活动,认真调查研究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一步了解基层、融入群众。通过深入调研,切实增强对国情的理解,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理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解。通过与贫困边远地区结对子、定点帮扶、双向互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克服疏远群众、淡漠群众,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不良风气,进一步增强做好党的新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认真开展改进文风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在密切联系群众中学习群众语言、熟悉群众语言、善用群众语言,拉近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可以通过开展范文学习、群众评议等多种活动,在新闻报道中大力倡导“短、新、实”的清新文风,切实提高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4.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各新闻单位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或专栏,配发“开栏的话”,持续推出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报道,集中反映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成果。专题专栏名称、具体报道内容由各新闻单位自定。要精心策划选题视角,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和生动创造,反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实际变化,反映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美好生活,展示他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中央新闻媒体、各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推出3至5期报道。已开办相关专题专栏的要继续办好,不断扩大影响、形成品牌。 5.坚持在日常报道中体现群众观点。各新闻单位要将深入群众、转变作风、改进文风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宣传报道中,特别是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政策解读和热点引导等宣传报道活动中。鼓励编辑记者深入改革建设前沿,深入群众生产生活一线,挖掘现实素材、采写现场报道,鼓励把笔触、话筒和镜头对准普通群众,把版面和时段多给基层群众,多写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多写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新闻,多写反映实际、反映基层的新闻,不断增强宣传报道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各新闻单位要把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作为新闻战线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活动形成声势和影响,确保开办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专题专栏制度化常态化。 1.完善学习和调研制度。要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在新闻战线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定期组织编辑记者学习中央精神特别是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涉及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面知识,增强把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新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到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编辑记者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在调研中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 2.完善编辑记者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对媒体领导、业务骨干、青年记者的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岗位培训,组织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编辑记者分期分批赴基层联系点驻点,新入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应有基层联系点驻点经历。 3.完善考评和奖励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要认真考核新闻单位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情况,并纳入新闻单位综合考评体系。各新闻单位要将下基层采访情况作为编辑记者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定、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全国性新闻评奖活动要重点向深入基层、扎实采访的编辑记者和稿件倾斜。通过建立和完善考评、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编辑记者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文风。 各地党委宣传部、全国“三教办”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动员编辑记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受实践锻炼。各地各新闻单位要将抓好长期工作与突出阶段性重点相结合,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主管部门和全国“三教办”。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2011年7月19日印发
2月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3年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3〕13号),通知说,2013年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3部,31952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8部、100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6%、31.6%;童话题材27部、1632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62.8%、51.1%;教育题材5部、377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1.8%;现实题材1部、28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1.0%;科幻题材1部、3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1.1%;其他题材1部、114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3.6%。神话题材无。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历史题材、教育题材、其他题材、科幻题材、现实题材。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2月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2013年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广发〔2013〕13号),通知说,2013年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43部,31952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8部、100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6%、31.6%;童话题材27部、1632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62.8%、51.1%;教育题材5部、377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6%、11.8%;现实题材1部、28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1.0%;科幻题材1部、33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1.1%;其他题材1部、114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3.6%。神话题材无。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童话题材、历史题材、教育题材、其他题材、科幻题材、现实题材。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3月15日,福建广电局研究制定电视剧(动画片)创作扶持措施,就加强扶持工作重点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确定1-2部重点题材电视剧,通过搭建平台、召开剧本论证会、跟踪服务指导、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福建题材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二是在省广电局网站上创建电视剧(动画片)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动态、创作提示、信息推荐等。三是通过鼓励福建省影视制作机构与中央、省外有影响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品牌影视制作机构来闽创作生产等方式,加快提升福建省创作水平。四是邀请国内外动画专家来闽举办电视动画精品评析会。五是深入福州、厦门两个国家级动画基地,开展有关政策解读、专家评析、播出市场分析等咨询引导服务。
3月15日,福建广电局研究制定电视剧(动画片)创作扶持措施,就加强扶持工作重点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确定1-2部重点题材电视剧,通过搭建平台、召开剧本论证会、跟踪服务指导、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福建题材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二是在省广电局网站上创建电视剧(动画片)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动态、创作提示、信息推荐等。三是通过鼓励福建省影视制作机构与中央、省外有影响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品牌影视制作机构来闽创作生产等方式,加快提升福建省创作水平。四是邀请国内外动画专家来闽举办电视动画精品评析会。五是深入福州、厦门两个国家级动画基地,开展有关政策解读、专家评析、播出市场分析等咨询引导服务。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二、工作对象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三、认定管理机构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联系方式:23300980四、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特此通知。附件: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3年2月1日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二、工作对象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三、认定管理机构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联系方式:23300980四、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特此通知。附件: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3年2月1日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
财税〔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