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即将截止申报

2016
03/15
14:52

动漫产业信息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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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区直有关企业:

为引导、扶持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290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我区优秀原创动漫产品创作生产,包括漫画产品、动画产品、网络动漫产品、手机动漫产品、动漫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创作、生产、播出、演出、展销。商业广告类动漫作品除外。

(二)支持动漫创意和技术在广告、展览、医疗、科普、教育、建筑等领域的集成应用,促进动漫与其它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
(三)对举办或者承办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重点动漫人才培养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五)绩效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奖励。

2.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以及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给予奖励。

3.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给予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4.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项目予以适当奖励。对入选广西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录的动漫游戏企业予以适当扶持。

5.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者国外演出的,按照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6.绩效奖励项目的统计时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已获得2015年度广西动漫产业引导资金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统计)。

二、扶持方式

(一)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扶持。

(二)各项目申请人根据单位(或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请资金扶持方式。同一单位(或个人)同时申请不同类型扶持方式的,应分类分项目填报申请材料。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动漫企业,以及从事动漫研发的事业单位或自然人。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自治区动漫产业发展及相关政策导向,且属于引导资金年度扶持范围。

(三)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需求和社会效益,完成后能在公共平台播出或销售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五)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项目,暂不接受申报。

(六)已获2015年度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或其它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同一项目分期实施的,需提供阶段性成果并提交专题陈述报告,方可申报。

(七)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同一项目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及申请扶持金额。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报《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营业(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材料;

(五)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2014年度财务报告。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七)除上述材料外,项目申请人还需对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2014、2015年度获得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和单位须附上获扶持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进度以及成效。

五、申报时间

2016年3月7日—3月15日。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厅申报。区直文化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文化厅。

七、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请区直各有关单位和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真作好引导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自治区动漫骨干企业、动漫人才培养基地、动漫试验园区和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主体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及申报材料电子版送达自治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联系人,叶平;电话(兼传真)0771-5638630,电子邮箱:gxwhc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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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修订印发

记者今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更加确切地表明将对示范基地实施包括申报、命名、管理、巡检、扶持、服务等多个环节在内的全面综合管理,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重心将由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向实施综合管理和加强支持服务相统一转移。《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比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顺应了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增加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不定期巡检调整为定期巡检。新增了“警示”的处理措施,对于示范基地未达到撤销称号程度的一类行为给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纠正和调整。在严格了入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出口。四是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务。针对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对示范基地能够申请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了阐述,引导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引导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今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更加确切地表明将对示范基地实施包括申报、命名、管理、巡检、扶持、服务等多个环节在内的全面综合管理,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重心将由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向实施综合管理和加强支持服务相统一转移。《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比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顺应了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增加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不定期巡检调整为定期巡检。新增了“警示”的处理措施,对于示范基地未达到撤销称号程度的一类行为给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纠正和调整。在严格了入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出口。四是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务。针对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对示范基地能够申请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了阐述,引导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引导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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