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简介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中国儿童、青少年市场,摄制并运营动画版权内容及动画品牌的文化创意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动画制作服务、原创动画片的投资出品与版权经营、自有动漫衍生产品经营等业务。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武汉,具有年产国际标准动画片8000分钟的能力,是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牌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授牌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10年,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产发[2010]45号文件,公司被认定为18家国家级重点动漫企业之一。公司还被列入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的《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中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公司版权内容的开发以民族原创精品动画为主,同时通过海外联合制作、购买引进等多种方式累积优秀的动画节目内容,建设动画版权内容库。公司出品的大型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第二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上获得了“美猴奖” 系列动画片特别奖,获得了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长篇美术片奖。该片塑造的猪八戒形象还被选用为中国动画80周年纪念邮票形象。2009年该片获“中国十大最具产业价值影视动画作品奖”,被湖北省委宣传部评为“五个一工程”优秀奖,获国家广电总局国产原创电视动画片(长篇)扶持项目奖等。公司出品的动画系列片有《福星八戒》、《饼干警长》、《小戒,别淘气》、《小小世界历险记》等。 在进行动漫产业化运营方面,公司秉循国际动漫产业成功经验,依托中国本土市场,建设品牌授权及管理体系,同时自主研发创新型动漫衍生产品,不断扩张产品营销渠道,最终形成集电视节目播出、地面品牌推广、动漫图书发行、动漫品牌授权、衍生产品研发、专卖连锁体系建立于一体的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公司立志通过动漫版权内容及动漫品牌的经营,抢滩中国巨大的儿童消费品市场。 公司秉承“传播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出品动画精品,成就动漫旗舰”的宗旨,立志把公司建设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动画内容提供商之一、中国最具实力的动画制作基地之一、中国最优秀的动画品牌运营商之一、中国最成熟的卡通形象授权商之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0311-21234556◆ 传真: ◆ 手机: ◆ QQ号码: 1234567 ◆ 电子邮箱: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企业简介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中国儿童、青少年市场,摄制并运营动画版权内容及动画品牌的文化创意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动画制作服务、原创动画片的投资出品与版权经营、自有动漫衍生产品经营等业务。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武汉,具有年产国际标准动画片8000分钟的能力,是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牌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授牌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10年,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产发[2010]45号文件,公司被认定为18家国家级重点动漫企业之一。公司还被列入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的《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中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公司版权内容的开发以民族原创精品动画为主,同时通过海外联合制作、购买引进等多种方式累积优秀的动画节目内容,建设动画版权内容库。公司出品的大型原创动画片《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在第二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上获得了“美猴奖” 系列动画片特别奖,获得了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长篇美术片奖。该片塑造的猪八戒形象还被选用为中国动画80周年纪念邮票形象。2009年该片获“中国十大最具产业价值影视动画作品奖”,被湖北省委宣传部评为“五个一工程”优秀奖,获国家广电总局国产原创电视动画片(长篇)扶持项目奖等。公司出品的动画系列片有《福星八戒》、《饼干警长》、《小戒,别淘气》、《小小世界历险记》等。 在进行动漫产业化运营方面,公司秉循国际动漫产业成功经验,依托中国本土市场,建设品牌授权及管理体系,同时自主研发创新型动漫衍生产品,不断扩张产品营销渠道,最终形成集电视节目播出、地面品牌推广、动漫图书发行、动漫品牌授权、衍生产品研发、专卖连锁体系建立于一体的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公司立志通过动漫版权内容及动漫品牌的经营,抢滩中国巨大的儿童消费品市场。 公司秉承“传播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出品动画精品,成就动漫旗舰”的宗旨,立志把公司建设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动画内容提供商之一、中国最具实力的动画制作基地之一、中国最优秀的动画品牌运营商之一、中国最成熟的卡通形象授权商之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0311-21234556◆ 传真: ◆ 手机: ◆ QQ号码: 1234567 ◆ 电子邮箱: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周二晚间,中国政府网刊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对文化企业的对外文化贸易进行重点扶持。从《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调查来看,该政策对上市文化企业当期业绩的影响较小。不过,近期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呈密集发布态势,本次意见更被认为是超出了预期。多公司称“影响不会大”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扶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鼓励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受同等待遇,明确了支持企业加强内容创新、拓展出口平台和渠道、开展技术创新等重点方向;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明确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同时提出文化企业也可享受服务外包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从信贷、债券、保险、担保、外汇管理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明确为文化企业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其中,财税制度上提出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被认为是较为强力的扶持政策。不过,仅就目前文化类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而言,该政策带来的短期影响较小。《大众证券报》与财信网记者对时代出版(18.33, -0.05, -0.27%)、华数传媒(25.54, 0.00, 0.00%)、光线传媒(40.700, 0.00, 0.00%)、湖北广电(12.24, -0.01, -0.08%)、赛迪传媒等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电话采访。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未对此项规定的影响进行具体测算,但均表示影响不会大,原因在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本身就很少或者没有,占比很小。“该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有出口贸易的文化企业,公司业务中暂无出口贸易,故公司不享受该意见中颁布的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该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定期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中的相关企业,本公司不在该目录中。”华数传媒相关工作人员做出了这样的回答。组合拳式发布来势汹涌尽管该政策并不会对文化类上市公司的当期业绩带来大的变化,但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密集发布的势头却值得引起关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3月6日曾透露,近期将有三项文化经济政策出台,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央行和财政部制定的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以及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然而,此次《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还不在其所说的三项政策之内,属于超出预期的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在近期实际上已经达到四项。分析师认为,文化相关政策的密集发布,将带来实实在在的转变。齐鲁证券分析师陈运红认为,传统公司向新媒体的转型融合及存在较大边际改善空间的国有文化标的面临着可观的投资机遇。实际上,即便是本次《意见》被认为对当期业绩影响小,但分析师依然看好其长期带来的变化。宏源证券(8.22, 0.00, 0.00%)财富中心总经理唐永刚认为,本次意见可行性是很明显的。“因为现在国内的文化产业的制作水平已经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从2013年的票房收入可以看出,国产电影大片的票房收入并不逊色于国外大片,甚至有时候会超过国外大片。动漫领域方面,很多小孩子喜欢看的动漫影片,在海外也有非常大的市场。所以这个层面上来说,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可以重点发展。”他说。
周二晚间,中国政府网刊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对文化企业的对外文化贸易进行重点扶持。从《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调查来看,该政策对上市文化企业当期业绩的影响较小。不过,近期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呈密集发布态势,本次意见更被认为是超出了预期。多公司称“影响不会大”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扶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鼓励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受同等待遇,明确了支持企业加强内容创新、拓展出口平台和渠道、开展技术创新等重点方向;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明确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同时提出文化企业也可享受服务外包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从信贷、债券、保险、担保、外汇管理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明确为文化企业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其中,财税制度上提出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被认为是较为强力的扶持政策。不过,仅就目前文化类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而言,该政策带来的短期影响较小。《大众证券报》与财信网记者对时代出版(18.33, -0.05, -0.27%)、华数传媒(25.54, 0.00, 0.00%)、光线传媒(40.700, 0.00, 0.00%)、湖北广电(12.24, -0.01, -0.08%)、赛迪传媒等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电话采访。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未对此项规定的影响进行具体测算,但均表示影响不会大,原因在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本身就很少或者没有,占比很小。“该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有出口贸易的文化企业,公司业务中暂无出口贸易,故公司不享受该意见中颁布的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该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定期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中的相关企业,本公司不在该目录中。”华数传媒相关工作人员做出了这样的回答。组合拳式发布来势汹涌尽管该政策并不会对文化类上市公司的当期业绩带来大的变化,但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密集发布的势头却值得引起关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3月6日曾透露,近期将有三项文化经济政策出台,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央行和财政部制定的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以及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然而,此次《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还不在其所说的三项政策之内,属于超出预期的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在近期实际上已经达到四项。分析师认为,文化相关政策的密集发布,将带来实实在在的转变。齐鲁证券分析师陈运红认为,传统公司向新媒体的转型融合及存在较大边际改善空间的国有文化标的面临着可观的投资机遇。实际上,即便是本次《意见》被认为对当期业绩影响小,但分析师依然看好其长期带来的变化。宏源证券(8.22, 0.00, 0.00%)财富中心总经理唐永刚认为,本次意见可行性是很明显的。“因为现在国内的文化产业的制作水平已经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从2013年的票房收入可以看出,国产电影大片的票房收入并不逊色于国外大片,甚至有时候会超过国外大片。动漫领域方面,很多小孩子喜欢看的动漫影片,在海外也有非常大的市场。所以这个层面上来说,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可以重点发展。”他说。
记者今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更加确切地表明将对示范基地实施包括申报、命名、管理、巡检、扶持、服务等多个环节在内的全面综合管理,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重心将由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向实施综合管理和加强支持服务相统一转移。《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比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顺应了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增加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不定期巡检调整为定期巡检。新增了“警示”的处理措施,对于示范基地未达到撤销称号程度的一类行为给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纠正和调整。在严格了入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出口。四是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务。针对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对示范基地能够申请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了阐述,引导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引导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今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更加确切地表明将对示范基地实施包括申报、命名、管理、巡检、扶持、服务等多个环节在内的全面综合管理,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重心将由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向实施综合管理和加强支持服务相统一转移。《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比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顺应了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增加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不定期巡检调整为定期巡检。新增了“警示”的处理措施,对于示范基地未达到撤销称号程度的一类行为给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纠正和调整。在严格了入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出口。四是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务。针对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对示范基地能够申请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了阐述,引导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引导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