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2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原创文化精品即日起可申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这是2011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出台以来,深圳连续第二年对原创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申请项目包括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精品、出版物精品等,获奖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
2012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原创文化精品即日起可申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这是2011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出台以来,深圳连续第二年对原创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申请项目包括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精品、出版物精品等,获奖精品最高可获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深圳原创动漫产品,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奖励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政编码:100020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传 真:010-59881785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特此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说,2011年11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为56部,68830分钟。按题材划分,历史题材4部、42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7.1%、6.2%;童话题材19部、1777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3.9%、25.8%;教育题材18部、338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2.1%、49.2%;科幻题材6部、694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0.7%、10.1%;现实题材1部、160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8%、2.3%;神话题材3部、1482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4%、2.2%;其他题材5部、2914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8.9%、4.2%;特殊题材无。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历史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神话题材。题材选择集中在教育和童话方面。 此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总体情况较好。各制作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材料,报备材料符合要求。 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 备案公示剧目表请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专栏中查询。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近年来广电总局深入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大力推动动画创作坚定文化自信、传播中华文化价值、彰显中华美学精神,扶持创作推出了一批中国特色鲜明、艺术精湛、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受到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