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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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产函〔2013〕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辖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给予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本年度申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鼓励各地区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在本辖区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电子化申报,并配合文化部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产品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除《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3份信息表(见附件1、2、3),请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依据申报类型分别填写好,并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jiangbaoshan@cnci.gov.cn(所有申报材料的空表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 www.dongman.gov.cn 下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见附件4,请各地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8号楼四层,邮编:10003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区于201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动漫产业网)。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

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请各地区组织本辖区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及时提交年审申请材料(见附件5),逾期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年审申请。省级认定机构审核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与本年度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邮寄至国家动漫产业网。

四、加强服务,推动落实税收政策

动漫企业认定及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轻动漫企业经营负担,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动漫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咨询应答、证书更换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配合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联系人: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江宝山 范洁

010-59881424 010-59882154

国家动漫产业网 陈常青 张瑶

13910639999 18701320423

特此通知。

附件:

1. 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

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

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

文化部

2013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参考材料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材料.doc

参考材料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附件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表.doc

参考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

附件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5.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

附件6.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

附件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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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产函〔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lt;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gt;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根据工作安排,2014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除《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1份信息表(见附件1),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并随申请材料一并寄送,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dmsck@nlc.gov.cn。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见附件2。(所有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上下载)由于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为当年公布名单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为不影响相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各地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30502,邮编100086),逾期不再受理。2014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关税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于2014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图书馆)。请各地文化部门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2014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后的年审材料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重点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请各地区组织本辖区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及时提交年审申请材料(见附件3),于2014年4月30日前与本年度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逾期不再受理。四、加强服务,推动落实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经认定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给予了明确,并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咨询应答、证书更换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联系人: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范洁 袁玮010-59882154、59881424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 杨欣乔010-88545746特此通知。文化部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附件:参考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doc附件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附件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doc附件3: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doc附件4:已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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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和电影放映业获增值税优惠扶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在本通知的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为涉及这两块内容的规定原文: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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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启动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关于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 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 二、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 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 三、认定管理机构 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 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 联系方式:23300980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 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 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3年2月1日 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web_page] 附录三: 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一、动漫企业认定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7.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8.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9.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动漫企业专项审计一览表、收入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1.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材料目录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 7.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8.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 9.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重点动漫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许可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5.动漫产品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收入、版权出口收入情况; 6.动漫产品所获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证书复印件; 7.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有关表格请到中国国际动漫网以下链接下载: http://www.chncomic.com/info/201302/17934.html 附件4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 2.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往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情况、当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详细计划); 3.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表; 2.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情况及获得免税情况、下一年度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详细计划); 3.免税情况报表; 4.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关表格请到中国国际动漫网以下链接下载: http://www.chncomic.com/info/201302/17934.html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关于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及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此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及重点动漫产品认定; 2.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 二、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企业及产品;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象:符合《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企业; 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对象: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 三、认定管理机构 此次动漫企业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产业处。 地址:天津市承德道12号 联系方式:23300980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动漫企业、产品认定,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3),应为A4纸打印,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或年审,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或年审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4),应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产业处。 请各动漫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3〕240号) 2.《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 3.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3年2月1日 附录二见国家动漫产业网 [web_page] 附录三: 动漫企业、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一、动漫企业认定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7.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8.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9.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动漫企业专项审计一览表、收入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1.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材料目录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 7.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8.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 9.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重点动漫产品认定材料目录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3.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许可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材料; 5.动漫产品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收入、版权出口收入情况; 6.动漫产品所获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证书复印件; 7.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有关表格请到中国国际动漫网以下链接下载: http://www.chncomic.com/info/201302/17934.html 附件4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 2.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往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情况、当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详细计划); 3.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表; 2.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年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情况及获得免税情况、下一年度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详细计划); 3.免税情况报表; 4.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关表格请到中国国际动漫网以下链接下载: http://www.chncomic.com/info/201302/17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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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税收优惠政策走过这5年

如果将动漫税收优惠比作绵绵不绝的春雨,那么动漫企业就是生长在不同自然环境下的各种植物,对雨量各有承载,各安其序,多元生长。贾 凡 绘制2013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两次发布文件——财税[2013]98号、财税[2013]106号,对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延续性的规定,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之后一段时间内,微信、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对此进行了陆续转发,与此相关的讨论一直持续。通过税收优惠扶持动漫产业的尝试已有5年。自《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出台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多个与动漫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从财税[2009]65号,到财税[2011]119号、财税[2012]53号,再到最近的这两个,动漫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将其比作绵绵不绝的春雨,那么,动漫企业就是生长在不同自然环境下的各种植物,对雨量各有承载,各安其序,多元生长。动漫税收优惠的连续性“最近这两项政策,对我们企业还是比较有实际意义的,尤其是财税[2013]106号,使用简易方法核算增值税,我们的税率变为3%。”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财税[2013]106号并非一个专门针对动漫产业的文件,其全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提到: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98号则是一个专门针对动漫产业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其中,增值税政策针对动漫软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延续原优惠政策,继续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针对动漫产品开发服务:2013年7月31日前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政策不变,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仍减按3%税率计算。为何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此日期之后的相关服务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对此,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负责人表示,营业税优惠政策之所以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是因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进一步扩围,包括动漫设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企业纳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也改为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总体看,新的动漫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与过去两年的政策大致相当,企业税负基本保持不变,为我国动漫产业在新阶段实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该负责人表示。“2013年营改增后,动漫企业税率由原来享受营业税减按3%的优惠政策,直接变为税率6%,进项税可以抵扣,2013年税负大约是5%。”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企业在所得税上所享受的是“两免三减半”,即通过动漫企业认定之后,前两年所得税减免,从第3年至第5年,所得税减半。“我们已享受到第4年。”该负责人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压力,带动了企业的更进一步发展。以我们为例,营业收入每年以约20%的速度增长,每年实现的纳税额也在增长。”税收话题有多复杂?天津神界在2010年获得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在全国5000多家动漫企业中,应属前列。因为从2008年《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至今,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只有587家,重点动漫企业43家。在大多数中小动漫企业看来,税收优惠是必须关注却无法深谈的话题,多数企业婉拒了记者采访。厦门某动漫企业副总对记者说,“这个比较敏感,不好对外发言,特别是民营企业。”江苏常熟一家动画企业的老总则表示“不知道该怎么说,各地都有不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税收一般有两种模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前者可以避税,后者为开票征收,很多小企业开不出几张票,所以他认为“原创缴税几乎没有,加工缴税基本做账”。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态度,既是因为动漫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动漫企业,更是因为盈利依然是摆在很多中小动漫企业面前的首要难题。“我们前两年是纯投入,今年才开始陆续意向回收,所以对税收优惠还没有多大发言权。”2009年通过动漫企业认证的吉林铭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丽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良性、利润丰厚的企业有重要意义,减轻的税负等同于利润的增长,但对眼下大部分尚未实现盈利的动画公司,其作用尚不明显。的确,“税收再优惠,企业赚不到钱也没用。如果企业能赚到钱,交税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微信公众号“天岸云图品牌动漫志”负责人谢小力认为。为了解动漫企业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和看法,该微信号与记者联合向1000多位企业关注者发起问卷调查,但仅收到70多个回复,除了表示不便多谈的之外,有近一半回复在反问“现在搞动漫企业怎样才能少缴税”。“税收优惠解决不了动漫企业的症结和难题。”谢小力感叹企业对政策有曲解,“政策出台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其本意应在于正本清源,让企业把内容做得更好,让行业更健康发展。”谢小力认为未来能够继续靠内容获得持续发展的,是一些不靠内容盈利、仅将内容作为传播而靠其他产业来支撑的大企业,税收政策会偏向龙头企业,门槛或会越来越高。有助于动漫产业的市场化步伐广州漫友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获得重点动漫企业认定,2013年6月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势头良好。“我们对有关税收优惠的文件一直在关注并学习,发现有些动漫税收政策是‘镶嵌’在别的文件里,比如最近的财税[2013]106号,但只要认真学习,就可以把里面适用于动漫企业的条款找出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显峰告诉记者。他还建议将“动漫软件”改为“动漫产品”,“我国动漫企业的生产对象以动漫产品为主,做动漫软件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很少,若改为动漫产品,受惠企业会多很多。”张显峰说。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是否会使动漫企业产生依赖?“播出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对发展初期的动漫产业很重要,就像孩子的成长,要允许有产业培育期,才能实现扶优扶大扶强。”张显峰认为,目前的政策执行越来越科学合理,基本能够防止奖懒罚勤,想钻空子已基本不可能。“税收优惠是有助于维护产业生态的一个必要的长效机制,对市场化主体的未来发展尤其重要。”“税收优惠政策比直接补贴更有助于动漫产业的市场化步伐。”谢小力认为,补贴政策在收缩,税收优惠在继续。“无论哪个行业,政策的作用是扶持,企业要想真正发展,还是要从市场上去赚。”而在张丽眼里,还有一个一直都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政府是见“动漫公司”四个字就扶持,还是扶持“有潜力的优秀动漫企业或项目”?是填窟窿还是在攀登者攀到5000米时助其冲顶8844米?“前者是越依越赖,后者是有依一定会干得不赖。”张丽说,“对没戏的企业,免税也没有用;有戏的,每分钱都能花到刀刃上。”业界声音动漫扶持从产业两端开始高铭辰动漫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大好说,我只能从别的角度“旁敲”几句:从工商注册看,目前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动漫”这个行业性词汇,大多数动漫企业注册的是电脑制作、图文制作等;就北京动漫企业而言,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动漫企业才能享有税收减免,此外,入驻一些文化产业园区也会有相应税收优惠。但我们更要关注的问题是,大多数动漫企业是初创型企业、小微企业,它们的生存困境主要有两点:一是房屋租金。比如在北京,一个位置较好(如东三环)的、四五十平方米的办公空间,一年房租超过8万元,对一个创业初期的团队(公司)来说,就算按照20%—30%的利润率,每年营业额要达到多少才足够支付房租?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但房租依然,只是比外面少一些,这个扶持力度对初创型企业来说还是不够。二是人员开支。以一个影视动画特效制作型团队为例,该团队租下了一个四合院,有30多位员工,一年有500多万元的营业额,但风险非常高,因为30多人的开支和60万元的房租成本是“硬”的。对于技术型或制作型企业而言,活儿接得多,员工也会增多,企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也会随之提高。在针对动漫产业的各项扶持中,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一小部分。动漫产业发展的核心是两端——前端是好的内容(剧本、形象),后端是解决内容变现的渠道。因此,动漫扶持政策应当从产业两端开始,一是帮助企业解决内容的问题,由真正懂市场的人去给产品纠错,比如目标市场的选择是否正确,动漫作品的形式、形象、内容怎样做才能更吸引人等;二是通过政府、文化产业园区、民间资本和实业进行政策、资金、资源的整合,帮助动漫企业搭建服务平台。比如在电影或动画电影项目的内容策划阶段,通过电影立项评估体系和卡通形象测评体系、剧本预演技术(把剧本通过快速动画软件做成融资预演片)等进行详尽分析,确定项目的可行性,以降低风险。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一、关于增值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 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注:第一条和第三条已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一、关于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注:依据财税[2013]98号,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 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舒弥 整理)

如果将动漫税收优惠比作绵绵不绝的春雨,那么动漫企业就是生长在不同自然环境下的各种植物,对雨量各有承载,各安其序,多元生长。贾 凡 绘制2013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两次发布文件——财税[2013]98号、财税[2013]106号,对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延续性的规定,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之后一段时间内,微信、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对此进行了陆续转发,与此相关的讨论一直持续。通过税收优惠扶持动漫产业的尝试已有5年。自《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出台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多个与动漫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从财税[2009]65号,到财税[2011]119号、财税[2012]53号,再到最近的这两个,动漫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将其比作绵绵不绝的春雨,那么,动漫企业就是生长在不同自然环境下的各种植物,对雨量各有承载,各安其序,多元生长。动漫税收优惠的连续性“最近这两项政策,对我们企业还是比较有实际意义的,尤其是财税[2013]106号,使用简易方法核算增值税,我们的税率变为3%。”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财税[2013]106号并非一个专门针对动漫产业的文件,其全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提到: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98号则是一个专门针对动漫产业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其中,增值税政策针对动漫软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延续原优惠政策,继续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针对动漫产品开发服务:2013年7月31日前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政策不变,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仍减按3%税率计算。为何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此日期之后的相关服务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对此,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负责人表示,营业税优惠政策之所以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是因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进一步扩围,包括动漫设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企业纳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也改为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总体看,新的动漫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与过去两年的政策大致相当,企业税负基本保持不变,为我国动漫产业在新阶段实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该负责人表示。“2013年营改增后,动漫企业税率由原来享受营业税减按3%的优惠政策,直接变为税率6%,进项税可以抵扣,2013年税负大约是5%。”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企业在所得税上所享受的是“两免三减半”,即通过动漫企业认定之后,前两年所得税减免,从第3年至第5年,所得税减半。“我们已享受到第4年。”该负责人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压力,带动了企业的更进一步发展。以我们为例,营业收入每年以约20%的速度增长,每年实现的纳税额也在增长。”税收话题有多复杂?天津神界在2010年获得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在全国5000多家动漫企业中,应属前列。因为从2008年《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至今,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只有587家,重点动漫企业43家。在大多数中小动漫企业看来,税收优惠是必须关注却无法深谈的话题,多数企业婉拒了记者采访。厦门某动漫企业副总对记者说,“这个比较敏感,不好对外发言,特别是民营企业。”江苏常熟一家动画企业的老总则表示“不知道该怎么说,各地都有不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税收一般有两种模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前者可以避税,后者为开票征收,很多小企业开不出几张票,所以他认为“原创缴税几乎没有,加工缴税基本做账”。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态度,既是因为动漫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动漫企业,更是因为盈利依然是摆在很多中小动漫企业面前的首要难题。“我们前两年是纯投入,今年才开始陆续意向回收,所以对税收优惠还没有多大发言权。”2009年通过动漫企业认证的吉林铭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丽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良性、利润丰厚的企业有重要意义,减轻的税负等同于利润的增长,但对眼下大部分尚未实现盈利的动画公司,其作用尚不明显。的确,“税收再优惠,企业赚不到钱也没用。如果企业能赚到钱,交税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微信公众号“天岸云图品牌动漫志”负责人谢小力认为。为了解动漫企业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和看法,该微信号与记者联合向1000多位企业关注者发起问卷调查,但仅收到70多个回复,除了表示不便多谈的之外,有近一半回复在反问“现在搞动漫企业怎样才能少缴税”。“税收优惠解决不了动漫企业的症结和难题。”谢小力感叹企业对政策有曲解,“政策出台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其本意应在于正本清源,让企业把内容做得更好,让行业更健康发展。”谢小力认为未来能够继续靠内容获得持续发展的,是一些不靠内容盈利、仅将内容作为传播而靠其他产业来支撑的大企业,税收政策会偏向龙头企业,门槛或会越来越高。有助于动漫产业的市场化步伐广州漫友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获得重点动漫企业认定,2013年6月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势头良好。“我们对有关税收优惠的文件一直在关注并学习,发现有些动漫税收政策是‘镶嵌’在别的文件里,比如最近的财税[2013]106号,但只要认真学习,就可以把里面适用于动漫企业的条款找出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显峰告诉记者。他还建议将“动漫软件”改为“动漫产品”,“我国动漫企业的生产对象以动漫产品为主,做动漫软件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很少,若改为动漫产品,受惠企业会多很多。”张显峰说。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是否会使动漫企业产生依赖?“播出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对发展初期的动漫产业很重要,就像孩子的成长,要允许有产业培育期,才能实现扶优扶大扶强。”张显峰认为,目前的政策执行越来越科学合理,基本能够防止奖懒罚勤,想钻空子已基本不可能。“税收优惠是有助于维护产业生态的一个必要的长效机制,对市场化主体的未来发展尤其重要。”“税收优惠政策比直接补贴更有助于动漫产业的市场化步伐。”谢小力认为,补贴政策在收缩,税收优惠在继续。“无论哪个行业,政策的作用是扶持,企业要想真正发展,还是要从市场上去赚。”而在张丽眼里,还有一个一直都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政府是见“动漫公司”四个字就扶持,还是扶持“有潜力的优秀动漫企业或项目”?是填窟窿还是在攀登者攀到5000米时助其冲顶8844米?“前者是越依越赖,后者是有依一定会干得不赖。”张丽说,“对没戏的企业,免税也没有用;有戏的,每分钱都能花到刀刃上。”业界声音动漫扶持从产业两端开始高铭辰动漫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大好说,我只能从别的角度“旁敲”几句:从工商注册看,目前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动漫”这个行业性词汇,大多数动漫企业注册的是电脑制作、图文制作等;就北京动漫企业而言,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动漫企业才能享有税收减免,此外,入驻一些文化产业园区也会有相应税收优惠。但我们更要关注的问题是,大多数动漫企业是初创型企业、小微企业,它们的生存困境主要有两点:一是房屋租金。比如在北京,一个位置较好(如东三环)的、四五十平方米的办公空间,一年房租超过8万元,对一个创业初期的团队(公司)来说,就算按照20%—30%的利润率,每年营业额要达到多少才足够支付房租?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但房租依然,只是比外面少一些,这个扶持力度对初创型企业来说还是不够。二是人员开支。以一个影视动画特效制作型团队为例,该团队租下了一个四合院,有30多位员工,一年有500多万元的营业额,但风险非常高,因为30多人的开支和60万元的房租成本是“硬”的。对于技术型或制作型企业而言,活儿接得多,员工也会增多,企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也会随之提高。在针对动漫产业的各项扶持中,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一小部分。动漫产业发展的核心是两端——前端是好的内容(剧本、形象),后端是解决内容变现的渠道。因此,动漫扶持政策应当从产业两端开始,一是帮助企业解决内容的问题,由真正懂市场的人去给产品纠错,比如目标市场的选择是否正确,动漫作品的形式、形象、内容怎样做才能更吸引人等;二是通过政府、文化产业园区、民间资本和实业进行政策、资金、资源的整合,帮助动漫企业搭建服务平台。比如在电影或动画电影项目的内容策划阶段,通过电影立项评估体系和卡通形象测评体系、剧本预演技术(把剧本通过快速动画软件做成融资预演片)等进行详尽分析,确定项目的可行性,以降低风险。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一、关于增值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 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注:第一条和第三条已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一、关于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注:依据财税[2013]98号,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 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舒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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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现状深度剖析

近日奥斯卡金像奖公布提名名单,动画方面,和我们一衣带水的日本以《辉夜姬物语》入围提名。大洋彼岸的中国动漫迷们也在期盼,什么时候中国的动漫作品能出现在奥斯卡的提名单里。国内动漫产业并非在原地踏步,去年年初,几部国产动漫从小荧屏跃进大荧幕,均取得不错的额票房成绩。其中《熊出没之夺宝熊兵》拿下2.5亿票房,《喜羊羊》《赛尔号4》《神笔马良》等其他6部电影也有超过5000万的票房佳绩。另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动漫产业数据,2013年全年我国共完成258部动漫作品,动漫时长达到20多万分钟,国产动漫电影达到29部,动漫作品总数占全球第一。从出口量来说,中国动漫出口也有了快速增长,2013年我国动漫产品出口额达到10.2亿元,同比2012年增长22.80%。无论是数量还是总产值,我国确实可以称得上是“动漫大国”。不过要是从制作质量、策划、后期产品开发来看,中国动漫产业“大”而不“强&quot;。中国的动漫作品并不被国际承认,近十年来鲜少耳闻中国动漫获得国际大奖。而且,国内动漫产品出现一些怪病:普遍故事老套、动画线条生硬、细节处理不佳。故事脚本太差是动漫业内的共识,动漫的故事脚本创作直接决定了产品质量。但国内动漫创作者有一种固化思维,认为动漫作品是给小孩子看的,但实际上,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动漫强国的作品,却是老少皆宜的。另外,国内动漫故事脚本之所以太差,还和编剧薪酬太低,原创动力不足有关。高端人才不足,也是制约国内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造成动漫制作人才困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缺乏完整的动漫教育体系。尽管国内读动漫学生也将近40万人。但由于国内动漫教育院校水平不一,课程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满足不了企业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国内的动漫产业之所以积贫积弱,后发力不足,一个关键点在于盈利模式单一,产品开发不足。某一款动漫产品上线,盈利点多仅限于版权。但日本的动漫产业多采用ACG模式,即动画、漫画、游戏三者结合开发,共同造势,动画由畅销漫画来推广。不过,现在借由手游产业发展,国内的动漫盈利也逐渐转向游戏淘金。还应当看到,近几年动漫产业之所以能快步发展,离不开国家这几年的政策的支持,但一些政策补贴优惠反而被一部分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恶化市场。从2004年开始,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扶植动漫产业的政策,先是构架动画播出频道,批准动画上星频道和少儿频道;又限制引进国外动画片以保护本国动漫业发展,随后兴建了一大批动漫产业园区;2009年,多部委下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但一些商家利用补贴漏洞,批量生产一些粗编滥造的动漫产品,劣币驱逐良币,恶化市场。

近日奥斯卡金像奖公布提名名单,动画方面,和我们一衣带水的日本以《辉夜姬物语》入围提名。大洋彼岸的中国动漫迷们也在期盼,什么时候中国的动漫作品能出现在奥斯卡的提名单里。国内动漫产业并非在原地踏步,去年年初,几部国产动漫从小荧屏跃进大荧幕,均取得不错的额票房成绩。其中《熊出没之夺宝熊兵》拿下2.5亿票房,《喜羊羊》《赛尔号4》《神笔马良》等其他6部电影也有超过5000万的票房佳绩。另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动漫产业数据,2013年全年我国共完成258部动漫作品,动漫时长达到20多万分钟,国产动漫电影达到29部,动漫作品总数占全球第一。从出口量来说,中国动漫出口也有了快速增长,2013年我国动漫产品出口额达到10.2亿元,同比2012年增长22.80%。无论是数量还是总产值,我国确实可以称得上是“动漫大国”。不过要是从制作质量、策划、后期产品开发来看,中国动漫产业“大”而不“强&quot;。中国的动漫作品并不被国际承认,近十年来鲜少耳闻中国动漫获得国际大奖。而且,国内动漫产品出现一些怪病:普遍故事老套、动画线条生硬、细节处理不佳。故事脚本太差是动漫业内的共识,动漫的故事脚本创作直接决定了产品质量。但国内动漫创作者有一种固化思维,认为动漫作品是给小孩子看的,但实际上,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动漫强国的作品,却是老少皆宜的。另外,国内动漫故事脚本之所以太差,还和编剧薪酬太低,原创动力不足有关。高端人才不足,也是制约国内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造成动漫制作人才困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缺乏完整的动漫教育体系。尽管国内读动漫学生也将近40万人。但由于国内动漫教育院校水平不一,课程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满足不了企业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国内的动漫产业之所以积贫积弱,后发力不足,一个关键点在于盈利模式单一,产品开发不足。某一款动漫产品上线,盈利点多仅限于版权。但日本的动漫产业多采用ACG模式,即动画、漫画、游戏三者结合开发,共同造势,动画由畅销漫画来推广。不过,现在借由手游产业发展,国内的动漫盈利也逐渐转向游戏淘金。还应当看到,近几年动漫产业之所以能快步发展,离不开国家这几年的政策的支持,但一些政策补贴优惠反而被一部分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恶化市场。从2004年开始,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扶植动漫产业的政策,先是构架动画播出频道,批准动画上星频道和少儿频道;又限制引进国外动画片以保护本国动漫业发展,随后兴建了一大批动漫产业园区;2009年,多部委下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但一些商家利用补贴漏洞,批量生产一些粗编滥造的动漫产品,劣币驱逐良币,恶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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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启动2015年度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启动。根据该通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2015年文化部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9月30日前,各地需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以下为《通知》全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印发&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11.11, 0.26, 2.40%)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图书馆)。请各地文化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年审材料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重点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请各地文化部门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后附),并汇总近年来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际发生进口金额及免税情况,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联系人: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齐 斌 范 洁010-59882508 59881424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 杨欣乔010-88544457特此通知。附件: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文化部办公厅2015年8月5日

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启动。根据该通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2015年文化部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9月30日前,各地需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以下为《通知》全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印发&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l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11.11, 0.26, 2.40%)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图书馆)。请各地文化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年审材料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重点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请各地文化部门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后附),并汇总近年来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际发生进口金额及免税情况,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联系人: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齐 斌 范 洁010-59882508 59881424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 杨欣乔010-88544457特此通知。附件: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文化部办公厅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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