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强省建设,河南省出台实质性举措。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文化厅获悉,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原则,立足河南省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重点发展数字传媒、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五大产业,通过重点产业带动全省文化产业提速,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方案》提出,郑州要加快建设一批文化休闲街区和文化展示平台,引领文化消费潮流,建设中部地区文化休闲之都和区域文化消费引领中心。其中,将建设一批文化消费街区。结合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推动郑州商业消费与文化时尚相结合,建设文物鉴赏、艺术长廊、时装珠宝以及美食、茶艺、酒吧、曲艺等若干个特色主题街区。建设一批富有中原文化特色的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剧场、大遗址公园等展示平台,充分展现中原文化内涵,提高郑州城市品位。 《方案》还提出,到2015年,五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其中在数字传媒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加快实现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和整体转换,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实现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张网,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数字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原特色的创意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郑州创意产业园、郑州广告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开办河南电视台卡通频道。同时将加快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河南基地)、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等重点动漫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创意、制作、营销、播放、版权交易、衍生品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将郑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西部动漫产业基地。
促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强省建设,河南省出台实质性举措。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文化厅获悉,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原则,立足河南省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重点发展数字传媒、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五大产业,通过重点产业带动全省文化产业提速,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方案》提出,郑州要加快建设一批文化休闲街区和文化展示平台,引领文化消费潮流,建设中部地区文化休闲之都和区域文化消费引领中心。其中,将建设一批文化消费街区。结合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推动郑州商业消费与文化时尚相结合,建设文物鉴赏、艺术长廊、时装珠宝以及美食、茶艺、酒吧、曲艺等若干个特色主题街区。建设一批富有中原文化特色的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剧场、大遗址公园等展示平台,充分展现中原文化内涵,提高郑州城市品位。 《方案》还提出,到2015年,五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其中在数字传媒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加快实现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和整体转换,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实现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张网,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数字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原特色的创意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郑州创意产业园、郑州广告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中,河南省将开办河南电视台卡通频道。同时将加快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河南基地)、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等重点动漫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创意、制作、营销、播放、版权交易、衍生品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将郑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西部动漫产业基地。
3月15日,福建广电局研究制定电视剧(动画片)创作扶持措施,就加强扶持工作重点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确定1-2部重点题材电视剧,通过搭建平台、召开剧本论证会、跟踪服务指导、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福建题材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二是在省广电局网站上创建电视剧(动画片)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动态、创作提示、信息推荐等。三是通过鼓励福建省影视制作机构与中央、省外有影响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品牌影视制作机构来闽创作生产等方式,加快提升福建省创作水平。四是邀请国内外动画专家来闽举办电视动画精品评析会。五是深入福州、厦门两个国家级动画基地,开展有关政策解读、专家评析、播出市场分析等咨询引导服务。
3月15日,福建广电局研究制定电视剧(动画片)创作扶持措施,就加强扶持工作重点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确定1-2部重点题材电视剧,通过搭建平台、召开剧本论证会、跟踪服务指导、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福建题材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二是在省广电局网站上创建电视剧(动画片)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动态、创作提示、信息推荐等。三是通过鼓励福建省影视制作机构与中央、省外有影响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品牌影视制作机构来闽创作生产等方式,加快提升福建省创作水平。四是邀请国内外动画专家来闽举办电视动画精品评析会。五是深入福州、厦门两个国家级动画基地,开展有关政策解读、专家评析、播出市场分析等咨询引导服务。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现就执行该项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以下简称动漫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及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核定具有免税资格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以下称免税年度)。例如2012年7月1曰至2013年6月30日。 对经核定符合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由文化部在其所持的《动漫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本见附件1)副本上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见附件2)。 二、对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对于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文化部将在其《证书》副本上标注具有下一个免税年度免税资格的有效期,并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即文化部办公厅印章,印模见附件3)。动漫企业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免税资格的年审专用章。未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能再继续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的认定同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文化部或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其《证书》(副本)右侧方框内将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动漫企业首次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当年度,其《证书》(副本)上不加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 四、动漫企业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持有效的《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主管海关受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减免税审批申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的《证书》(副本)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有关动漫企业在获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免税年度到期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副本)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 (三)动漫企业提交的《证书》(副本)上仅加盖了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而未加盖同期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印章的,为无效的《证书》,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对在动漫企业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内进口的货物,主管海关应对照《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以该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范围的,由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在有关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已到期,下一个免税年度的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时,对其进口的有关货物,主管海关可凭其上一免税年度具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注或加盖了上一免税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动漫企业免税资格年审认定工作完成后,主管海关凭其加盖了当年度免税资格年审专用章的《证书》并验核标注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按规定办理有关核销和结关手续。上述税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七、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八、鉴于“财关税[2011]27号"文件下发较晚,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动漫企业免税资格的工作推迟,对于2011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享受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详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2011年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货物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上述已获得免税资格并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相关货物的动漫企业,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已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动漫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证书 2.“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印模 3.年审专用章印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2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四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国家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四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九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2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推荐2011年度第四批优秀国产动画片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繁荣国产动画片创作生产,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初选,国家广电总局终选,2011年度第四批共推荐播出优秀国产动画片二十九部。推荐片目、制作单位、片长、主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 接此通知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电视台各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产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促进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让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国产动画片。
4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公示,最终确定2011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有168个,奖励资金共计1864万元。现将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及时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及国产动画作品的制作、购买、播映等。 专项资金由总局下拨至各省广电局和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省广电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分发至所属获奖单位。请各省广电局和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接到此通知后,将收款收据和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寄至总局宣传管理司。
4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局有关部门初审,总局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终审,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公示,最终确定2011年度七大类奖励项目获奖数额共有168个,奖励资金共计1864万元。现将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及时向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通报。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国产少儿广播电视作品及国产动画作品的制作、购买、播映等。 专项资金由总局下拨至各省广电局和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省广电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分发至所属获奖单位。请各省广电局和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接到此通知后,将收款收据和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寄至总局宣传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