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案件播报称,因认为《梦想海贼王》(又名《草帽船长》、《顶上之争》、《伟大航路》)手机卡牌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了《海贼王》动画片中214个动画角色美术作品及部分原创角色对应的剧情,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映动画”)、万代南梦宫娱乐(以下简称“万代南梦宫”)将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爱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

东映动画及万代南梦宫诉称,漫画《海贼王》由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创作。东映动画于1999年起将其改编成《海贼王》动画片。2014年7月1日,东映动画授权万代南梦宫在我国境内将《海贼王》动画片改编成网络游戏,之后由万代南梦宫开发的《海贼王》手游上线。

通过比较两款游戏,东映动画及万代南梦宫认为,《梦想海贼王》手游中的全部卡牌角色都来自《海贼王》动画片中对应角色,且卡牌角色对应的简介内容与动画片中对应角色相关剧情一致,侵害了《海贼王》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及对应剧情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有爱公司辩称,“东映动画未取得《海贼王》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授权,起诉主体不适合,且否认其游戏中的元素与《海贼王》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背景等元素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映动画对《海贼王》动画片中阿碧斯等7个原创角色美术作品及针对这些原创角色设计的性格、经历、人物关系等剧情内容享有著作权;对其余207个角色形象从配色、动作等方面对原漫画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了改编,部分角色形象进行了Q版化处理,属于对漫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对该207个动画角色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爱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运营的《梦想海贼王》游戏中所用的214个角色形象以及阿碧斯等7个原创角色简介,是对《海贼王》动画角色形象以及对应人物剧情这部分内容的再创作,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侵害了两原告动画角色美术作品及7个原创角色简介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本伟表示,“在从漫画创作动画的过程中,第一个形象通常来自漫画原著,之后动图的创作则多为改编,包括人物形象、动作等细节,这对工作人员来说工作量较大。对此,法院首先要核查诉称中公司是否具有手游中运用的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以及手游形象是否具有相似性。另外,万代南梦宫被东映动画独家授权开发手游,代表其他公司再使用相关元素的竞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游戏公司在被授权时通常会与授权方达成协议,当被侵权时,授权公司应当协助维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了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的动画形象进行图书制作、销售、发行以及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被判令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等共计87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了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的动画形象进行图书制作、销售、发行以及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被判令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等共计87万余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下称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下称万代南梦宫)诉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一案,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表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汽车人总动员》片方赔偿迪士尼和相关公司135万余元。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一名上海的80后《高达》粉丝,因侵权生产和销售高达玩具,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广东汕头的玩具厂内生产复制高达玩具三万多个,并冠以“龙桃子”品牌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9万多元。